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襄阳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襄政办发[2015]37号
颁布日期:2015-09-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襄政办发[2015]37号

关于印发《襄阳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襄阳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实施。

2015年9月6日

襄阳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为强力推进市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促进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根本改善,根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襄阳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等法规和文件,市政府拟从2015年8月开始,依据市区4个国控自动监测站所测的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值指标,对各城区和高新开发区进行考核,按照“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予以奖惩。

一、考核目标

完成2015年省对我市下达的PM10日平均浓度97微克/立方米以下的考核目标;下半年控制在68微克/立方米以下。

二、考核范围

对已设国控空气监测点的襄城区、樊城区、襄州区、高新开发区进行考核。

三、考核项目

1、PM10半个月平均浓度值;

2、PM10浓度每半月与上半月相比增幅。

四、考核措施

实施保证金制度,对排名最后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实行罚款、通报曝光、约谈、问责。

五、考核办法

每半个月对各城区、开发区PM10监测半个月平均浓度值及环比增(降)幅进行排名。处罚对象:①PM10浓度超过控制目标(68微克/立方米)且排名末位的城区、开发区;②PM10浓度超过控制目标且环比增(降)幅最高(低)的城区、开发区。

1、各城区、开发区向市财政缴纳50万元保证金,一项罚5万元。

2、连续两个半月份受罚的,在媒体通报曝光;连续三个半月份受罚的,罚金一次扣完,责令重交保证金;区党政主要领导(轮流)与分管领导要上襄阳电视台“襄阳新闻”向市民说明情况,并向市委、市政府写出书面报告。

3、年终综合考核,罚金奖励给综合排名第一的城区,保证金不足额的重新补齐。对排名倒数第一的城区、开发区,扣除实绩考核中环保赋分1.5分;对排名倒数第二的城区、开发区,扣除实绩考核中环保赋分1分。

六、考核时间

以8月8日至8月22日数据为第一基准半个月份,从2015年8月23日起开始考核。

七、考核实施单位

市大气污染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每半个月排名和罚款数额的统计,并将排名及处罚情况向社会公布。市财政局负责统一通过年终财政结算,兑现对各城区的处罚。市综合考评办负责年终考核的分值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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