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液化石油气钢瓶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绥政办发〔2009〕8号
颁布日期:2009-03-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液化石油气钢瓶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绥政办发〔200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绥化市液化石油气钢瓶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三月二日

绥化市液化石油气钢瓶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对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安全管理,确保城乡居民的用气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专项整治的工作任务和目标

(一)专项整治工作的主要任务。进一步查清全市在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气瓶)的数量、分布和安全状况,推进全市各液化气充装单位(以下简称充装单位)落实充装自有产权气瓶工作,建立健全以充装单位为气瓶安全责任主体的安全监管模式,真正实现充装单位拥有气瓶产权,杜绝充装非自有气瓶和无永久标识气瓶的违法行为。

(二)专项整治工作目标。2009年10月底前,全市各充装单位自有产权气瓶数量必须达到2000只以上,并打印上本单位永久标识。经考核验收,对达不到以上要求的充装单位将依法吊销充装许可证。

二、专项整治的方法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普查摸底阶段(2009年2月至3月中旬)。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市政府的部署,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认真安排部署本地的气瓶整治工作。查清本行政区内各液化气充装单位数量、自有产权气瓶数量及充装自有气瓶的底数情况。

(二)购置气瓶和打印永久标识阶段(2009年3月中旬至10月底)。各充装单位采取购买新气瓶或从用户手中购买旧气瓶等方式确保在今年10月底前达到自有气瓶2000只以上。对从用户手中购买的旧气瓶要由当地物价部门合理定价。各充装单位与用户签订的产权转移协议必须注明用户的家庭住址及联系方式,对产权转移后的合格气瓶要全部打印上本单位永久标识。

(三)登记建档阶段(2009年11月15日前)。各充装单位对自有气瓶进行登记建档,填写《自有气瓶登记表》,并录入微机进行管理。各充装单位要在11月20日前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并将《自有气瓶登记表》报所在县(市、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总结验收阶段(2009年11月底)。各县(市、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织考核验收组,按照验收标准对各充装单位自有气瓶数量及打印永久标识等情况逐项进行考核验收。市本级充装单位由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进行考核验收。凡发现有造假行为的不予通过验收,提出吊销充装资质的建议。

在各县(市、区)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织进行复检。

三、工作要求

气瓶整治工作涉及到千家万户,工作任务重、难度大。各县(市、区)政府要统一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确保如期实现工作任务目标。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气瓶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副市长王国俊同志任组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韩少军同志任副组长的绥化市液化石油气钢瓶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物价局、建设局、公安局、广电局、报社、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主管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李超越同志担任。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推进气瓶产权转移等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工作责任制,认真履行职责。物价部门要做好旧气瓶的合理定价工作;质监部门要做好对各充装单位气瓶产权转移、打印永久标识、建立档案的指导工作;公安部门要会同有关执法部门对充装超期气瓶、瓶对瓶倒装液化气等违法行为进行坚决打击。

(二)大力做好宣传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开展气瓶专项整治和气瓶产权转移工作的重要意义,使社会各界都关心、支持专项整治工作,动员城乡居民参与到气瓶产权转移工作中来。

(三)坚持标准,认真做好检查验收。气瓶专项整治验收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地要组成由质监、公安、建设、安监等部门组成的验收组,严格进行考核验收。验收合格的标准是:各充装单位自有产权气瓶达到了2000只以上;100%打印上了永久标识;全部自有气瓶均进行了登记并录入微机。验收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一是检查《自有气瓶登记表》,核实自有气瓶数量。二是在《自有气瓶登记表》中随机抽查50只以上气瓶,通过打电话、现场核查等方式逐一核实气瓶的产权归属和是否打印本单位永久标识。发现一起存在弄虚作假现象即可认定为不通过验收。三是对自有气瓶登记建档情况进行核实。验收结束后,各县(市、区)要将各充装单位的验收报告及处理意见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依法规范,严格查处。各充装单位要强化安全意识和守法经营意识,严格按法律规定办事,保证在经营中不充装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气瓶。质监、公安部门要加大检查频次,对发现有充装不合格气瓶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对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开曝光。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和有永久标识的气瓶,对仍违法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和无永久标识气瓶的,要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吊销其充装许可。

各液化气钢瓶检验站要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检验工作,确保检验质量,保证城乡居民使用安全合格的气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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