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荆政发〔2015〕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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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2-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积极引导农业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建立适应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
二、发展目标
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并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实施居住证制度,努力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加快城中村改造步伐,配套完善小城镇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不断增强吸纳承载人口功能,努力实现到2020年全市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61%的目标。(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除明确各部门分别负责的工作外,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下同)
三、进一步放宽落户政策
(一)全面放开县级市和建制镇落户限制。在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乡、场)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生活不能自理的成年子女不受限制)、父母(含养、继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住建委)
(二)积极放开市城区落户条件。
1.取消引进人才社保、工作年限等落户条件限制。凡来我市创业、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我市引进或到我市工作的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和中级职业资格以上的技能人才,不受社保、工作年限等条件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生活不能自理的成年子女不受限制)、父母(含养、继父母),可在就业或居住地申请落户。(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教育体育局)
2.取消投资经商办企业注册金额标准落户条件限制。在我市投资经商、兴办企业的,不受投资和纳税金额等条件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生活不能自理的成年子女不受限制)、父母(含养、继父母),可以在企业所在地申请落户。(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3.取消合法稳定住所面积、居住时间落户条件限制。公民购买成套商品房和二手房,租住政府保障性住房和其他公有住房,不受房屋面积、居住时间限制,均可按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办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生活不能自理的成年子女不受限制)、父母(含养、继父母)落户。(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住建委、市国土资源局)
4.取消直系亲属投靠年龄、居住时间落户条件限制。市城区居民的配偶、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投靠的,不受年龄、居住时间限制,可以在居住地申请落户。(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
5.推进农业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在市城区落户。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住城镇居民有合法产权的私有住房)、合法稳定就业,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生活不能自理的成年子女不受限制)、父母(含养、继父母)可以在居住地申请落户。(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住建委)
四、创新人口管理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与非农业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逐步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民政、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统计局)
(二)实行居住证制度。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且居住30日以上的(市城区之间流动除外),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首次申领免费。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交通优惠、社会救助等权利。按照权责对等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教育体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委、市卫计委)
(三)健全完善实有人口登记信息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实有人口、房屋登记和管理工作机制,推进人口相关数据与政府政务平台接轨,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共享,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教育体育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卫计委、市统计局)
(四)全面解决户口遗留问题。建立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依法登记户口。出生人口凭合法有效《出生医学证明》申报户口。对于无户籍人口,应调查核实后予以补登。注销死亡及其他人员户口,确保应登尽登、应销尽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教育体育局)
五、健全完善户籍制度改革相关配套措施
(一)依法保护农业转移人口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积极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住建委、市委农办)
(二)切实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政策。
1.健全市场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保障制度。加大保障性住房供给力度,进一步增强二手房和租赁房屋市场的活力,努力满足城镇低收入家庭和农业转移人口的基本住房需求。(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发改委)
2.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子女入学保障措施。推进城镇中小学、幼儿园布局结构调整,优化教育资源,构建全市统一、各级贯通的教育信息化平台,推进教育资源共享,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切实保障随迁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责任单位:市教育体育局、市发改委)
3.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体系。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积极推进就业创业工作,促进城乡劳动者充分就业。积极推进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加快构建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障体系、社会救助体系,落实医疗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确保农业转移人口真正享受均等的社会公共服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六、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荆州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指导全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按照新型户籍制度要求,制定出台配套实施细则,最大限度简化工作程序和审批手续,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教育体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农业局、市卫计委、市政府法制办等)
(二)落实经费保障。各地要落实户籍制度改革所需经费,保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对人口密集区域及拆迁区域的落户要以确保公共服务资源均衡保障为原则,科学设置、合理引导。(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华中农高区管委会)
(三)加强宣传引导。全面阐释和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及相关配套政策。大力宣传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做法、好经验,正确引导社会各界达成共识、形成合力,为顺利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责任单位:市政府新闻办、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人社局)
201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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