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意见
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意见
| 颁布单位: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文号:恩施州政发〔2015〕15号 |
|---|---|
| 颁布日期:2015-07-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意见
恩施州政发〔2015〕1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和省、州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精神,切实解决计划生育家庭生产生活中的困难,让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真正得到实惠,促进群众生育观念转变,确保低生育水平的适度稳定和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全面推进全州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落实国家、省、州原有计生奖扶政策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有关规定,对农村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夫妻,在年满60周岁以后,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96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所需资金由国家、省、州、县共同承担。
(二)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116号)有关规定,对原属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职工,退休时由企业一次性发放计划生育奖励资金3500元。对长期停产或破产等困难企业,企业自身及主管部门无力支付的,以及企业解聘后又参加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其一次性奖励经费由各县市财政单列预算统筹解决。
(三)根据《恩施州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育龄夫妻,自领证之年起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按照每年不低于150元标准一次性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独生女户另一次性发给500元奖金。
独生子女父母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后每月享受本人退休前月基本工资5%的计划生育奖励金;独生子女死亡不再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退休后每月发给退休前月基本工资10%的扶助金。
(四)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湖北省农村独生女高考加分政策性照顾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32号)有关规定,对农村独生女报考省属高校时,在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
(五)根据《恩施州农村独生女、“双女户"女孩中考加分政策性照顾暂行办法》(恩施州人口委〔2009〕89号)有关规定,对农村独生女或双女户家庭学生报考州内高中的,在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
二、完善政策,进一步加大计生奖励扶助力度
(一)从2015年起,实施城镇独生子女年老父母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政策全覆盖。即本州内非农业户籍人口属城镇无业居民的,办理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男性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以上(含55周岁),给予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3500元。奖励经费由县市财政解决。
(二)从2015年起,调增农村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发放标准,即统一执行城镇的发放标准,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按照270元/人·月、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按照340元/人·月执行。
统一城乡标准所需资金实行"州县共担”,由州、县市两级按照各自50%分担比例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不占当年计划生育事业费指标,原有资金配套政策不变。
如果国家实行城乡统一标准,低于现行标准的,按照现行标准执行;高于现行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三)对农村独女户家庭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落实了长效节育措施的,一次性给予不低于500元(含500元,下同)的节育措施奖励;对农村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家庭主动落实绝育措施的,一次性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节育措施奖励;其他主动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一次性给予不低于500元的奖励。
(四)对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独女户家庭人员(独生女及其父母),在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各级新农合补偿比例提高不少于5个百分点予以补偿,有条件的县市还可降低住院费起付标准。
(五)对农村独女户、双女户贫困家庭学生被录取为国家计划内统招的全日制高等院校本科生的,各县市发放不低于1000元的"关爱女孩助学奖"。
三、强化措施,确保各项奖扶政策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切实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有效推进。各县市要把计生利益导向工作列入综合目标考核,并进行专项督办检查,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各相关部门在出台新的惠民利民政策时,要征求同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意见,注重与计划生育政策相衔接,体现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优惠。
(二)加强资金保障。上列各项奖励扶助资金,除国家、省、州有关文件已经明确来源渠道外,均由各县市纳入财政预算,给予统筹解决。如果国家和省今后提高有关奖扶资金标准,全州一律按照新的标准执行,不再另行明确。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大众媒体广泛宣传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让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各地每年至少要举行一次奖扶金集中发放仪式,营造计划生育国策落实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加强资格审查。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政策口径,把好享受利益导向政策对象资格审核关,按要求对新增人员予以公示,接受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州以前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规定为准。
恩施州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0日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