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 | 文号:黄政发〔2012〕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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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6-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黄政发〔2012〕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冈市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黄冈市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精神,促进我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壮大,推进农业大市向农业强市跨越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区域内已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市级及市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
第三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获得支持的基本条件
1、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年利税总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年税收的增长幅度超过10%以上。
2、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及诚信,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无不良信用记录、偷税、欠税、欠薪、制假售价等现象,没有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3、以“公司+基地+农户”产业化模式经营,年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
4、加工原料主要来自本市区域,所开发和生产的产品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且运用新科技手段、现代工艺进行农产品深加工。
第四条建立市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农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农机局、市水产局、市粮食局、市国土局、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畜牧局、市经管局、市人行、市银监局、市工行、市农行、市中行、市建行、市农发行、市信用联社、市邮政储蓄银行、市招商银行等单位主要领导任成员,下设市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
第五条市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办公室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例会,审议决定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讨论对重点支持企业实行“一企一策”,给予重点扶持;协调解决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制订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监测管理办法。
第二章财政扶持政策
第六条根据现行省管县市的财政体制,从2013年起,全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统一纳入大别山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产业发展基金支持范围。
第七条各级财政支农资金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要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倾斜,重点支持基础条件好、发展后劲足、带动能力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第八条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快产品研发和技术改造,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的项目,经科技部门确认后安排市级科技研究与开发经费给予支持。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两年内技改投资超过1000万元或一年内技改投资超过500万元的项目,在科技研究与开发经费中按当年实际完成额的1%给予支持。
第三章税收扶持政策
第九条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从事农、林、牧、渔农产品加工取得的所得税,按照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税法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农业产业化企业取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所得税。
第十一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自2012年起购置并使用列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可以按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
第十二条对经批准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农业产业项目且进口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自用设备,在现行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十三条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从事新技术开发、新技术转让及与相关的技术服务,免征营业税。
第十四条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组建的农业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对其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施核定扣除办法。
第四章收费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对各种资本投资农产品加工项目,所办手续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所在地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服务,免费全程代理。
第十六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投资农产品加工项目,经考核认定,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按规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报建费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
第十七条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投产后,应按国家规定的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环保部门优先考虑安排专项资金以贷款贴息或者拨款补助方式用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完善环保设施建设和污染治理。
第十八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生产用水和自有原料基地种植业、养殖业用水,由所在地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年度用水计划,计划内用水减半收取水利工程水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生产基地和加工设施用电,按国家有关电价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对新建的农产品专业市场和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免收3年市场管理费。
第五章用地优先政策
第二十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新增建设用地所需农用地转用和占用耕地指标统一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统筹安排,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经营所需用地,优先审批。
第二十一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用于农产品生产基地、加工生产及生产生活用房的用地,其农用地转用、土地征(占)用各项费用按国家重点项目用地标准最低限执行。
第二十二条对以畜禽加工为主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其新办不进行非农建设的畜禽养殖用地,视同农业生产用地,但建设永久性建筑的,应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租赁农民土地建设农产品原料基地,根据其带动能力和基地规模,当地财政部门可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四条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土地入股方式参与投资农产品加工业,降低企业进入成本。
第六章金融扶持政策
第二十五条市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办公室会同市人行、市银监局选择确定具体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支持全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承贷单位,并报市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金融机构要简化操作流程,积极创新和开发适合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金融产品及服务,为扶持对象在贷款利率上提供优惠。
第二十七条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应积极为有贷款需求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供贷款担保,财政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免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担保费,一般性融资性担保机构可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行优惠担保费率。
第七章优化发展环境
第二十八条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要牢固树立扶持农业产业化就是扶持农业、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的观念,保障工作经费,创新体制机制,创优发展环境。
第二十九条根据土地流转政策,积极主动协助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好项目区土地流转。
第三十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需要进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在项目、资金安排上给予优先支持。
第三十一条落实国家各项惠农强农富农政策,优先安排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沼气建设项目、阳光工程培训项目、测土配方施肥项目、农机购置补贴项目。
第三十二条优先帮助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推广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在农业信息服务、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动物疫病防治、农产品标准化生产与认证等方面给予指导和服务,协助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
第三十三条积极帮助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好项目规划设计、项目申报工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项目。
第三十四条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铁路、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大宗农产品和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运输。
第三十五条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自营出口权和外贸流通经营权,并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出口的农产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出口退税率,并优先办理出口退税。
第八章健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市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办公室将向全社会推介“产业第一、企业家老大”的发展理念,加大评优及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氛围。
第三十七条从2012年起,每年度评定“黄冈市农业产业化综合十强龙头企业”和“黄冈市农业产业化行业五强企业”,对当选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授予奖牌、给予奖励,并在有关媒体进行大力宣传,不断提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社会知名度。奖励资金在农业强市建设专项奖励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八条定期公布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工作有关情况,并对全市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工作进行专项督查,督促国家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第三十九条建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动态监测信息统计制度、监测评价制度、信用评价制度,实行监测、动态管理,做到有进有出、优保劣汰。对发现弄虚作假、恶意骗取、套取、挪用财政补助资金等违法行为的记入市场主体诚信系统、相关金融机构不良信用记录,不予政策扶持,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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