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城区个体工商户抗灾自救、恢复经营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文号:十政发〔2012〕29号
颁布日期:2012-08-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城区个体工商户抗灾自救、恢复经营的通知

十政发〔2012〕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帮扶城区因灾受损个体工商户迅速开展抗灾自救,恢复经营,按照“自救为主,政府社会救助为辅”的原则,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领导包保责任制”,市、区有关部门与受灾严重的市场、个体工商户实行“一对一”帮扶,及时、妥善协调和解决实际问题(具体帮扶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在受灾个体工商户恢复正式经营之前,所在区民政部门负责对其发放生活补助,确保其基本生活。

三、协调金融机构,根据各受灾个体工商户经营业务需要,为其提供贷款,市政府予以一定数额贴息。

四、按照十政发〔2012〕27号文件,组织国税、地税部门深入受灾个体工商户,对受灾损失进行摸底调查,落实减、免、缓交税收等相关扶持政策。市直各相关单位负责落实个体工商户相关规费减免政策。

五、引导个体工商户增强抗风险意识,积极参加各类保险。

六、当地政府要尽快开辟、建设临时经营场所,使受灾个体工商户尽快恢复经营。规划部门要科学规划各类市场和外贸企业经营园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七、各地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救助及扶持受灾特别严重个体工商户用于恢复经营。

上述通知只适用“8·5”洪灾受损个体工商户,各县市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2012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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