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4-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通知(荆政办发〔2014〕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大遗址保护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湖北省未成年人保护实施办法》、《民政部关于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4〕143号)等文件精神,现通知如下:
一、打造服务平台,拓展服务项目
(一)各级民政部门要建设并完善“12355未成年人服务平台”,与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建立相互沟通联系制度,及时通报共享未成年人监护失当案件和监护困境未成年人信息。积极落实与长江大学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建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研究机构,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前瞻性研究。
(二)由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中心负责,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充分发挥社区社工和网格员作用,做好面临监护缺失或监护失当风险困境未成年人的摸底排查,并及时录入“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信息系统”,建立困境未成年人信息台账,为困境未成年人提供相关服务。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要明确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本区域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三)鼓励各地向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购买服务岗位,开展政府购买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服务项目。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应依托社区服务中心,建立“青童家园”未成年人服务中心,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提供相关服务。民间组织管理机构要实施公益性社会组织孵化项目,与高校或相关机构合作,孵化一批社会组织。重点扶持、孵化未成年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各级财政部门要大力支持购买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服务项目,对社会组织申报成功的中央、省级未成年人服务项目,财政部门要按上级政策落实好配套资金。
二、加强监护指导,巩固家庭监护
(一)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需求评估和家庭监护情况评估指标体系,建立科学规范评估机制。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村(居)委会和社会服务机构的指导,针对监护失当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建立监护随访机制,对问题家庭进行监护指导和干预。
(二)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民政部门可申请法院,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三)各地政府要积极支持在本级救助管理站设立未成年人庇护场所,为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提供庇护。市妇联负责在城区和农村建立50个示范性家庭互助组织,指导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自助互助。团市委负责建设50个农村留守儿童“阳光家园”,组织青年志愿者为未成年人提供学业辅导、兴趣培养、心理辅导等服务,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禁毒、防艾工作。
三、加大整治力度,强化学校保护
(一)综治委要组织公安、住建、教育、文广、工商、城管、食药监管等部门,对学校周边网吧、歌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定期开展全面检查,坚决打击违规经营活动。
(二)教育部门要督促各中小学校加强生命、心理健康等教育课程教学。鼓励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对符合接受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免除学杂费、不收借读费。具备条件的中小学校,要积极培养社会工作人才队伍,配备社工,探索建立“学校社工站”,或委托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供服务。进一步完善学生请销假制度,建立学校、教师、家庭、社区及孩子“五方”沟通制度,形成学校、家庭、社区协作教育的良好机制,对涉及未成年安全的问题要及时向“12355”未成年人服务平台通报。
(三)鼓励各中小学或社区服务中心开设“四点半课堂”,通过项目合作、志愿服务等方式,动员、引导民办社工机构、高校师生、公益律师等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为离校后无人照料的未成年人免费提供学业辅导、成长教育、兴趣小组及实践活动等服务。
四、创新方式方法,完善司法保护
(一)积极探索并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司法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拓展社区矫正种类,探索社区服务、电子监控、中途训练等矫正方式。要完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专业培训制度。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宣传力度,增强普通民众对社区矫正工作认知程度。
(二)司法部门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时,应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和实际情况,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办理。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未成年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五、加大救助力度,保护合法权益
按照首接负责制原则,接到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举报、投诉的单位要及时处理,其他单位予以配合。
(一)卫计部门要建立未成年人急病救治绿色通道,指导定点医院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及时救治患病流浪未成年人。对有生命危险的流浪乞讨危重未成年病人和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的未成年精神病人,实行先救治后结算。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收或延误救治流浪未成年危重病人,对就诊未成年人疑似遭受虐待等情形的,要及时报告“12355”未成年人服务平台,由未成年社会保护中心依照相关职责协调处置。
(二)民政部门要依托村(居)委会建立流浪未成年人随访和回访制度,对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要予以制止;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报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建立流浪未成年人回归学校促进机制,对街头流浪未成年人进行劝导,提供日常生活救助,并为流浪未成年人回归家庭、学校提供有利条件。定期回访返乡流浪未成年人,联系相关部门对困境家庭进行帮扶,预防再流浪。建立流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机制,对无法查明其亲属或所在单位的流浪未成年人,依法由户籍流出地政府安置,无法查明其亲属或所在单位、也无法查明其户籍所在地或住所地的,由流入地政府安置。对因父母服刑或者其他原因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以及在“打拐”过程中被解救且查找不到监护人的婴幼儿,由民政部门负责将其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
(三)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每年6月份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宣传月”活动,力争使社会公众知晓率达到90%以上,普及未成年保护知识,不断提高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认识。
六、强化保障措施,建立奖惩机制
(一)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要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救助站所需救助管理经费由同级地方财政部门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根据当年实际救助情况,安排调整救助站经费预算。
(二)民政部门要在引导社会捐赠、配置慈善资源时,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给予项目倾斜,将原享受低保政策的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纳入低保分类救助范围,并适当提高低保发放标准。
(三)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制定具体的督查和考评办法,负责对各地各部门的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估。各县市区负责对所属部门和乡镇(街道)的督查和考评。每季度通报考核考评结果,对工作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落实不力、成效不实的单位和部门督促其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对工作不力导致出现重大失误或恶性事件的责任单位和人员予以问责。
各县市区政府及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年度工作目标和具体工作措施,切实抓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
201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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