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健全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新体制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健全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新体制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襄阳政办发〔2012〕9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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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6-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健全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新体制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襄阳政办发〔2012〕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国家人口计生委、中央综治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委《关于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精神和要求,结合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意见》相关规定,现就我市健全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新体制,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稳定低生育水平,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公平对待、服务至上、合理引导、完善管理”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统筹推进”的原则,健全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新体制,建立健全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运行机制,切实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流动人口“市民化”,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和“四个襄阳”建设创造良好人口环境。
到2013年,全市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流动人口,初步建立适应城镇化、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新体制,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流动人口工作综合决策体制
要积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统筹协调、部门联动、综合决策”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新体制。建立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的流动人口工作组织协调机构,完善农民工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整合部门管理力量和信息资源,切实加强相关部门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统筹和协调;强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政策与户籍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民政、劳动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住房等方面政策的衔接和协调;实行综合决策,制定和完善均等化服务相关公共政策,形成部门协同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合力。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人口登记管理制度,稳步推行居住证制度。
(二)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体系
一是依托社区公共管理服务站,以管好出租房屋为重点,以实有人口、实有房屋“两实”管理为工作中心,加强综治、公安、人口计生、卫生、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城建、工商、商务、交通等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健全综合管理体系,建立流动人口信息采集,资源共享,《婚育证明》查验和服务管理的“一站式”工作制度。二是组建流动人口协会和群众工作网络,通过建立责任、合同、契约诚信机制,强化社区自治、居民自律,形成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无缝隙”服务管理模式;三是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依托国家和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流动人口计生基本信息跨部门、跨系统、跨地区共享;加强流动人口流入地和流出地的计生信息沟通和服务管理协作配合,切实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管理和区域协作“一盘棋”。
(三)全面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1、宣传倡导服务。各级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文化宣传阵地,大力宣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人口计生部门要在流动人口集聚地普及宣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科普知识,畅通流动人口知晓计划生育权利和义务的渠道,引导流动人口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和公共服务信息知晓率达到90%以上。
2、生殖健康、优生优育和计生技术服务。加强人口计生部门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合作,围绕婚姻、怀孕、围产期保健、出生登记等重点环节,为流动人口做好优生优育、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服务项目,计划怀孕的流动已婚夫妇获得免费孕前优生咨询等项目服务率达到80%以上,流动人口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项目落实率逐步提高。建立流动已婚育龄妇女住院分娩、B超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实名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杜绝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依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卫生服务机构,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服务项目实行定点挂牌和流动的免费服务;在流动人口集聚地设立避孕药具免费发放点,畅通免费避孕药具供应渠道。流动人口各项免费服务的比例逐年提高,2012年,流动育龄群众免费技术服务率达到95%以上;流动已婚育龄妇女在流入地免费接受生殖健康服务率达到90%以上;流动人口免费药具获得率达到90%以上。
3、政策奖励服务。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4号令《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意见》的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措施,按照对户籍人口的计划生育奖励帮扶政策和具体标准,全面落实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同等的计划生育均等化服务。
(1)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对在现居住地自觉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流入人口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负责落实给予一次性计生奖励,并及时通报给原籍地。
(2)各级公安部门要切实解决符合在城镇落户条件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落户问题,加快流动人口融入城市社会进程。
(3)各级教育部门要保障流入人口家庭适龄子女依法接受义务教育,并与当地居民子女享受同等待遇。流入人口农村独女家庭中女孩在我市现居住地就读初中且取得我市学籍的,其中考成绩加10分参加录取;流入人口农村双女绝育家庭中女孩在我市现居住地就读初中且取得我市学籍的,其中考成绩加5分参加录取;在教育部门实施的各类救助、资助工作中,及时安排贫困的流入人口农村独女家庭和农村双女家庭的学生。
(4)各级民政部门要对适龄流动人口开展婚前教育;对流入人口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实行社会救助和大病救助。
(5)各级卫生部门要协同人口计生部门开展流动人口优生优育、生殖健康服务。
(6)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劳务工作中,对流入人口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双女绝育家庭,要进行免费培训;对贫困的流入人口计划生育家庭,要开展相关项目的帮扶工作;流入人口晚婚晚育或在我市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等休假待遇,2012年流动人口享受与现居住地户籍人口同等休假待遇获得率达80%以上。
(7)各级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新的住房保障体系建设,逐步实现流动人口农民工的安居乐业。
符合享受上述均等化服务政策的对象,凭公安部门发放的《暂(居)住证》以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颁发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绝育证明》或者《计划生育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享受。计划生育部门要每半年对享受均等化服务政策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予以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各级要设立人口计生维权监督电话,公开办事程序、奖励政策,保障流动人口各项法定权利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认真清理各种侵害流动人口权益的行为,严肃查处各类侵权案件,切实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三、切实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推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由市政府领导牵头,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市公安、市教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市民政、市卫生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负责协调解决工作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口计生委,负责协调日常工作。
(二)落实经费保障。建立分级负担、稳定增长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对流动人口优生优育、免费培训、出生缺陷预防、免费孕前健康检查等服务项目提供经费保障,全面落实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同等的计划生育奖励扶持政策,促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建立考核机制。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体系和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纳入相关部门目标管理,有计划地开展督查评估,强化行政问责。各县(市)、区也要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协调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顺利推进。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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