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恩施州政办发〔2010〕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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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6-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恩施州政办发〔2010〕4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州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五日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政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通知》(鄂办文〔2009〕100号)和《中共恩施州委恩施州人民政府关于州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恩施州发〔2010〕3号)精神,设立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政局,为州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职责划给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将农村(含乡镇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职责划给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将本级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四)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五)取消研究提出福利彩票发行规划、发行额度和管理办法的职责。
(六)取消管理和指导州移民局工作的职责。
(七)取消已由上级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拟订全州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
(三)承担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职责,指导烈士纪念建筑物、优抚事业单位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双拥创建、拥军优属工作,承办州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四)承担退役士兵、复员干部接收安置工作职责,指导军供站、新老兵接待转运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承担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及服务管理工作职责,指导全州军休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六)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指导全州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
(七)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八)承担地名管理和行政区划工作职责。
(九)组织、协调社会福利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承担婚姻登记、儿童收养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职责,牵头组织和协调推进殡葬改革,指导全州婚姻、收养、殡葬、流浪乞讨救助、养老等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一)承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孤儿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等社会救助管理工作职责。
(十二)督促、协调和推动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承办州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民政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协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四)承担民政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统计工作职责,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管理和使用。
(十五)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州民政局内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协调、安全保密、信访维稳、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文明创建工作;承担民政信息管理工作;承办相关新闻发布工作;组织协调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调研活动;组织拟订民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组织协调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协调业务科室办理人大议案、政协提案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组织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职责;组织开展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州民政干部培训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承办纪检、监察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民政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协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承担局机关老干部管理工作。
(二)民间组织管理科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依法承担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监察工作。拟订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登记和执法监察,承办全州性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年检工作,监督其活动,查处其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负责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州活动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受省民政厅委托,对全省性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设在我州的办事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承担社团行政复议和民间组织信息管理工作职责;指导和监督全州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
(三)优抚科
贯彻落实国家优抚政策、法规,承担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职责。拟订优待抚恤地方性政策、标准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落实优抚对象的各项政策;负责落实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抚恤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牺牲病故抚恤;负责落实残疾军人及其他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待遇;负责落实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待遇;负责落实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人员的定补政策;做好孤老优抚对象和三级以上伤残人员等对象的集中供养、伤病治疗、疗养工作;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复员退伍军人、人民警察、参战民工等人员伤残评定的组织、审核和报批工作。承办烈士的审核、报批和褒扬工作。指导全州烈士纪念建筑物、优抚事业单位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双拥创建、拥军优属工作,承办州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参与协调、调研复员退伍军人的有关工作。
(四)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科
贯彻落实国家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法规和政策,承担退役士兵、复员干部接收安置工作职责,拟订地方性复员退伍军人安置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组织实施;协调处理复员退伍军人突出信访问题;指导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开发和使用工作。指导军供站、新老兵接待转运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承办州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五)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科
贯彻执行军休有关政策,承担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及服务管理工作职责;拟订地方性军休安置工作政策、办法草案并组织实施;落实军休干部职工政治、生活待遇。指导全州军休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六)救灾科
贯彻实施救灾工作法规、规章及政策,拟订救灾工作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组织实施;承办救灾的组织、协调工作,牵头组织和协调推进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灾情核查和统一发布工作;承办救灾款物申请、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协调组织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损毁房屋恢复重建和灾民生活救助工作。拟订减灾规划草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承办国内外对州政府救灾捐赠款物的接受、分配工作。指导全州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承办州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州减灾委员会、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七)基层政权建设科和区划地名科
贯彻落实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拟订地方性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自治组织建设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组织实施;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负责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贯彻实施,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组织、指导城乡社区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贯彻上级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规章、办法;拟订州级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提出全州行政区划方案和改革的建议;承办乡(镇)以上行政建制的设立、撤销、变更、命名和政府驻地迁移及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等审核、报批事宜;负责县市排列顺序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行政区划与地名信息的发布,监督检查地名使用;组织地名调查,审定地名资料,管理行政区划和地名档案资料;组织开展行政区划和地名理论研究;负责我州与毗邻地区行政区域边界勘察、协商、报批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州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州级行政区域界线的维护和管理及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
(八)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社会福利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拟订全州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草案,并组织实施;拟订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并指导实施;拟订社会福利机构标准及管理办法;审批社会福利企业;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福利企业扶持保护政策的落实。管理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草案,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社会事务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拟订全州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草案,拟订婚姻登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儿童收养和殡葬管理规范性文件草案,并指导实施;指导婚姻登记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做好城市“三无”人员的供养工作;指导县市做好国内收养,做好涉港澳台、华侨领养和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指导全州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州市跨区域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牵头组织、协调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全州婚姻、收养、殡葬、流浪乞讨救助、养老等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九)规划财务科
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拟订民政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监督民政事业经费下拨使用;负责本级部门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基建管理和审计工作;负责民政统计管理工作。
(十)老龄科
贯彻落实上级老龄工作法规、政策,拟订全州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并指导实施;检查有关老龄工作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督促、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推动开展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种活动;指导、督促县市老龄工作;承办州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按规定保障和落实离退休干部职工待遇,组织开展各种老年文体娱乐活动,组织和引导离退休干部职工充分发挥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十一)社会救助科
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社会救助法规、政策;拟订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孤儿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并指导实施;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拟订相关配套政策和管理办法;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和农村福利院建设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孤儿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城镇定期定量救济、临时救济和六十年代部分精简退职老弱病残职工的生活救济。协调相关部门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工会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州民政局行政编制为32名,工勤编制3名,自费编制1名。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1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3名。
五、其他事项
(一)因州移民局调整为工作部门,不再作为州民政局归口管理的单位。
(二)因州殡葬管理所已整体移交恩施市,不再作为州民政局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