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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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1-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3〕18号)精神,全面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把握基本原则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按照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法规政策,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工作格局,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强化政策措施,完善工作机制
(一)完善认定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各县(市)区要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具体条件,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标准体系。
(二)科学制定和调整保障标准
根据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要求,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采用消费支出比例法,明确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占当地城乡居民上年度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比例,制定和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各城区由市民政部门提出制定和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初步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大冶市、阳新县结合实际自行制定和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健全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
(三)规范审核审批程序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应严格按照鄂政发〔2013〕18号文件要求,认真履行“申请、审核、评议、审批、公示、发放”六个程序。在撤销街道办事处的城区,凡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程序中涉及街道办事处的职能,应全部移交至同级民政部门或同级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严禁将原街道办事处的最低生活保障相关职能转移或委托到社区办理。
(四)建立核对机制
在强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调查手段基础上,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市、县分别成立核对中心,落实必要的人员和工作经费。经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住房公积金、工商、税务、房产、公安、国土、交通、卫计、教育、金融、保险等部门和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工作需要,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就业、社保、代发工资、公积金、个体工商户、缴税、户籍、机动车、土地补偿、营运、社会抚养费征收、择校、存款、证券、保险等方面的信息。市民政局负责建设市级信息核对平台,制定具体的信息核对和查询办法,并负责城区和跨县(市)区的信息查询工作。市、县两级相应开展核对工作。申请人及其家庭拒绝授权或者拒不配合调查的,应暂缓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到“十二五”末,全市要全面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五)加强动态管理
各县(市)区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和人口状况出现变化时,应主动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管理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及时报告。县、乡两级要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不同情况实行定期核查、动态和分类管理。
(六)健全监管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各级民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各县(市)区要建立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干部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县级民政部门要对备案对象严格核查管理。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及时查处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并公布处理结果。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组织参与、评估、监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财政部门要通过完善政策给予支持。
(七)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
对最低生活保障信访事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请求,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不再受理,民政等部门要积极向信访人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市民政局对最低生活保障重大信访事项或社会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事件,可会同信访等部门直接督办。
(八)加强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
积极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三无”人员、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其救助水平。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开展扶贫帮困活动,形成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的有效衔接。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与就业联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衔接机制,加大对有劳动能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扶持力度,鼓励积极就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处于失业状态的城市困难群众,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应当先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向登记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及时的就业服务和重点帮助;对实现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三、强化工作保障,落实管理责任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科学发展考评体系,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协调工作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协力做好社会救助制度完善、政策落实和监督管理工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落实配套资金和工作经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劳动保障制度的衔接工作;统计、物
价部门要协助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等工作。
(二)落实管理责任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制定、资金投放、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责,充分发挥包村干部的作用。各级政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差水平、机构建设、经费投入、制度建设等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市民政局要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组织开展年度绩效评价。
(三)加强能力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经办机构建设,要按照鄂编发〔2010〕2号和黄发〔2011〕3号文件规定,对人员力量相对薄弱的县(市)区,要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编制,确有需要的还要按规定核定相应的公益性岗位,确保有机构和人员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工作。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保障工作场所、条件和待遇,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水平。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不断完善全省社会救助信息系统。
(四)加强经费保障
加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投入,市级财政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自然增长机制。各级政府要按照鄂政办发〔2004〕37号和鄂政发〔2007〕41号文件规定将最低生活保障所需工作经费纳
入财政预算。
(五)加强政策宣传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深入开展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宣传,提高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大力宣传最低生活保障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公众关注、支持、参与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六)强化责任追究
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违反政策扩大救助范围、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要加大对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查处力度,除追回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外,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公安机关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相关处罚。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各级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外,还应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各级监察、民政、财政等部门要研究出台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问责办法。
2014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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