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北省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司法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9-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湖北省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司法局:
现将《湖北省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湖北省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证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规范我省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和《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证机构的年度考核,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对所属的公证机构上一年度办理公证业务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以及公证机构内部管理等方面所进行的综合考评。
第三条公证机构的年度考核由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
第四条公证机构的年度考核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年度考核与日常检查相结合、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五条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证机构的年度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省司法厅监督、指导全省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六条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内容为公证机构上一年度(以下称考核年度)内的执业活动情况、公证质量情况、组织建设情况、执业公证员年度考核情况、公证档案管理情况、公证收费和财务管理情况、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和其他有关情况等八个方面,具体内容如下:
(一)执业活动情况。包括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范,遵守公证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完成公证业务工作任务、拓展公证业务领域的情况;公证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和执行的情况;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协会的监督以及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及时查处和纠正执业中存在问题的情况等。
(二)公证质量情况。包括公证质量自我检查、评估的情况;公证质量自我监督、控制、审查和纠错等相关制度、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重大、复杂公证事项集体讨论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受理公证业务投诉、复查、过错赔偿的情况等。
(三)组织建设情况。包括公证机构党组织建设及活动情况;公证机构符合法定设立条件和机构性质、体制及其运行情况;公证机构负责人选任、履职及调整情况;公证员的配备数量及素质结构变化情况;开展公证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和公证业务知识、技能学习、培训的情况;其他工作人员配备及管理情况;办公设施和办公环境建设情况等。
(四)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包括公证机构按照规定组织实施本机构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及其考核结果。
(五)公证档案管理情况。包括公证机构执行有关公证档案管理各项规定的情况;本机构内部有关公证档案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等。
(六)公证收费和财务管理情况。包括公证机构年度公证收费情况;执行国家有关公证收费管理规定的情况;年度财务收支、分配及执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情况;本机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依法纳税和按规定缴纳公证协会会费、公证赔偿基金及其他保险金、基金的情况;接受税务、物价、审计等部门检查、监督的情况等。
(七)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包括公证机构依照《公证法》和《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的总体情况、执行落实的情况和效果。
(八)司法部、省司法厅根据需要增加的其他考核事项。
第七条公证机构在考核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考核机关应当将相关问题整改措施的落实、完成情况及其效果列入对该公证机构的考核内容:
(一)被投诉或者举报,经核查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的;
(二)执业中有不良记录的;
(三)未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
(四)内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的。
第三章考核等次的确定
第八条公证机构年度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九条公证机构年度考核等次根据量化评分的总得分确定: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0-89分为合格,60-69分为基本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条公证机构及其所属公证员在考核年度存在被查证属实的有效投诉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公证机构所属公证员受到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处罚的,应当被评定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公证机构在考核年度受到停业整顿处罚的或者未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整改仍未达标的,其年度考核等次应当被评定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公证机构在考核年度执业不满3个月的,不参加年度考核;执业不满6个月的参加年度考核,一般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四章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三条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工作应当在每年2月份进行,公证机构应当于每年2月1日前向考核机关提交包含有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之内容的年度工作报告及《公证机构年度考核表》(附件一)一式三份。
第十四条考核机关在年度考核时可设立考核委员会(小组),具体负责对公证机构的年度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考核机关按照下列程序对公证机构进行考核:
(一)组织公证机构全体公证员或公证人员听取公证机构负责人代表本单位进行述职;
(二)组织全体公证员或公证人员按照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进行民主测评;
(三)考核委员会(小组)分别根据公证机构负责人述职、民主测评和年度日常监督检查情况,依照《公证机构年度考核评分表》(附件二)对公证机构年度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和量化打分;
(四)考核委员会(小组)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考核标准确定公证机构的考核等次。考核等次分值的确定,民主测评得分占40%,考核机构打分占60%;
(五)考核机关将初步形成的考核结果向所属的公证机构公示7日。考核结果公示无异议后,考核机关将考核结果填入《公证机构年度考核表》。
第十六条公证机构对考核机关初步形成的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满前向考核机关申请复核。考核机关应当在1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十七条考核机关对公证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应出具《公证机构年度考核报告书》,内容包括: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得分、对公证机构年度工作情况的综合评价、主要成绩、存在的问题、整改要求或建议和考核等次等。
第十八条考核机关应于3月15日前将考核结果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司法行政机关应于4月10日前将本地区《公证机构年度考核情况报表》(附件三)以及针对存在问题所提改进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形成书面报告报省司法厅。省司法厅应于4月30日前将公证机构年度考核结果向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业内进行通报,并将通报和年度考核工作总结报告上报司法部,同时抄送中国公证协会。
第五章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九条考核机关及其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均应建立公证机构执业档案,永久保存。公证机构年度考核结果应载入公证机构执业档案和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副本。
第二十条考核机关应将《公证机构年度考核表》一份退公证机构,一份存入公证机构执业档案,一份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公证机构年度考核结果应作为公证机构评先表彰和行业奖惩的重要依据。公证机构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可以参加全国、全省优秀公证处或先进集体评选;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应责令其立即纠正或限期进行整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是指负责组建该公证机构,并对其实施日常监督、指导职能的司法行政机关。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湖北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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