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9-04-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2009年4月29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08〕59号)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现结合黄石市实际,就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意义

依法行政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组成部分,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我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建设小康社会的根本保证。自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发布以来,我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断加强法治建设,依法行政的观念不断增强、制度不断完善、行为日益规范。但总体来讲,离法治政府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事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全市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作为一项基础性、全局性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地位予以强化落实。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全面深入推进依法行政

(一)落实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领导责任

1.市县政府在本级党委领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负总责。市县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是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认真了解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的进展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改进措施,切实把加强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贯穿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政府法制办及各相关部门)

2.建立依法行政考核制度。根据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和要求,科学设置考核指标,把是否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作为衡量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准,纳入市县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实绩考核指标体系。依法行政考核结果要与奖励惩处、干部任免挂钩。要在合理分清部门职责权限的基础上,加快实行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制度。对不履行依法行政领导职责,导致本地区、本部门发生严重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该政府或者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人事局)

(二)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3.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在市政府“双月一课”学习活动中,增加法制讲座的比重;根据法律法规的实施和政府管理的需要,组织安排专题法制讲座;建立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结合常务会研究的议题,组织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市行政学院的教学计划要安排依法行政的内容。健全领导干部集中培训制度,定期对全市县级领导干部进行依法行政轮训,做到学法的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政府研究室、市政府法制办、市人事局、市司法局、市行政学院)

4.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述职报告依法行政情况的制度。对拟任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在任职前考察时要考查其是否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及依法行政情况,对重要执法岗位和从事法制工作的岗位还要对其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测试,考查和测试结果应当作为任职依据。依法行政作为领导干部德、能、绩的重要内容,应当在领导干部述职中一并报告。(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政府法制办、市人事局)

5.加大公务员录用考试法律知识测查力度。增加公务员考试中相关法律知识的比重。对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公务员,要进行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责任单位:市人事局、市政府法制办及相关部门)

6.强化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每三至五年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系统的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学习培训情况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责任单位:市人事局、市政府法制办及各相关部门)

7.营造依法行政的社会氛围。各部门各单位要制定宣传方案,大力宣传《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市普法办要增强普法教育的针对性,对行政机关普法学法的考核要增加依法行政内容的比重,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的提高。(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及各相关部门)

(三)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8.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行政审批、行政收费项目定期清理制度,每二到三年对行政审批(许可)、行政收费项目进行一次清理。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简化许可环节,规范工作流程,完善行政许可配套制度。(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市物价局、市行政服务中心)

9.继续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着力推进“两集中一代办”工作,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逐步实行“网上审批”,加大对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监察力度,进一步提高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效率和透明度。(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行政服务中心)

10.科学核定机构编制。按照精简、效能、依法的原则,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各部门的职能和权限,依法定职责规范部门机构设置,科学核定人员编制,完善行政运行机制。(责任单位:市编办)

11.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机制,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政府研究室、市监察局)

12.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把社会组织可以自我调节和管理的职能交给社会组织承担。行政机关实施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要积极与社会组织进行合作,鼓励、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的培育,依法完善社会组织税收、人才等方面的支持政策;有关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支持社会组织发展的相关意见。加快黄石仲裁机构建设,充分发挥仲裁在服务经济建设、化解社会矛盾方面的优势作用。(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民政局、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及相关部门)

13.建立政府管理与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机制。县(市)区政府要全面正确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依法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充分保障基层群众自治的各项权利,不得要求群众自治组织承担依法应由政府及其部门履行的职责。(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四)完善行政决策机制

14.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完善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提高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要向社会公开,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健全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健全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政府研究室、市监察局及相关部门)

15.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依法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应当召开听证会。听证会由决策承办单位组织。要依法科学遴选听证代表,严格遵循听证程序。要保证听证参加人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监察局及相关部门)

16.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政府及其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交政府法制部门或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必要时可由法制部门或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政府法制办及相关部门)

17.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政府及其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由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杜绝擅权专断和滥用权力。(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及相关部门)

18.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价制度。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一定期限后,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行政决策后评价的期限和组织机关由决策机关在进行决策时确定。(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政府研究室及相关部门)

19.落实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要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的,或者利用职权影响听证结果、合法性审查结果的,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对依法应当作出决策而不作出决策、在合法性审查中存在失职行为、不按规定实施后评价而造成重大损失等玩忽职守行为,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县(市)区政府相关人员行政决策责任的追究,经上一级监察机关提出,或上一级政府法制部门建议同级监察机关提出,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政府法制办)

(五)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

20.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经合法性审查后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公布。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实施;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以“政府令”或“规”字序列文件形式发布;部门规范性文件,一律以“规”字序列文件形式发布。(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政府法制办及相关部门)

21.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后,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市政府法制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要认真审查。对违法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定程序修改或撤销。要积极受理和认真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切实做到“有文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22.实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自2009年开始,除具体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外,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都要明确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规范性文件没有明确有效期的,其有效期为二年。有效期满后,该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期满仍需继续执行的,经过评估和修订后,按照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相关程序重新公布。(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及相关部门)

23.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和评估制度。每两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和评估。清理后要及时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对评估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改进。(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及相关部门)

(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24.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适当下移执法重心,减少执法层次。进一步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理顺执法体制,完善各有关部门之间的配合协调机制,加强对大冶市、阳新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指导。积极探索并有计划地开展文化、旅游、交通、矿山安全、农业、林业、水利等领域的综合执法。改进行政征收方式,逐步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征收工作。(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研究室、市建管委及相关部门)

25.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认真执行《湖北省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认真研究执法中存在的多头执法、多层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现象,积极探索从源头上解决执法冲突与执法缺位问题。(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市监察局)

26.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适时开展执法项目清理,保证各执法单位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坚持行政处罚调查权、审核权和决定权分离制度。完善行政执法配套制度,规范执法程序,切实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在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政府法制办及相关部门)

27.健全执法监督检查和案卷评查制度。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将执法监督检查记录纳入执法考评。完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制度。规范各类执法案卷的基本要素和基本要求,每年组织一次执法案卷评查,促进行政执法机关提高执法质量。(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及相关部门)

28.改进行政执法方式。坚持严格执法和法制教育相结合,建立以教育为目的的预警执法机制。推行网格式行政执法,合理有效地配置执法力量,提高执法效率,降低执法成本。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等方式在行政管理中的作用,促进行政法律关系双方的和谐和社会稳定。(责任单位:各执法部门)

29.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示制度,定期和根据机构、职能变动情况适时清理行政执法主体,对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机构予以确认登记并公示。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准入制度,行政执法人员须经法律知识考试合格方能授予行政执法资格,办理行政执法证件,准予持证上岗执法。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执法信息管理系统,将日常考核、案件评查、年度考评、投诉举报等执法资料纳入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及相关部门)

30.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评议考核制,改进考评方法。评议考核必须认真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加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力度,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及相关部门)

31.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必须全额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对违反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的,严格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处分。(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

(七)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32.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在自觉接受人大依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司法保障监督的同时,更加注重媒体的有效监督和公众的广泛监督作用。完善群众投诉举报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人民群众和媒体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依法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通报或向社会公布。对打击报复检举、曝光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的,要依法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政府研究室、市监察局、市信访局及相关部门)

33.加强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健全行政复议办案程序,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手段办案。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有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坚持行政复议个案分析、错案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提高行政复议案件的质量。要依法、公正、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发挥行政复议的层级监督作用。逐步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和委员会审查制度,切实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提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建立行政机关与审判机关联系制度。(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及相关部门)

34.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实施国家赔偿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有过错的责任人员进行行政追偿,不得以行政处分代替行政追偿。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合法行使职权,对行政相对人合法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补偿。行政赔偿、补偿经费应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相应的赔、补偿。(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及相关部门)

(八)落实依法行政工作措施

35.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健全政府法制机构,使法制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工作经费与其工作任务相适应。县、市政府法制部门中从事行政复议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3人。加大政府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切实按照“中办发(2006)27号”文件要求,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的政府法制干部充实到基层行政机关领导岗位。(责任单位: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政府法制办及各部门)

36.完善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市县政府每年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进展情况、主要成效、突出问题和下一步安排。政府各部门要向本级政府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要逐步建立依法行政统计分析制度,定期对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法制宣传培训、法制机构队伍建设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估,及时掌握本地区依法行政进展情况,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政府法制办及各部门)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各项工作任务贯彻落实

市政府要加强对我市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快推进依法行政进程。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制定本部门、本单位贯彻落实依法行政的具体办法和措施,确定不同阶段的目标任务,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实现整体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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