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渔政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0-11-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渔政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为规范渔业养殖和捕捞行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现就加强渔政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渔政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近几年来,随着一批大中型水库相继建成,我州水域面积迅速增加,鱼类资源量不断增多,带动了渔业产业的发展,但毒鱼、电鱼、灯光网捕鱼等非法捕捞行为屡禁不止,一些库区未经许可私自设置网箱养鱼,对水域生态环境和水生野生动物构成危害,并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构成一定威胁。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从建设生态恩施的高度,进一步提高渔政监督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保护渔业水域资源的自觉性和责任感,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切实规范养殖和捕捞行为,促进渔业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切实抓好渔政监督管理的重点

我州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渔政监督管理的重点有四个方面:

(一)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保护渔业资源。渔政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毒鱼、电鱼、灯光网捕鱼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对重点渔业水域进行巡查,建立打击非法捕捞行为的长效机制,坚决遏制水库、河流等水域内的非法捕捞行为,有效保护鱼类资源。

(二)严格实施养殖许可制度,保护水质和水域生态环境。要严格水功能区划管理,禁止在饮水水源地进行养殖活动,对于适宜开展水产养殖的水域,要制定规划,依法实施养殖许可制度,鼓励发展大水面生态养殖,禁止投肥养殖,严格控制网箱养殖规模,避免造成养殖水域水质下降,影响水域生态环境。

(三)加强日常监管,确保渔业水上安全。要强化渔业船舶的检验和登记,依法清理和取缔“三无”渔船,加强对渔业船舶的日常检查和管理,按捕捞许可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捕捞,禁止渔船从事客运和交通运输,加强渔业水上安全的宣传和管理,保证渔业水上安全。

(四)抓好重点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和经营利用管理。我州重点保护水生生物物种繁多,最具代表性的是大鲵(娃娃鱼)、棘蛙(螃螃)等,渔政部门要依法对大鲵等重点保护水生生物的养殖、经营、运输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真正实现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的目标,使我州特色渔业资源得到持续利用。

三、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

各县市要加强对渔政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人员、机构和工作经费,确保渔政监督管理工作正常开展。重点水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要充分利用广播、墙报等多种形式,加强渔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在河、库沿岸周边,尤其是渔事案件多发频发区段,设立醒目的法律法规宣传告示牌和警示标语,加强对重大渔事案件查处的宣传,对性质恶劣、危害程度大、涉及范围广以及对正常渔业生产秩序甚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案件,要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各有关部门要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渔政监管工作。公安部门要加大对非法猎捕、贩卖水生野生保护动物,非法电鱼、毒鱼、灯光网捕鱼等案件的侦破和对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工商部门要及时掌握信息,协同渔政部门取缔生产、销售非法渔具的窝点,打击市场上和宾馆餐厅内未经许可出售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海事、渔政部门要共同整治妨碍航运的养殖、捕捞设施以及违规渔船;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水环境的监测,及时通报各种监测数据,协助完成渔事案件中对水质的定性和定量检测;农业、渔政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药、鱼药的生产和市场销售的监管,对甲氰菊酯(灭扫利)、鱼藤精等药品要建立销售登记制度,控制用途和流向;宣传部门要宣传渔业法律法规,提高广大群众爱护保护渔业资源,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维护正常渔业生产秩序的自觉性。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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