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石材行业开采加工秩序治理整顿的通告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石材行业开采加工秩序治理整顿的通告
| 颁布单位: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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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9-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石材行业开采加工秩序治理整顿的通告
黄政发〔2012〕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市直有关部门:
为全面规范石材行业开采加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安全生产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等法律规范,现就加强石材行业开采加工秩序治理整顿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未经黄冈市人民政府同意,一律不得新批石材采矿权,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受理石材开采申请。
二、对《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不全的石材开采行为一律依法予以取缔。
三、对位于风景名胜区、重要水源地、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一级保护区、地质灾害危险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旅游公路沿线控制范围等禁采区内的石材矿山,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四、对已取得采矿权,现《采矿许可证》已过有效期限的,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一律不予办理采矿权延续手续,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注销采矿权。
五、已取得《采矿许可证》、且在有效期限内的石材开采加工企业,必须按照黄政发〔2010〕37号文件的规定进行整改。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六、现有零散分布的建筑饰面石材加工企业,必须按规划要求搬迁进入集中区。不得在规划的石材加工集中区之外审批新建、扩建建筑饰面石材加工项目。
七、对在国道、省道、县道及铁路沿线两侧堆放石材废渣、废料,严重污染或破坏环境的石材开采加工企业,由当地政府责令限期治理。
八、未落实防掉落、防遗洒、防飘散和安全措施的石材运输车辆,一律不准上路。对无牌无证、非法拼装改型、使用报废车辆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交通和安监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九、经整改验收达标的矿山企业,必须按期按标准缴纳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拒不按规定缴纳的,一律停产整顿。对已关闭的矿山,由当地政府责令原矿山业主限期整改、恢复治理;原矿山业主不履行相关义务的,由当地政府组织治理,并依法追缴应由原矿山业主承担的恢复治理费用。
十、对当地政府依法关闭、取缔的石材开采、加工企业,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工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开采,并依法予以处罚。对石材开采、加工秩序治理整顿不力的,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十一、本通告所称石材,是指建筑用和饰面用石材、建筑碎石等。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2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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