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工业项目异地落户收益分成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工业项目异地落户收益分成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襄政办发〔2013〕6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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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5-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工业项目异地落户收益分成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阳市工业项目异地落户收益分成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5月23日
襄阳市工业项目异地落户收益分成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对经济发展的制约,理顺工业项目收益分成关系,防止因项目落地引起的税源纷争,促进项目按照产业园区和发展规划落地,提高土地等资源要素综合利用率,充分发挥开发区和园区项目的集聚效应,推动跨行政区划的“飞地经济”更好的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异地落户的、因与引进方产业发展规划不符合、或达不到引进方项目落户条件,经引进方和落户地县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在市政府的主导、协调下,落户到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地方的工业项目(以下称新引进项目),或者是因项目原注册地旧城改造、经济发展而需要迁移到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地方的工业项目(以下称迁出项目)。
根据企业意愿调整落户地的工业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项目引进方(或项目迁出地)与落户地的认定,须先将项目提交市招商委员会进行评审、出具会议纪要予以确认。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收益分成,是指迁出项目在新的区域落地后所形成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项目迁出地和落户地按照一定比例分成,实现收益共享。
第五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开发区落户的新引进项目,按照项目投产后三个月内经市级审计部门核定的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千分之一的比例由落户地一次性给予引进方招商引资奖励,不再实行收益分成,用以补充引进方招商引资工作经费,也可由双方按新引进项目投资等情况具体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
第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开发区落户的迁出项目,参照《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中心城区工业企业迁入特色产业园区的意见》(襄政办发[2013]18号)执行。即项目投产后,连续三年税收的原地方留成基数(即迁移前在原落户地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近三年的平均值)归项目迁出地,增量部分归项目落户地。若三年内产生税收达不到原地方留成基数的,可向后顺延,直至达到原地方留成基数三年平均值的总和为止。另外,项目迁出地的地块因其他开发所形成的增值收益部分按照市政府现行规定实施。
第七条新引进项目和迁出项目,均须在新落户地重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税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缴纳。原有项目异地落户后改变了公司性质的,税收按照新公司对应的税种纳税,但是仍按照原有项目税收基数计算分配。
第八条项目投产后形成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原则上根据分成比例,每年度终了,次年一季度由项目引进方(或项目迁出地)提出申请,项目落户地配合,凭有关书面协议和企业每年税收缴款书和经市国税、市地税部门认定的纳税情况、项目评审会会议纪要,由市财政局对上年税收分成提出审核意见,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办理财政结算手续。
第九条本办法施行前的跨县(市、区)、开发区引进或迁出的项目按原有协议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市招商局应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3年5月23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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