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七台河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七台河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1-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七台河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七政办发〔201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金沙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切实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市政府决定建立七台河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工作联席会议)。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有关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要求,统筹研究全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组织实施、监督、评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黑龙江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黑政办发〔2011〕60号)落实工作;组织、协调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和打拐工作;指导和督促全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组织区、县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总结和交流工作经验及相关成果。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总召集人:杨子义市政府副市长
召集人:孙云启市民政局局长
成员:(按姓氏笔画排序)
丁元明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马景龙市民政局副局长
王亚东七台河火车站副站长
王庆喜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王建新市精神文明办副主任
闫立春市城管局副局长
齐波市法制办副主任
李煜市发改委副主任
杨有福市教育局副局长
杨丽萍市妇联副主席
时友市残联副理事长
张连市卫生局副局长
张玥阳团市委书记
张金光市编委办主任
张敬民市财政局副局长
林隆市人社局副局长
姜爱国市公安局副局长
聂鹏程市中级法院副院长
殷永霞市司法局副局长
郭宏光市综治办副主任
戚飞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市民政局,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二)根据各成员单位意见和建议提出会议议题,经召集人批准,组织召开会议。
(三)督办落实工作联席会议做出的各项决定,及时通报救助工作情况。
(四)协调组织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黑龙江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黑政办发〔2011〕60号)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五)承办工作联席会议交办的有关事项。
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综治办。按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有关要求,切实履行组织、协调、指导职能,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的考核内容,对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开展不力和街头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数量大、未成年人外出流浪乞讨现象严重的地区要加强督导,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综治工作“一票否决”,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市精神文明办。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作为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并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考核体系。
(三)市民政局。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加强组织协调,定期通报全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情况;积极开展主动救助,引导护送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全面服务,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受助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管理、返乡和安置;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被拐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做好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安置工作;安排专人上报传染病疫情工作。
(四)市公安局。负责将发现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及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其中,由成年人携带流浪未成年人乞讨的,应当进行调查、甄别,对有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嫌疑的,要依法查处;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携带流浪未成年人乞讨的,应当批评、教育并引导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无力自行返乡的由救助保护机构接送返乡,公安机关予以协助配合。加大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力度,严厉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和被强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要一律采集生物检材,检验后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及时发现、解救失踪被拐未成年人。加强接处警工作,凡接到涉及未成年人失踪被拐报警的,要立即出警处置,认真检查甄别,打击违反犯罪活动。强化立案工作,实行未成年人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充分调动警力资源,第一时间组织查找。建立跨部门、跨警种、跨地区打击犯罪工作机制。对打拐解救出来的流浪未成年人、婴幼儿,要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各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救助保护机构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的管理。
(五)市教育局。负责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教育工作。对于返回原籍安置的适龄未成年人,要及时接收其入学,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教育资助和特别关怀。积极支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部对流浪未成年人教育工作,加强监督指导,逐步探索适合受助未成年人特点的特殊教育模式,探索符合受助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的思想道德、文化知识教育,以及必要的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模式。
(六)市发改委。负责制定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措施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抓好规划的实施和监督评估。
(七)市财政局。负责对市属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所需经费,按照现行政策及支出标准给予保障,指导和督促各区财政部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保障工作,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切实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经费的规范使用和监督管理,保障流浪未成年人生活、教育、安置等工作的顺利开展。
(八)市人社局。负责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组织开展的流浪未成年人职业技能培训纳入管理,加强监督与指导,对年满16周岁有就业能力并登记失业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
(九)市卫生局。负责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医疗救治工作,确定定点医院对需要紧急救治的受助流浪未成年人及时进行治疗,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财政部民政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83号)和《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规定,由有关部门予以解决。疾病防控机构应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的防疫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及时处理社会上和机构内发生的流浪未成年人传染病疫情。
(十)司法部门。坚持未成年人利益优先原则,依法办理涉及流浪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要依法严厉打击诱骗、拐卖、残害未成年人特别是残疾未成年人的犯罪活动,对组织操纵和教唆未成年人特别是残疾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院要在民事、行政审判工作中切实维护流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审理流浪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要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加强对流浪未成年被告人的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司法部门要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等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工作;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未成年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配合公安机关打击与流浪乞讨有关的违法行为;协助民政部门做好监护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服刑人员子女帮扶工作。
(十一)市法制办。负责研究、制定我市保护流浪未成年人的相关规定。
(十二)市交通运输局、七台河火车站。负责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遣送流浪未成年人提供乘车、进出站等方便;协调有关单位在流动人口聚集的火车站、汽车站等公共场所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打拐宣传工作,预防拐卖流浪未成年人犯罪发生;加强与公安机关联系,及时掌握拐卖未成年人犯罪动态,强化查控堵截工作,提高防范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能力。
(十三)市城管局。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现流浪未成年人,应告知并协助公安或者民政部门将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
(十四)市编委办。负责研究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编制审核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配备救助保护机构编制,确保有关工作正常开展。
(十五)团市委、市妇联。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相关工作,把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安康计划”;动员、组织青少年事务专职社会工作者、青年志愿者和社会热心人士参与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劝导、服务、教育、救助等工作,深入开展志愿者“一助一”、“多助一”等活动,倡导和推进社会热心人士支持、参与照顾和家庭寄养等安置工作。
(十六)市残联。负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相关工作,帮助开展残疾未成年人教育和就业安置等工作,将流浪残疾未成年人纳入“扶残助学项目”和“春雨行动”资助范围,深入开展“红领巾助残”、“法律助残”等活动,依法保护残疾未成年人的权益。
三、工作规则
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成员会议,由市民政局负责召集。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全市流浪未成年人保护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可临时召开全体成员会议或者部分成员会议,也可视情况邀请其他单位参加会议。联席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相关单位贯彻落实,同时上报市政府。
四、有关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按照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区、县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建立健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制,确保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取得实效。
二O一三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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