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4-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荆政办发[2014]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大柴湖开发区,荆门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社会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水平,建立完善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2014年《湖北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3)》精神和《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法定量化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民政发〔2014〕13号)有关要求,市政府决定从2014年5月1日起调整全市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一)提高城市低保标准。荆门城区(含东宝区、掇刀区、漳河新区、荆门高新区)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由400元/月上调至440元/月,京山县、钟祥市和沙洋县、屈家岭管理区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由340元/月、330元/月统一上调至370元/月。

(二)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1800元/年提高到2540元/年。

(三)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全市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上调为5000元/年、分散供养标准上调为3500元/年。

二、有关要求

各地要严格执行新的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五保对象纳入保障范围,统筹安排好专项资金,并落实好地方配套资金,确保提标任务落实到位。各地社会救助保障标准提高后,城市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应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65%;农村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应不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按月计算)的60%。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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