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5-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荆政发[2014]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土地利用方式转变,确保重点发展区域、重大建设项目和民生项目用地,保障我市发展用地需求,现就加强我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使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管理方式

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专指省国土资源厅下达我市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全部由市政府集中统一管理,在全市范围内统筹调配。各县(市、区)原则上优先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及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挂钩周转指标,指标不足部分依据项目用地情况向市政府申请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按照以下原则进行配置:

(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依申请配置。

(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应以具体建设项目为配置对象。对用地规模超过100亩的项目,原则上依据项目投资建设情况分期配置用地计划。

(三)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四)优先保障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合理满足地方重大产业发展项目。

(五)按照“好而优又快则先”原则,优先保障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效益好、投资强度大、土地利用率高、单位能耗低、环境污染小的建设项目用地和公益性及民生项目用地。

(六)各单位争取的省级重点项目计划纳入市政府集中管理,仍由争取单位使用。

二、严格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使用条件

(一)县(市、区)应具备的条件。

1.本县(市、区)可用的增减挂钩周转指标已不能满足建设用地需求,增减挂钩项目已按期竣工验收。

2.本县(市、区)上年度土地利用绩效考核中计划投资完成率不低于60%。

3.本县(市、区)近五年的土地供应率不低于75%。

4.本县(市、区)上年度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中违法占地比例及违法占用耕地比例均低于5%。

5.已发现的闲置低效用地处置率不低于85%。

(二)建设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

2.有明确的规划选址、用地规模及各地类面积。

3.批次带项目及单独选址项目用地需取得国土资源部门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及发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意见。

4.工业项目的意向企业有项目所在地银行出具的自有资金的资信证明。

5.荆门高新区工业项目土地投资强度不得低于300万元/亩;县(市、区)开发区(园区)土地投资强度不得低于200万元/亩;其他工业发展集中区土地投资强度不得低于100万元/亩。工业项目的容积率一般不低于1.0,建筑系数一般不低于40%,绿地率一般不高于15%,其他指标要达到《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管理的通知》(荆政发〔2012〕9号)明确的相关标准。

三、规范申请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程序

(一)各县(市、区)政府就具体建设项目所需用地计划向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专班对申请的建设项目进行考核,提出具体意见报市政府。

(三)分管副秘书长、副市长审签后报市长签批。

(四)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市长签批意见配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并做好台账管理,定期向市政府报送土地利用计划使用情况。

四、加强土地利用计划执行监管和绩效考核

市政府组织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在年中和年底对各地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及土地利用绩效进行考核,考核指标主要包括已批用地实际投资额、投资强度、供地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违法用地规模等。考核结果作为下达各地土地利用计划的重要依据。各县(市、区)政府要如实提供项目用地申请资料,凡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扣减该地一定数量的土地利用计划;凡被授予“湖北省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称号的县(市、区),一次性奖励150亩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上年土地利用绩效考核等次为优秀的县(市、区),一次性奖励100亩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积极处置闲置、低效利用土地,按重新利用面积给予适当奖励;对已配置土地利用计划2个月内未组织建设用地报件上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市政府收回已配置的土地利用计划。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土地利用计划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发〔2012〕22号)同时废止。

荆门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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