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黄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及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黄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及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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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7-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黄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及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推进我市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努力提高城乡困难居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促进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14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及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城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家庭月人均42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家庭年人均2000元调整为家庭年人均2800元;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为集中供养年人均5300元,分散供养年人均3750元;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由现行家庭月人均680元调整为家庭月人均760元。此标准适用范围为黄石港区、西塞山区、下陆区、铁山区、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含金山街办、章山街办、汪仁镇托管区域,“两镇一区”执行阳新县标准)。
二、大冶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家庭月人均42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家庭年人均2600元调整为家庭年人均2800元;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为集中供养年人均5800元,分散供养年人均4060元;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由现行家庭月人均756元调整为家庭月人均760元。
三、阳新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家庭月人均350元调整为家庭月人均37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家庭年人均1700元调整为家庭年人均2000元;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为集中供养年人均3900元,分散供养年人均2730元;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家庭月人均600元。
此次调整黄石市(含市城区、大冶市及阳新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及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有利于统筹全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有利于不断完善“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社会救助制度,有利于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的形成,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困难居民的关怀,是建设“幸福黄石”、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细致地开展工作,确保各项社会救助工作落实到位。
2014年7月14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7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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