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预算编制加强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6-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预算编制加强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的通知

黄政办发〔2012〕54号

市直各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增强市直部门预算编制的科学性、规范性,强化预算约束力,推进项目资金整合,提高财政项目资金分配使用的效益和效率,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预算编制加强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12〕14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市级预算编制和加强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部门预算编制

(一)完整编报部门预算。各预算单位的所有收支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年度编制政策和口径实现预算统编。各部门在编制预算时,对本级使用的预算内安排支出、非税收入安排支出、基金(专项)支出以及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要分类纳入部门预算,对上级提前通知的专项转移支付指标,也要逐步纳入部门预算。

(二)加强项目库建设。各预算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工作要坚持零基预算、体现政策、突出重点和统筹安排的原则,围绕市委、市政府决策,集中资金保重点、办大事。要加强项目入库管理工作,完善项目预算评审机制,推行项目支出预算提前论证制度,明确项目具体实施计划和时间进度,提高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预算执行的可操作性,提高预算到位率。要推进项目预算清理整合工作,各预算单位对本单位使用的项目支出,在保持资金存量不减、分配权限不变的前提下,整合性质相同或相近的项目,对非税收入特别是各类专项资金(基金)要整合用于政府重点项目建设,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基金)在政府事业发展中的作用,建立科学统筹的预算制度。

(三)建立绩效评价体系。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健全绩效评估机制,逐步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预算分配制度,推动“投入型”预算向“绩效型”预算转变。

(四)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管理。各预算单位要做好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和部门预算的对接工作,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支出都要依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国库直接支付制度;要进一步强化政府集中采购监督与规范操作执行的力度,不断优化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对单位未在预算中按规定要求编报政府采购预算的,不得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不得支付资金,保证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的严肃性和约束力。

(五)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坚持勤俭办事业,严肃财经纪律,反对铺张浪费。规范和改革公务接待工作,加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从严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严禁用财政性资金建设形象工程。

二、进一步规范预算调整

(一)明确办理权限。预算执行中确属法律、政策规定或工作需要,必须追加支出的事项,由市财政局按规定审核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经常务副市长和市长审批后办理;其他预算调整事项,包括调整非税收入安排的支出指标、调整预算支出级次、项目支出细化和单位间项目间调整、变更政府采购预算等,由市财政局按规定办理,其中政策性强的重大预算调整事项,由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批。依照法律规定需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预算调整事项,由市财政局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二)规范办理程序。各预算单位申请追加支出等预算调整事项,须由预算单位直接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市政府不受理和批转追加支出等预算调整的公文。预算单位在向市政府报送的各类文件、材料中不得直接确定财政减收增支等涉及预算调整事项,如确需涉及的,须主动与市财政局充分协商,履行追加支出等预算调整审批程序后,方可在文稿中体现,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审核把关。

(三)严格控制追加支出等预算调整事项。预算单位新增项目支出,应优先从单位非税收入项目资金、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中安排,不足部分通过调整预算支出结构解决。预算单位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预算科目、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项目支出金额。

三、进一步加强财政项目资金分配使用管理

(一)完善管理制度。管理重点项目资金的市直部门要制定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办法,明确支持重点、支持环节和支持方式。单家部门管理的重点项目资金,由该部门制定管理办法;跨部门整合使用的重点项目资金,由牵头部门会同其他部门制定管理办法。管理办法须与市财政局会商,并联合行文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二)规范审批程序。

1、上级专项补助已有明确项目用途的,由市财政局审批拨付;需市政府分配的防汛、救灾、移民建镇、社会保障、扶贫、以工代赈、水利建设、国债转贷等政策性较强的或涉及民生的专款,由相关单位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和市长审批。

2、市级预算安排并确定为专项审批的重点项目资金,由相关部门在向市政府报告预算资金项目和额度的同时,研究提出具体的分配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和市长审批。

(三)严格监督管理。要进一步完善监督体系,拓宽监督内容,延伸监督范围、创新监督方式,建立覆盖财政收入、支出、管理、改革等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机制,将所有财政活动纳入监督管理范围。

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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