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5-01-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鄂政发〔2015〕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14年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4〕23号)和《湖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省政府令第362号)精神,现就做好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

(一)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符合有关规定的。

(二)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服现役满30年或者年龄满55岁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现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符合提前退出现役规定的。

二、接收时间

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退出现役的时间为2014年12月1日,接收时间从当年12月1日开始,到2015年1月底以前接收结束(驻香港、澳门部队因士兵轮换需要,驻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青海玉树、果洛地区的部队因气候原因,可适当提前或推后接收)。转业士官接收时间及相关问题按民政部、总参谋部通知执行。凡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三、严格依法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关系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退役士兵安置法规、政策,加快建立健全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新型退役士兵安置制度,确保退役士兵依法得到妥善安置。

(一)积极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

各地要全面落实退役1年内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免费参加政府组织的教育培训政策,政策知晓率、有教育培训意愿的退役士兵参训率要达到100%,参训退役士兵“双证”(职业资格证、毕业证或结业证)获取率达到95%以上,就业率达到85%以上。要积极创新教育培训模式,大力开展“订单式”定向、定岗教育培训,做到需求、培训、就业有机衔接。开展省内易地教育培训,让退役士兵自主选择优质教育培训资源。建立健全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考核体系以及承训机构评估与年检制度。对未组织退役士兵学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以及“双证”获取率不到85%的承训机构,下年度取消承训资格。建立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生活补助费、教育培训经费拨付比例与到课率挂钩机制。其中,月到课时数不足规定课时数60%的退役士兵学员,不予发放生活补助费。退役士兵学员培训期内平均到课时数低于总课时数70%的承训机构,下年度取消承训资格。鼓励引导有条件的企业承担教育培训任务,推动建立教育培训、人才培养和就业创业的良性互动机制,使退役士兵有能力参与市场竞争,实现稳定就业。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大力扶持退役士兵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向经济欠发达、兵员较多和教育培训绩效好的地区倾斜,不足部分由市(州)、县(市、区)政府通过统筹安排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补助、就业培训补助等资金解决,确保教育培训资金足额及时到位。

要认真落实扶持退役士兵就业创业优惠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降低行业准入门槛、办理小额贷款等方面尽可能提供便利。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首次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各地要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全省统一定于2015年7月份集中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各地要确保2015年7月底前全部发放到位。

(二)依法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岗位落实。

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是烈士子女的退役士兵,实行计划移交,由安置地政府安排工作。其中,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义务兵,档案由部队移交安置地民政部门,安置地民政部门审核后,逐级报省民政厅审批。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不分单位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在招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优先录用(聘用)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以及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按比例预留岗位录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措施办法,充分发挥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安置退役士兵的主渠道作用。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任务计划由安置地政府行文下达,安置任务计划由同级民政部门会同编制、人社、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共同拟定。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要研究制定公开公正公平的退役士兵安置办法,量化服役贡献,实行“阳光”安置,把党和政府对服役时间长、贡献大退役士兵的关心优待落到实处。严禁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有偿转移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接收安置单位应当在收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对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退役士兵,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确保享受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同等待遇。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安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安置地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按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自愿放弃在部队领取退役金的,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规定执行。其中,父母或配偶有工作单位的,继续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由安置地政府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直接介绍到其父母或配偶所在的部门、行业或单位,采取经济补助、安排工作等方式予以安置;父母或配偶无工作单位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以自谋职业为主、安排工作为辅的办法予以安置。

(三)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负总责。各级政府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纳入重要工作日程,纳入政府任期目标和考核内容。要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机构建设,发挥其牵头组织和统筹协调作用。要加大退役士兵安置经费投入,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相关经费。要继续广泛深入开展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教育宣传,引导退役士兵转变就业观念,增强全民国防意识,最大限度调动全社会力量支持安置工作,关爱退役士兵。对违反安置法律法规,特别是拒绝接收政府下达的安排工作计划任务和歧视退役士兵、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个人,依法予以处罚;安置政策不落实的地方,不得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以及到地方后开拓进取、建功立业的退役士兵典型,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请各市、州政府将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完成情况于2015年12月前报省民政厅汇总后报省政府。

2015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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