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
| 颁布单位: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 | 文号:黄政发〔2009〕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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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10-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
黄政发〔2009〕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肩负开拓市场、带动农户和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重任,在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民增收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具有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精神,进一步整合资源,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进我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更好更快地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抢抓新一轮农村改革发展、新农村建设、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和沿海产业转移等重大机遇,以优势农产品和特色农产品为依托,以精深加工为方向,引进增量与盘活存量相结合,巩固提高粮油、棉纺等具备一定基础的传统加工产业,大力发展板栗、茶叶、蚕桑、中药材等特色加工产业,突破性发展乳制品加工、畜禽产品加工、蔬菜加工、水产加工、林浆纸一体化等优势产业,培育壮大一批产业关联度大、技术装备水平高、市场竞争力强的龙头企业集群。
(二)奋斗目标:到2012年,力争全市培育1个年产值过30亿元的加工园区,2个年产值过50亿元的加工大县(市、区),5家年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30家年销售收入超过亿元的加工型龙头企业,新增10个省级以上名牌农产品。
二、增加财政投入
(三)各级政府要整合财政支农资金,明确资金投向,重点支持基础条件好、发展后劲足、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从2010年起,市、县两级财政设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基金,并视财力状况逐年增加。
(四)加大财政对龙头企业的贷款贴息力度。年度财政涉农贴息资金和项目,优先支持龙头企业和配套板块基地建设。
(五)农业综合开发的贷款贴息项目、一般性产业化项目和重点产业化项目要全部用于扶持龙头企业发展。
三、扩大信贷支持
(六)完善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体系。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纳入市、县(市、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范围,优先安排担保。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协调,积极引进市外担保公司,建立新的担保融资平台,用好用足政策性贷款,缓解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资金困难。
(七)创新信贷方式。各级金融机构要增加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信贷规模,创新龙头企业信贷担保手段和担保办法,扩大龙头企业有效担保范围,帮助龙头企业解决抵押困难。
(八)发挥农发行政策性金融在粮棉油收购中的主渠道作用。落实农业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农经发〔2009〕1号)的要求,稳步增加对龙头企业的贷款投放规模。
(九)优先将龙头企业纳入政策性“三农”保险范围,支持龙头企业资助农户参加农业保险,形成政府补贴、保险公司承保、龙头企业与农户合作的农业保险新机制。
(十)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上市的指导意见》(黄政发〔2008〕26号),鼓励扶持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上市融资。
四、打造精品名牌
(十一)优先支持龙头企业的技术攻关、新技术引进和与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合作,建立研发中心,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十二)支持龙头企业创建精品名牌。当年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湖北省名牌产品、湖北著名商标的龙头企业,按市政府有关文件予以奖励。鼓励龙头企业推行标准化生产,对当年通过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ISO9001、HACCP、GMP等质量管理认证和环境体系认证的龙头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给予适当的奖励。
五、推进招商引资
(十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大力推进农业招商引资工作,抓紧建设完善农业产业化项目库,通过业主招商、委托招商、以商引商等多种形式招商引资,有效引进国际、国内知名企业和市内外其他工商资本或民间资本进入农业产业化经营,力争更多的大型龙头企业落户我市。对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投资审批代办服务制度,简化审批程序,落实重点挂牌保护。
六、优化发展环境
(十四)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降低龙头企业的税费负担。
(十五)各级各部门的涉农加工项目、扶贫项目、贷款贴息项目、科技创新项目、农民技能培训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政策性奖励、政策性补贴、政策性收储计划安排等,要按照渠道不变、各计其功的要求,重点向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倾斜,优先立项,优先申报,优先审批。
(十六)落实“绿色通道”政策,严禁对农产品运销随意设卡。允许龙头企业跨地区收购、加工、销售农产品,兴办分支机构或连锁店,各地不得实行市场封锁。龙头企业产品进超市,有关收费要降低或免收。
(十七)各部门要为龙头企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涉及龙头企业的各项规费,一律按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执行。
七、加强协调服务
(十八)各县市区政府要将龙头企业的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定期研究,督促落实省政府、市政府确定的扶持龙头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及时解决龙头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要建立领导挂点联系、部门重点帮扶龙头企业工作机制,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可纳入直通车服务范围。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龙头企业跟踪监管与服务,支持龙头企业协会的发展。
(十九)支持龙头企业参与土地流转,扶持与龙头企业建立紧密型产销合作机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建设一批与龙头企业配套的原料基地和板块。
(二十)加强龙头企业企业家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优先支持龙头企业与科研院所开展人才交流、合作和培训,提高龙头企业经营管理团队的素质。
(二十一)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基金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制订,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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