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8-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黄政办发〔2013〕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提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能力,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从管理向服务的重大转型,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使流动人口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待遇,根据《湖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和《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省政府令第356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的重要意义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指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获得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宣传倡导、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奖励优待等方面的基本公共服务。

(一)全面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贯彻落实《条例》的重大举措。《条例》明确规定了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应享有的计划生育服务、奖励和优待,推进服务均等化体现了《条例》所坚持的新时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理念和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利于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增强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二)全面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体现。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坚持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从单纯的行政管理、防止违法生育,调整为依法维权、利益导向和综合服务,为流动人口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提供便捷服务,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三)全面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适应城镇化发展、实现社会公平的现实需要。党的十八大就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出了明确要求,实现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使公共资源在城乡、区域之间均衡配置,生产要素在城乡、区域之间自由流动的关键,也是实现城乡区域统筹协调发展、破除城乡区域二元分割矛盾的重要内容。

(四)全面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解决流动人口面临困难的客观需求。由于流动人口规模大、特别是新生代流动人口的出现,已婚育龄人员占较大比例,需求更加多样化、个性化,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问题已成为影响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突出矛盾。

二、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生工作综合决策体制

坚持政府主导,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全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积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统筹协调、部门联动、综合决策”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新体制。整合部门力量和信息资源,切实加强财政、公安、民政、教育、卫生、人社、司法、住建等部门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衔接和协调。在编制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统筹考虑流动人口对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的需求,实行综合决策。

(二)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体系

1、实施网格化管理。依托社区网格化管理,以出租房屋为重点,以实有人口、实有房屋管理为中心,加强综治、公安、人口计生、卫生、房管、工商、人社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健全综合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立流动人口信息采集,资源共享制度,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一站式”工作制度。

2、建立自治组织。组建流动人口协会和群众工作网络,建立责任、合同、契约诚信机制,强化社区自治、居民自律,实现流动人口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形成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无缝隙”服务管理模式。

3、加强信息化建设。依托国家和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信息跨部门、跨系统、跨地区共享,建立统一的全员流动人口信息采集、更新和动态管理机制,全面掌握流动人口生存发展状况。加强流动人口户籍地和现居住地计生信息沟通和服务管理协作配合,切实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管理和区域协作“一盘棋”。

(三)全面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1、宣传倡导服务均等化。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和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多措并举,广泛深入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以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优教、生殖健康科普知识。突出流动人口权利、义务等重要内容,保障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引导流动人口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2、优生优育、生殖健康服务均等化。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围绕婚姻、怀孕、围产期保健、出生登记等重点环节,做好流动人口优生优育、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免费婚(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服务工作,使计划怀孕的流动已婚夫妇获得免费孕前优生咨询服务率达到90%以上,提高流动人口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项目落实率。建立流动已婚育龄妇女住院分娩、B超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实名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杜绝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依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卫生服务机构,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服务项目实行定点挂牌和流动的免费服务;在流动人口集聚地设立避孕药具免费发放点,畅通免费获取避孕药具渠道。切实提高流动已婚育龄群众免费技术服务覆盖率,流动人口各项免费服务达到95%以上。

3、政策奖励服务均等化。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关于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的实施意见》(黄发〔2009〕5号)文件规定,结合实际,适应形势变化要求,制定措施,按照对户籍人口的计划生育奖励帮扶政策和具体标准,全面落实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同等的计划生育均等化服务。

(1)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开展有关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知识的宣传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为流动人口免费提供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2)各级公安部门在暂住人口登记、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登记备案、户籍登记等工作中,与计生部门协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联动采集信息制度,定期相互交换相关信息。要切实解决符合在城镇落户条件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落户问题,加快流动人口融入城市社会进程。

(3)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与户籍人口同等标准,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对经费的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指导。

(4)各级教育部门要保障流入人口家庭适龄子女依法接受义务教育,并与当地居民子女享受同等待遇。对流入人口农村独女户在我市现居地就读且取得学籍的,享受同等中考、高考加分政策。

(5)各级民政部门要对流入人家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实行社会救助和大病救助。

(6)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实施统筹城乡的就业政策,维护流动人口就业权益,提供均等化的公共就业和职业技能服务,落实有关社会保障政策,着力扩大流动人口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等休假待遇。在劳务工作中,对流入人口进行培训;对贫困的流入人口计划生育家庭开展相关帮扶工作。

(7)各级司法部门要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扎实开展便民维权服务,严肃查处各类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案件。

(8)各级住建部门要加强常住流动人口住房保障建设,积极探索社会化、市场化路子,为流动人口创造良好的居住条件。

各地要积极整合优惠政策和动员社会力量,关注、关怀流动人口计生家庭。对常住的流动人口计生家庭遇到突发性临时困难,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在救灾救济工作中,将流动人口计生困难家庭的救助和慰问纳入本地工作规划中。

符合享受上述均等化服务政策的对象,凭公安部门发放的《居住证》和人口计生部门发放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证明》等相关材料享受。人口计生部门要每半年对享受均等化服务政策的流动人口计生家庭情况予以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各地要在流动人口聚集区域设立计生维权监督电话,公开办事项目和流程,保障流动人口的知情权、监督权。认真清理各种侵害流动人口权益的行为,严肃查处各类侵权案件,切实保障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三、切实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整合人口计生、财政、公安、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民政、卫生等部门力量,负责协调解决工作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落实经费保障。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分级负担、稳定增长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对流动人口计生宣传、优生优育、生殖健康、技术服务、出生缺陷预防、免费婚(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服务项目提供经费保障,全面落实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同等的计划生育奖励扶持政策,促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建立考核机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的落实情况要分别列入对县市区和市直相关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体系和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强化行政问责,对严重侵犯流动人口合法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单位或部门,按“一票否决”有关规定处理,确保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顺利推进。

2013年8月20日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婚姻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