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线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线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3-04-28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线的通知 荆政办发2013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线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4-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线的通知
荆政办发[2013]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水平,建立完善城乡低保标准与社会经济增长、物价指数和最低工资标准联动增长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湖北省民政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鄂发改社会[2011]1530号)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从2013年5月1日起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荆门城区(含东宝区、掇刀区、漳河新区、荆门高新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线由现行人均360元/月提高到400元/月;京山县、钟祥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线由现行人均310元/月提高到340元/月;沙洋县、屈家岭管理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线由现行人均300元/月提高到330元/月。
京山县、沙洋县、钟祥市、东宝区、掇刀区、漳河新区、荆门高新区、屈家岭管理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线由现行1500元/年提高到1800元/年。
二、有关要求
各地要严格执行新标准,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及时纳入保障范围,相应提高城乡低保对象的实际补助水平。要建立和完善申请、评议、公示、发放、监督及家庭收入信息比对制度,严格执行政策,严格操作程序,严格救助标准,进一步巩固“分类施保、特困重保、超标退保、依法治保、阳光施保、应保尽保”工作成果,形成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调整运行机制。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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