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竹皮河流域实施水质目标责任考核意见(试行)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竹皮河流域实施水质目标责任考核意见(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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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5-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竹皮河流域实施水质目标责任考核意见(试行)的通知
荆政办发[2013]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竹皮河流域实施水质目标责任考核的意见(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3日
关于竹皮河流域实施水质目标责任考核的意见(试行)
为加快竹皮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改善竹皮河水质,激励各县(市、区)不断提高治污水平,实现水环境的持续改进,解决经济发展与环境容量有限的矛盾,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促进全市经济与环保协调发展,市政府决定实施竹皮河流域水质目标责任考核,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考核原则、依据与范围
(一)考核原则。以“谁污染谁付费、谁破坏谁补偿”为原则,明确划分各区域的污染治理责任,逐步提高考核标准。
(二)考核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9-1966)等相关规划、法律法规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关于荆门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的通知》(荆政办发〔2000〕86号)。
(三)考核范围。主要考核竹皮河干流各断面水质,并充分考虑王林港、杨树港、麻城河、幸福河等支流对竹皮河干流的影响。竹皮河干流断面选取彭墩桥(对照点,东宝区出境考核断面、钟祥市入境对照断面)、皮集大桥(钟祥市境内考核断面);南梗子桥下游500m(对照点)、瓦瓷(钟祥市出境考核断面、沙洋县入境对照断面)、竹皮河幸福河入河口上游100m(沙洋县出境考核断面、钟祥市入境对照断面)、竹皮河幸福河入河口下游500m(钟祥市出境考核断面、沙洋县入境对照断面)、龚家湾(沙洋县境内考核断面);基于竹皮河上游有行政责任交叉的问题,对东宝区、掇刀区、荆门高新区的考核选取其有代表性的主要断面或排污口,东宝区考核断面为支流王林港杨家桥北侧,掇刀区考核点为荆门化工循环产业园污水入竹皮河排污口、麻城工业园污水入杨树港排污口,荆门高新区考核点为其污水入主干管处,分别是创业四路进口、创业二路进口及弓贝小桥进口。
(四)考核因子。考核因子为化学需氧量和氨氮。
二、考核监测及数据汇总
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每月负责对竹皮河跨行政区考核断面、排污口水质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指标进行监测(监测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另行制定),汇总各考核断面(排污口)监测结果。
三、上缴生态补偿金标准
(一)考核断面化学需氧量超过规定标准(附后)上缴生态补偿金标准。
1.当河流入境水质达到规定标准时,以0.2倍和30万元作为一个档次进行计算,上不封顶,即所考核行政区跨区出境断面的水质COD浓度监测结果超标0.2倍(含0.2倍)以下,每次上缴30万元;超标0.2倍以上至0.4倍(含)以下,每次上缴60万元;超标0.4倍以上至0.6倍(含)以下,每次上缴90万元,依次类推进行计算。同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对所有超过规定标准断面按超标倍数计算上缴额算术平均后一次上缴(达标断面按0统计)。
2.当河流入境水质超过规定标准,而所考核行政区跨区出境断面水质COD浓度继续增加时,以0.2倍和60万元作为一个档次进行计算,上不封顶,即所考核行政区跨区出境断面的水质COD浓度监测结果超过入境浓度0.2倍(含)以下,每次上缴60万元;超过入境浓度0.2倍以上至0.4倍(含)以下,每次上缴120万元;超过入境浓度0.4倍以上至0.6倍(含)以下,每次上缴180万元,依次类推进行计算。同一个县市区(荆门高新区)范围内,对所有超过入境浓度断面按超标倍数计算上缴额算术平均后一次上缴(达标断面按0统计)。
3.当排污口水质超过规定标准时,以0.2倍和30万元作为一个档次进行计算,上不封顶,即所考核行政区排污口水质COD浓度监测结果超标0.2倍(含)以下,每次上缴30万元;超标0.2倍以上至0.4倍(含)以下,每次上缴60万元;超标0.4倍以上至0.6倍(含)以下,每次上缴90万元,依次类推进行计算。同一个县市区(荆门高新区)范围内,对所有超过规定标准排污口按超标倍数计算上缴额算术平均后一次上缴(达标断面按0统计)。
4.恶意和非法排污行为导致的断面COD浓度超标,按上述标准执行,不免除正常考核责任。
(二)考核断面氨氮超过规定标准(附后)上缴生态补偿金标准。
1.当河流入境水质达规定标准(或无入境水流)时,以0.5倍和30万元作为一个档次进行计算,上不封顶,即所考核行政区跨区出境断面的水质氨氮浓度监测结果超标0.5倍(含)以下,每次上缴30万元;超标0.5倍以上至1.0倍(含)以下,每次上缴60万元;超标1.0倍以上至1.5倍(含)以下,每次上缴90万元,依次类推进行计算。同一个县市区(荆门高新区)范围内,对所有超过规定标准断面按超标倍数计算上缴额算术平均后一次上缴(达标断面按0统计)。
2.当河流入境水质超过规定标准,而所考核行政区跨区出境断面水质氨氮浓度继续增加时,以0.5倍和60万元作为一个档次进行计算,上不封顶,即所考核行政区跨区出境断面的水质氨氮浓度监测结果超过入境浓度0.5倍(含)以下,每次上缴60万元;超过入境浓度0.5倍以上至1.0倍(含)以下,每次上缴120万元;超过入境浓度1.0倍以上至1.5倍(含)以下,每次上缴180万元,依次类推进行计算。同一个县市区(荆门高新区)范围内,对所有超过入境浓度断面按超标倍数计算上缴额算术平均后一次上缴(达标断面按0统计)。
3.当排污口水质超过规定标准时,以0.5倍和30万元作为一个档次进行计算,上不封顶,即所考核行政区排污口水质COD浓度监测结果超标0.5倍(含)以下,每次上缴30万元;超标0.5倍以上至1.0倍(含)以下,每次上缴60万元;超标1.0倍以上至1.5倍(含)以下,每次上缴90万元,依次类推进行计算。同一个县市区(荆门高新区)范围内,对所有超过规定标准排污口按超标倍数计算上缴额算术平均后一次上缴(达标断面按0统计)。
4.恶意和非法排污行为导致的断面氨氮浓度超标,按上述标准执行,不免除正常考核责任。
(三)生态补偿金缴付。
王林港杨家桥北侧断面当月水质指标值超过规定标准计算生态补偿金,由东宝区政府上缴。
荆门化工循环产业园入竹皮河排污口、麻城工业园污水入杨树港排污口当月水质指标值超过规定标准计算生态补偿金,由掇刀区政府上缴。
创业四路进口、创业二路进口及弓贝小桥进口当月水质指标值超过规定标准计算生态补偿金,由荆门高新区管委会上缴。
皮集大桥、瓦瓷断面、竹皮河幸福河入河口下游500m当月水质指标值超过规定标准计算生态补偿金,由钟祥市政府上缴。
竹皮河幸福河入河口上游100m、龚家湾断面当月水质指标值超过规定标准缴纳生态补偿金,由沙洋县政府上缴。
四、生态补偿金上缴程序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汇总各行政区域内各考核断面季度监测结果并计算确定每月和本季度上缴资金总额,以市竹皮河流域综合治理指挥部办公室名义向有关县市区(荆门高新区)政府(管委会)发出上缴通知,抄送市财政局。生态补偿金每季度上缴一次,各县(市、区)根据上缴通知于每季度第一月的10日前向市财政局上缴上一季度的生态补偿金。
五、生态补偿金的使用范围和程序
(一)生态补偿金使用范围。
1.竹皮河流域综合治理项目。支持对竹皮河流域综合治理具有重大意义的项目。
2.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支持重点排污企业采用先进工艺和技术治理污染源,推行清洁生产,实施污染物从产生到排放的全过程控制,大力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自愿执行严于国家及地方标准的企业污水排放标准,并实现全面稳定达标。
3.生态补偿。对入境断面水质超过地表水Ⅳ类标准而出境断面水质达标的县(市、区)给予生态补偿。
辖区范围内所有水质目标考核断面全年100%达标的县(市、区),对该区域政府和相关部门予以奖励。
辖区范围内所有水质目标考核断面全年80%以上达标的县(市、区),对该区域政府主要负责人予以个人奖励。
对竹皮河流域综合治理工作人员在竹皮河流域污染防治工作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个人予以奖励。
4.市竹皮河流域综合治理指挥部确定的竹皮河流域其他重点污染防治、污染减排和环境保护项目。
(二)生态补偿金使用程序。
1.按项目分配的资金,由项目责任部门或单位提出项目申请,市竹皮河流域综合治理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筛选,必要时可组织联合调研和专家评审论证,根据审核意见确定补助项目并下达资金预算。
2.跨区域生态补偿和奖励资金,由市竹皮河流域综合治理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报市竹皮河流域综合治理指挥部批准后,直接支付。
3.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上述专项资金分配办法,将生态补偿金预算下达到各相关部门。
4.各地环保、财政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根据资金预算,督促项目单位抓紧项目建设,认真落实配套资金,确保项目按进度实施。
5.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使用生态补偿金,并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和标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认真落实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责任考核和上缴生态补偿金政策,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市环境保护局要加强对各县(市、区)执行情况的检查督导,及时通报情况,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各县(市、区)环保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生态补偿金的使用应接受环保、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各县(市、区)环保、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规定使用生态补偿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或转作他用,确保项目建设进度。相关单位应在每年12月底前将当年生态补偿金安排使用和补助项目建设进度等情况,报市竹皮河流域综合治理指挥部办公室、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
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不定期对生态补偿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项目完成后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违反本意见规定的,将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市财政局将停止拨款并收回专项资金,扣减或取消下一年度专项补助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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