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

颁布单位: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襄阳政办发〔2012〕151号
颁布日期:2012-11-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加快推进“两个中心”、“四个襄阳”的建设,按照“三化联动”、“城市化引领”的发展思路,深入贯彻落实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推动城乡人口合理流动,引导农民工有序进城,实现5年内建设200平方公里、200万人口的发展目标,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进一步深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鄂政办发[2003]86号)确定的基本方针,紧密结合我市实际,紧紧围绕市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建设“两个中心”、“四个襄阳”的宏伟目标,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逐步满足符合条件的农村人口落户需求,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文件精神,在全市范围内,实行以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取消农业、非农业等各类户口性质,统一在居民经常居住地登记为“湖北居民户口”。以法制化、证件化、信息化管理为主要手段,建立与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相协调,与“四个襄阳”建设相适应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

三、进一步完善户口迁移政策,放宽城镇落户条件

(一)鼓励未在城镇落户的农民工进城落户。

在我市辖区内,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企业,可以在该企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设立集体户口:(1)有合法产权的经营场所和经营证照;(2)连续稳定经营2年以上;(3)年纳税额5万元以上。

我市辖区内的企业所聘用的农民工,只要连续工作满3年,在实际居住地有合法固定住所,按规定交纳了社会保险,该农民工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该企业所在地落户;其中,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已经落地建成并投入生产1年以上的企业所招录的农民工,只要签订了连续3年以上聘用合同,在实际居住地有合法固定住所,按规定交纳了社会保险,该农民工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该企业所在地落户。

在我市就业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农民工,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在就业地落户。

农民工落户城镇后,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必须完全尊重农民本人的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

(二)引导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在我市城镇落户。

对来我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迁到工作地区,也可迁回原籍,由政府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

应届高中毕业生考取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后,入学时可以将户口迁移到我市城镇地区。

襄阳籍大中专院校学生将户口迁到学校后,其父母的户籍地址在襄阳市辖区内发生迁移变动的,毕业后可在其父母现户籍地落户。

襄阳籍高校毕业生在外地就业落户(含在人事代理机构落户)后,辞职回原籍的,其户口可以迁回原籍落户。

(三)鼓励引进的人才在我市落户。

凡我市引进或到我市工作的中级及以上职称或高级职业资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在城镇居住地落户。

在我市工作(居住),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不受学历和居住年限的限制,准予在常住地申报居民户口。

具有我市城镇户籍到边远山区等艰苦地区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以及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可以不迁户口;根据省公安厅《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便民利民若干措施》(鄂公通字[2003]71号)文件的规定,2001年1月1日以后户口已经迁入上述地区的,如果返回原迁出地工作、生活,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

在我市落户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才到小城镇或者农村工作的,可以不迁户口。

我市“隆中人才支持计划”所引进的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市区落户。

对出国人员在国外所生子女,凭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为其办理落户手续。

出国归来人员本人要求在原户口所在地恢复户口的,凭归国人员出国护照和原户口注销登记恢复其户口。

(四)鼓励在我市城镇投资办企业人员在企业所在地(就业地)落户。

在我市城镇连续从事个体经营满2年以上,年纳税1万元以上,或累计纳税达3万元以上,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在就业地落户。

在我市城镇投资入股兴办企业,个人投资总额达3万元以上,合法经营满1年以上,或年盈利超过3万元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在企业所在地落户。

在我市城镇工商注册登记兴办企业的,企业法人代表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该企业所在地落户;对实收资本5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同时照顾其近亲属在该企业所在地落户。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力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必须纳入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狠抓落实。市政府成立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严格执行政策,严格把关,不得随意放宽落户政策。公安部门要从有关职能部门抽调业务骨干组成工作专班,充分发挥主导作用,严格遵守户政管理的各项政策法规,最大限度地简化有关工作程序和审批手续,提高工作效率,真正把党委、政府的各项便民利民措施落到实处。市政府各职能部门要改变传统的依据居民的“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制定政策的作法,按照《国务院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规定的批复》(国函[2008]60号)规定,依据城镇居民、农村居民来重新调整制订相关政策,确保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顺利进行。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要支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对符合落户条件的人员要按规定办理落户手续,在办理落户手续时不得以任何借口另外收取费用,各级财政对于接收落户人员的居委会要适当增加工作经费。

本意见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市公安局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O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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