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黄石市最低生活保障等有关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6-02-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黄石市最低生活保障等有关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城区、大冶市和阳新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及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进行调整和公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月人均480元调整为58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年人均3300元调整为4680元;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现行年人均5300元调整为8800元;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由现行月人均880元调整为1050元。

二、大冶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月人均420元调整为48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年人均3300元调整为4680元;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现行年人均5800元调整为9300元;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由现行月人均756元调整为864元。

三、阳新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月人均370元调整为42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年人均2580元调整为3200元;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现行3900元调整为5800元;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由现行月人均600元调整为800元。

新标准从2016年3月1日起执行。开发区托管的金山街办、汪仁镇、章山街办、太子镇、大王镇和金海开发区按城区标准执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标准认真细致地开展工作,确保各项社会救助工作落实到位。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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