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襄阳政办发[2012]5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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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5-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襄阳政办发[2012]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11]11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增强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政治责任感
及时有效地救助保护流浪未成年人,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方面,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一系列重大部署,不断增强政治责任,完善政策措施,提升救助保护水平,维护好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准确把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总体要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贯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健全机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加快推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确保流浪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家庭和妥善安置,最大限度减少未成年人流浪现象,坚决杜绝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
基本原则: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受保护权;坚持救助保护和教育矫治并重,在保障流浪未成年人基本生活权益的同时,加强其思想、道德、文化和法制教育,强化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治,帮助其顺利回归家庭;坚持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强化家庭、学校、社会共同责任,防止未成年人外出流浪;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落实政府责任,发挥基层组织作用,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形成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合力。
三、进一步明确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救助保护。公安、民政、城管、卫生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部门联动机制,把积极引导护送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作为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抓实抓好。公安机关接到流浪未成年人求助电话或发现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应当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其中由成年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进行调查、甄别,对有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给予治安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批评、教育并引导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无力自行返乡的由救助保护机构接送返乡,公安机关予以协助配合。要充分利用警务进社区的工作优势,建立社区流浪未成年人发现和报告机制,及时发现和救助流浪未成年人。民政部门要开展经常化的主动救助服务,要以救助保护机构、救助服务点、救助专用车为依托,根据流浪未成年人身心特点,采取多种方式引导其接受救助;对不愿接受救助的,要组织社工、志愿者进行一对一的劝导、救助服务。城市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及时发现和劝导流浪未成年人,告知并协助公安或民政部门将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卫生部门要建立流浪未成年人急病救治绿色通道,指导定点医院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及时救治患病的流浪未成年人。各地要建立群防群助工作网络,充分发挥社区、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作用,组织和动员居民提供线索,劝告、引导流浪未成年人向公安机关、救助保护机构求助,或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对广大群众提供的流浪未成年人信息,公安、民政、城管、卫生等部门要实行首接负责制,积极予以协调处置。
(二)加大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力度。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拐卖、拐骗和操控流浪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行为。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和被强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要一律采集生物检材,检验后录入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比对,及时发现、解救失踪被拐未成年人。要强化街面巡逻查控和重点人员、重点场所的治安管控力度,以车站广场、繁华街区、旅游景点、地下通道、桥梁涵洞等流浪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和露宿场所为重点区域,及时发现并查处侵害流浪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强化接处警工作,凡接报或发现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案件线索的,要在第一时间出警、第一时间核查甄别。公安派出所、巡警、交警等街面执勤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对巡查中发现的组织未成年人乞讨和强迫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要按照“谁发现、谁处置”的原则,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强化立案工作,实行未成年人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充分调动警务资源,第一时间组织查找。建立跨部门、跨警种、跨地区打击拐卖犯罪工作机制。城市管理部门发现涉嫌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要及时通报公安机关进行处置。民政部门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及时接收公安机关解救、护送来站的未成年人并做好救助服务。
(三)帮助流浪未成年人及时回归家庭。救助保护机构和公安机关要综合运用救助保护信息系统、公安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和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等方式,及时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对查找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及时安排接送返乡,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要在购票、进出站、乘车等方面积极协助。流浪未成年人流出地救助保护机构要主动与流入地救助保护机构做好沟通协调,及时接回并妥善安置流浪未成年人,防止其重复流浪,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甚至遗弃流浪未成年人。流出地救助保护机构要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家庭监护情况调查评估。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对问题家庭要加强家庭监护指导和干预,对生活困难的,要加大救助帮扶力度。对确无监护能力的,由救助保护机构协助监护人及时委托其他人员代为监护。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且有违法行为的监护人,由公安机关按遗弃行为处理,并由救助保护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对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在继续查找的同时,要通过救助保护机构照料、社会福利机构代养、家庭寄养等多种方式予以妥善照顾。对经过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公安机关要按户籍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以便于其就学、就业等正常生活;其中有家庭申请收养的,民政部门依据收养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无人收养的,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安置。对在打拐过程中被解救且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婴幼儿及学龄前未成年人,民政部门要将其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抚育,公安机关要按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并按孤儿落实养育政策。
教育部门要及时安排返乡及民政部门安置的适龄流浪未成年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指导中等职业学校做好接收工作,对职业学校接收的家庭经济困难并符合条件的返乡未成年人予以资助或减免学费;对不适合入校接受教育的,要支持救助保护机构开展替代教育,做好教育矫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劳动年龄内符合条件的流浪未成年人纳入就业扶持政策体系。
(四)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救助保护机构要依法承担流浪未成年人的临时监护责任,为其提供文化和法制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技能培训等救助保护服务。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要协助司法部门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救助保护机构要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帮助流浪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或替代教育,对沾染不良习气的,要通过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矫治不良习惯,纠正行为偏差;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流浪残疾未成年人,卫生、残联等部门要指导救助保护机构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康复训练等。
(五)强化流浪未成年人源头预防和治理。预防未成年人流浪是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做好源头预防是解决未成年人流浪问题的治本之策。家庭是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流浪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要加强对家庭履行监护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对困难家庭予以帮扶,提升家庭抚育和教育能力,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村(居)民委员会要建立随访制度,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要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要报告公安机关予以训诫,责令其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学校是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阵地,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加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根据学生特点和需要,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学生掌握就业技能,实现稳定就业;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要进行重点教育帮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教育资助和特别关怀。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适龄儿童少年辍学与失学信息通报制度,指导学校做好劝学、返学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做好协助工作。
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和扶贫开发等政策,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纳入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工作、“春蕾计划”、“安康计划”和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计划;将流浪残疾未成年人纳入残疾未成年人康复、教育总体安排;充分发挥志愿者、社工队伍和社会组织作用,鼓励和支持其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教育、矫治等服务。
四、健全工作机制,形成救助保护工作合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市长为总召集人,民政、宣传、社会管理、公安、城管、卫生、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司法、发改、财政、编办、残联、团市委、妇联、广电等部门为成员的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救助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制,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部署,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目标管理,建立和完善工作责任追究机制。对工作不力、未成年人流浪现象严重的地区,追究该地区相关领导的责任。对因生活保障、帮扶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未成年人流浪问题严重、不及时劝(引)导和救助,不及时上报辖区未成年人失踪、辍学情况和流浪未成年人信息、不及时出(处)警、拒绝接收或遗弃流浪未成年人、不落实安置政策的,要严厉追究责任;对因救助保障措施不到位、医疗救治机构不及时,造成流浪未成年人非正常死亡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二)落实部门责任。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配合民政部门做好设施布局和项目建设工作。编制部门要根据救助工作量,按一定比例合理配备人员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照城管、环卫等行业标准,落实救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支持救助管理机构参公管理,对救助保护机构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按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公益性岗位或以钱养事岗位。教育部门要支持救助机构对流浪未成年人开展义务教育或替代教育,做好有轻微犯罪流浪未成年人帮教工作。卫生部门要指导、督促医疗机构及时做好流浪未成年精神病人、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的医疗救治工作。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操纵未成年人、拐卖拐骗未成年人乞讨等犯罪行为,在市救助管理站设立警务室并派驻民警,县市区救助管理站明确警务联系人,协助做好管理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要督促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要在购票、进出站、乘车等方面予以积极协助,在春运和节假日期间,支持配合救助管理机构在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设立临时救助点。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保障工作,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除统筹安排救助支出之外,还要通过中央和省级专项补助、财政预算、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资,支持救助机构设施建设、设备购置和运转需要。其它有关部门也要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履行部门职责。
(三)加强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要不断完善救助保护设施,充分发挥现有救助保护机构、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作用,进一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要加强救助保护机构工作队伍建设,着力建设专业化救助人才队伍。
(四)建立情况通报制度。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组织协调和信息系统建设,定期通报各地、各部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情况,建立挂牌督办和警示制度。
(五)加强宣传引导。加大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力度,进一步营造关心关爱流浪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加强舆论引导,弘扬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开展慈善捐助、实施公益项目、提供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积极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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