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伊春市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10-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局),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省直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伊春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7日
伊春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1.1指挥部组成
2.1.2成员单位职责
2.1.3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3专家组组成与职责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2预警级别及发布
3.2.1预警分级
3.2.2预警分级标准
3.2.3预警信息发布
3.3预警支持系统
4应急响应
4.1Ⅰ级响应
4.2Ⅱ级响应
4.3Ⅲ级响应
4.4Ⅳ级响应
5应急处置
5.1事件分级
5.2信息报告
5.2.1信息报告程序
5.2.2信息报告方式及内容
5.3紧急处置
5.4指挥和协调
5.5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5.6新闻报道
5.7应急处置终止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2保险
7保障措施
7.1通信保障
7.2救援装备保障
7.3资金保障
7.4物资保障
7.5医疗卫生保障
7.6交通运输保障
7.7治安保障
7.8公共基础设施保障
7.9奖励与责任
8预案管理
8.1宣传、培训和演练
8.2预案更新
8.3预案实施或生效时间
9名词术语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管理,提高全市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处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黑龙江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伊春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废弃污染事件及因资源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方面各类事件的应急响应,指导全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核事故的应急响应遵照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有关规定执行。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体系由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机构、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专家咨询机构、各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2.1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1.1指挥部组成
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为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资源林政局、市环保局、市卫计委、市气象局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2.1.2成员单位职责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公安机关对事件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鉴定工作,清理和维护交通秩序,维护事发地社会治安,保障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负责筹集突发环境事件工作经费,确保突发环境事件预防、监测、处置等工作的正常进行,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市住建局负责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工作。
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负责确保城市供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垃圾与污水处理、公共客运、园林绿化等安全正常运行。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为应急交通工具提供便捷畅通的运输通道,确保应急人员和物资迅速到达。
市水务局负责指导做好涉及地表水和生活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保障生活用水水源安全。
市农委负责做好涉及农田、渔业水域和野生水生生物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市资源林政局负责做好涉及森林、林地、陆生野生动物及林业部门主管的自然保护区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环境事件的协调、调查和参与处置等工作。
市卫计委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并及时为各地卫计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医学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污染区域气象监测实况信息和天气预报。
2.1.3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作为突发环境污染应急管理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主要职责包括: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2)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
(3)组织相关部门制定突发环境事件专项预案并组织实施;
(4)综合协调全市各级环境污染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及应急演练;
(5)受理突发环境应急事件报警,传达指挥部及上级部门指令,调度相关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理;
(6)负责与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的信息沟通;
(7)组织协调有关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8)办理和督促落实市指挥部决定事项。
2.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事发地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当地行政负责人担任,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处置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事故灾难发展及救援情况,同时抄送市指挥部办公室。依据事故灾难的性质和危及程度,设立环境应急处置、医疗救护、新闻宣传、工程抢险、治安保障、物资保障、交通运输保障等应急救援工作组,各负其责,展开救援工作。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指挥部派出工作组与市政府、事发地共同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省指挥部的指导下,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
2.3专家组组成与职责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聘请科研单位有关专家组成,主要负责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为合理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各级环保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包括对突发在境外但有可能对我市造成环境影响事件信息,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
3.2预警级别及发布
3.2.1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涉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3.2.2预警分级标准
3.2.2.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一级)
凡可能造成以下影响的,启动特别重大环境事件一级预警: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的;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万元以上的;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的;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类、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
3.2.2.2重大环境事件(二级)
凡可能造成以下影响的,启动重大环境事件二级预警: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的;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1类、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3.2.2.3较大环境事件(三级)
凡可能造成以下影响的,启动较大环境事件三级预警: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市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的;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的。
3.2.2.4一般环境事件(四级)
凡可能造成以下影响的,启动一般环境事件四级预警:
(1)发生3人以下死亡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类、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的。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2.3预警信息发布
Ⅰ级预警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Ⅱ级预警由省政府负责发布。
Ⅲ级预警由市政府负责发布。
Ⅳ级预警由各地负责发布。
3.3预警支持系统
预警服务平台建在市气象局,作为全市统一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支持系统,做到信息传递及反馈高效、快捷,实现资源共享。
4应急响应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各级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环保局及相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分为Ⅰ级响应(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Ⅱ级响应(重大环境事件)、Ⅲ级响应(较大环境事件)、Ⅳ级响应(一般环境事件)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4.1Ⅰ级响应
4.1.1启动条件
发布Ⅰ级环境应急预警信息时由省政府启动Ⅰ级响应。
4.1.2响应措施
(1)市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开通与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由市政府向省政府和省指挥部报告;
(3)市政府在省政府和省指挥部的领导指挥下,做好相关协调、处置工作。
4.2Ⅱ级响应
4.2.1启动条件
发布Ⅱ级环境应急预警信息时由省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
4.2.2响应措施
(1)市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开通与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由市政府向省政府和省指挥部报告;
(3)市政府在省指挥部的领导指挥下,做好相关协调、处置工作。
4.3Ⅲ级响应
4.3.1启动条件
发布Ⅲ级环境应急预警信息时由市政府启动Ⅲ级响应。
4.3.2响应措施
(1)市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开通与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由市政府向省政府和省指挥部报告;
(3)立即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4.4Ⅳ级响应
4.4.1启动条件
发布Ⅳ级环境应急预警信息时由各地启动Ⅳ级响应。
4.4.2响应措施
(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开通与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立即向市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
(3)通知有关专家分析情况、提出对策,根据专家的建议适时调整相关应急措施;
(4)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向上级政府和环保部门提出请求。
5应急处置
5.1事件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分级标准同预警分级标准。
5.2信息报告
5.2.1信息报告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责任人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负责确认环境事件的单位在确认重大(Ⅱ级)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报告省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特别重大(Ⅰ级)环境事件立即报告省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各级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若突发事件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籍人员,或者突发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由省政府向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委通报。
5.2.2信息报告方式及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在发现事件后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损失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初步处理结果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5.3紧急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积极采取自救措施。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与事发单位沟通,实施有效的先期处置,事发地负责组织、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在不影响应急救援的前提下,注意事故现场重要部位保护。
5.4指挥和协调
遵循属地为主原则,建立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以突发事件主管部门为主、相关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指挥协调机制。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采取各项措施完成应急处置工作。
5.5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指挥部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市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必要时可通过市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中。
5.6新闻报道
各级政府应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等。针对涉及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种谣言、传言,要迅速公开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新闻发布方式主要包括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媒体报道、接受记者采访、提供新闻稿、授权新闻单位发布等。
5.7应急处置终止
5.7.1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5.7.2应急终止的程序
(1)应急响应结束后,按照谁发布、谁终止的原则,由应急响应启动机构发布应急终止指令;
(2)应急状态终止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根据市政府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开展环境监测和评估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5.7.3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市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事发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重复出现。
(2)事发地环保部门负责对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的情况、起因、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以及对当地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影响情况组织专家调查组进行调查和评估,同时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责任、应急处置工作经验、存在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形成文字材料,于应急终止后15日内向当地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作出报告。
(3)应急过程评价。评价的基本依据:一是环境应急过程记录;二是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三是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四是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五是公众的反映等。得出的主要结论要涵盖以下内容:一是环境事件等级;二是环境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三是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四是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五是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六是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合理;七是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从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八是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九是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4)根据实践经验,有关类别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各地要做好受灾人员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6.2保险
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
7保障措施
7.1通信保障
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全省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预案启动时省、市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分队间的联络畅通。
7.2救援装备保障
各级环保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增加应急处置、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能力。
7.3资金保障
事件救援发生的消耗、折损等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7.4物资保障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要求,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灾难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
7.5医疗卫生保障
必要时,由市卫计委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并拟订医疗救护保障计划,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医疗卫生应急工作。
7.6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要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必要时开启特别应急通道,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快速运送。
7.7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事故处置的治安维护工作。
7.8公共基础设施保障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等供给,以及事故造成的废弃、有害物质的处理和监测。
7.9奖励与责任
7.9.1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9.2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从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8预案管理
8.1宣传、培训和演练
8.1.1宣传
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编印、发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公众防护“明白卡”,增强公众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防范能力。
8.1.2培训
各级环保部门及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应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8.1.3演练
各级环保部门及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本预案至少每三年组织一次演练。
8.2预案更新
当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或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时,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3预案实施或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名词术语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或生态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的环境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泄漏处理:泄漏处理是指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有毒气体等污染源因事件发生泄漏时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泄漏处理要及时、得当,避免重大事件的发生。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处置两部分。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