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和完善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和完善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 颁布单位: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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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9-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和完善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按照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鄂政发〔2007〕3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和完善我市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提高动物卫生监管执法水平和动物防疫公共服务能力,促进畜牧业稳定协调发展和农民增收、农业增效,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
(二)主要目标。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整合原有畜牧兽医、动物检疫防疫机构,统一机构设置,明确职能配置,理顺职责关系,建立科学、统一、规范、透明、高效的畜牧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体系,提高畜牧兽医管理机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全市动物卫生工作和畜牧业全面发展。
二、建立健全畜牧兽医工作体系
(三)规范健全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黄石市畜牧兽医局(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承担全市畜牧兽医和动物防疫行政管理职能。大冶市、阳新县整合原有畜牧业管理机构,组建畜牧兽医局(挂本县(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牌子),为同级人民政府承担畜牧兽医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上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对下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负有指导职责;各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对动物防疫、检疫工作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责。
(四)规范设置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对现有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等各类机构及其行政执法职能进行整合,组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名称统一为动物卫生监督所(挂“市动物检疫站”牌子)。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归口同级畜牧兽医局管理,依法承担动物防疫、检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的行政执法工作。
(五)加强动物防疫机构建设。市、县动物防疫机构名称统一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归口同级畜牧兽医局管理。市、县两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实施动物疫病的监测、预警、预报、实验室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提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负责动物血吸虫病和畜禽寄生虫病的查、治、灭、管、防等重大技术措施的实施等。
(六)规范城区畜牧兽医机构设置。整合城区现有的兽医站、动物检疫站等机构,精简人员编制,统一设置畜牧兽医站(挂动物卫生监督所牌子),承担兽医行政执法、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畜牧兽医技术推广和畜产品安全等职能。
(七)加强畜牧技术推广和基层畜牧兽医体系建设。大冶市、阳新县撤销家畜改良站等机构,设立畜牧技术推广站,归口同级畜牧兽医局管理。市、县两级畜牧技术推广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畜禽品种改良及良种推广;负责畜禽品种资源的调查、监测;负责重大畜牧科技进步措施实施;负责畜产品加工技术的推广及农民技术培训等。
各级要按照执法主体在县(市),服务在乡镇的原则,落实派驻乡镇的动物防疫检疫人员编制和经费。派驻乡镇的动物防疫检疫人员的主要职责是:做好预防和扑灭动物疫病所需药品及物资的计划,培训畜牧防检人员,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负责对重大动物疫病的诊断、检测和疫情测报;做好动物屠宰检疫、产地检疫、运输检疫和市场监督等工作。要将原基层畜牧兽医机构承担的诊疗服务等经营性业务与公益性职能分离,使其走向市场。
三、加强畜牧兽医队伍建设
(八)各级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畜牧技术推广站等机构的人员编制,按照本地区畜牧兽医工作机构所承担的工作职责以及加强公共卫生管理的需要进行核定,原则上在现有人员编制中调剂解决。
(九)各级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畜牧技术推广站等机构的定员,原则上以现有畜牧兽医工作机构的人员为基础,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考核录用或聘用。凡出现空缺岗位,应按照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考(聘)。
(十)市、县(市、区)畜牧兽医体制改革中分流出来的人员,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纳入当地的社会保障体系。同时,鼓励和引导分流人员创办经营实体,从事经营性畜牧兽医服务活动。
(十一)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制度。各级畜牧兽医机构现有的兽医工作人员,经资格认可、政府任命等办法,逐步进入官方兽医队伍。从事动物疾病诊断、治疗、免疫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人员,必须达到规定的专业知识水平和条件,并经过培训、考试,取得执业兽医资格。
四、建立完善畜牧兽医工作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
(十二)建立科学、稳定的畜牧兽医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持工作所需经费全额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统一管理。动物疫病预防、监测、控制、扑灭、动物产品安全检测、饲料、兽药质量及其残留监测和监管等项目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及时拨付,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其依法收取的防疫、检疫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行部门预算管理,严禁“坐收坐支”。
(十三)加强动物防疫体系的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各级畜牧兽医工作机构的设备、条件,建设各级兽医实验室,提高动物疫病诊断、检测能力。要按照全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并将建设项目纳入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五、加强对畜牧兽医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
(十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畜牧兽医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认真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积极稳妥推进。编制、财政、人事、发展改革、劳动保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加强对改革工作的指导,总结推广经验,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
(十五)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尽快拟订本地区的畜牧兽医体制改革方案,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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