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执业公证员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司法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0-12-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湖北省执业公证员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司法局:

现将《湖北省执业公证员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三日

湖北省执业公证员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证员执业行为的监督,规范我省执业公证员年度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业公证员的年度考核,是指对执业公证员上一年度办理公证业务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以及公证机构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情况所进行的综合考评。

第三条执业公证员的年度考核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四条执业公证员的年度考核由其所在公证机构进行,公证机构负责人的年度考核由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

第五条执业公证员的年度考核工作由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组织实施。省司法厅对全省执业公证员年度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六条执业公证员年度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具体内容如下:

德,主要考核执业态度,包括遵守执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是否具有工作责任感和团队精神,诚信执业,文明服务,廉洁自律等;

能,主要考核业务能力,包括职业素养、业务技能,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等;

勤,主要考核敬业精神,包括工作、学习是否态度端正,勤奋好学,努力钻研,具有开拓创新精神,遵纪守法,服从领导,工作尽职尽责等;

绩,主要考核工作实绩,办证数量和质量,工作业绩和效能,理论研究成果等。

第三章考核等次和标准

第七条执业公证员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其综合得分应分别在90分以上、60分以上、59分以下。考核标准如下:

优秀等次: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素养,严格遵守执业纪律,工作责任心和团队意识强,服从领导,精通业务,恪守诚信,廉洁自律,依法办证,办证质量高,服务态度好,善于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有一定的理论研究成果,工作实绩突出。

合格等次:具有较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素养,遵守执业纪律,工作认真负责,服从领导,钻研业务,依法办证,办证质量较高,能够开展一些实务理论研讨,撰写有公证案例或业务交流文章,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职业道德和诚信意识比较淡薄,业务水平较低,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效率不高,连续两年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者严重违反执业纪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第八条公证机构负责人按本办法第六条和下列标准进行考核:

优秀等次:本人组织协调能力强;所在公证机构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保质保量完成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布置的工作任务;公证机构内部管理规范,外部环境良好,工作实绩突出;当年没有发现错、假证和违法违纪的情况,社会形象好。

合格等次:本人组织协调能力比较强;所在公证机构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按时完成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布置的工作任务;公证机构内部管理比较规范,业务拓展能力比较强;当年没有发现错、假证和违法违纪的情况,社会形象比较好。

不合格等次:本人组织协调能力一般;所在公证机构不能按时完成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布置的工作任务;内部管理比较混乱,业务拓展能力比较差;当年出现错、假证,后果比较严重,或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时有发生。公证机构年度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等次。

第九条全省执业公证员均应参加年度考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当年度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书,执业时间不满三个月;

(二)考核时已被免职;

(三)接受立案审查或被司法机关收审尚未结案。

第十条执业公证员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应控制在参加考核人员总数25%以内,严格控制确定为不合格等次人数。

考核年度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不含法定产假),或执业时间不满6个月,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执业公证员,公证机构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公证机构负责人,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四章考核程序

第十一条执业公证员年度考核工作应当在每年1月份进行,考核结果于2月1日前报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司法局应于2月底前将本地区《公证员年度考核情况报表》和公证员年度考核情况书面报省司法厅备案。

第十二条考核机构在年度考核时可设立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执业公证员的年度考核工作。所有参加考核的执业公证员均应向考核机构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和《公证员年度考核表》或《公证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表》(一式三份)。

第十三条考核机构按照下列程序对执业公证员进行考核:

(一)组织公证机构全体公证员或公证人员听取被考核人的述职;

(二)组织全体公证员或公证人员按照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进行民主测评;

(三)公证机构负责人或考核委员会(小组)分别根据本人述职、民主测评和年度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被考核人年度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和量化打分;

(四)公证机构负责人或考核委员会(小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标准确定被考核人的考核等次。考核等次分值的确定,民主测评得分占40%,考核机构打分占60%;

(五)考核机构将考核结果书面告知被考核人,由考核人签名确认后,将考核结果在考核机构公示三天;考核结果公示无异议后,考核机构将考核结果填入《公证员年度考核表》

第十四条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三日内向考核机构申请复核。考核机构应当于考核结果公示前书面答复提出异议的被考核人。

第五章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五条公证机构及其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均应建立公证员个人执业档案,永久保存。执业公证员年度考核结果应载入公证员个人执业档案。

第十六条考核机构应将《公证员年度考核表》一份退公证员,一份存入公证员个人执业档案,一份报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或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执业公证员年度考核结果应作为公证员评先表彰、职务晋升、聘用辞退和行业奖惩的重要依据。未参加年度考核或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职称评定时该年度不记入执业年限,不得参加全国、全省优秀公证员评选。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考核机构可以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是指负责组建该公证机构,并对其进行日常监督、指导的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九条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辅助工作的人员,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湖北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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