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宜府办发〔2014〕8号
颁布日期:2014-02-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宜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21日

宜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省编办《关于组建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的通知》(鄂编办文〔2013〕132号)精神,设立宜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减少的职责

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二)下放的职责

将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放的医护人员执业注册中有关护士变更注册、护士延续注册、护士重新注册和护士注销注册职责,下放给各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三)承接的职责

承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放的外国医疗团体来宜短期行医审批职责。

(四)调整的职责

1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将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的职责,划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五)加强的职责

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全市人民健康水平。

2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3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国家、省的卫生和计划生育标准、技术规范。协调推进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拟定全市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负责传染病、地方病和其他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监督工作。负责卫生应急工作,拟定全市卫生应急预案和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组织和指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负责国家、省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

(四)负责拟订并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规划并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农村卫生、社区卫生服务、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负责实施全市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管理,组织实施国家、省关于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组织实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制度和医务人员执业许可证制度,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组织推进全市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及省药品增补目录。落实省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相关政策措施。

(八)组织实施促进全市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全市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

(十)研究提出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对策建议,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指导全市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区域协作,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一)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贯彻落实国家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十二)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成果的普及和应用工作。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三)完善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对计划生育规划执行情况和目标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评,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四)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分析,参与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组织实施国际交流合作与援外工作。

(十五)拟订全市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技术标准,加强中医药行业监管。

(十六)承担市委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承担全市重大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保障工作。

(十七)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市血吸虫病防治领导小组、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1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全市卫生计生工作年度目标责任检查考核和机关、直属单位的安全保密、综合治理、政务公开、安全生产监管和信访工作;组织协调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机关后勤服务工作。

(二)规划与信息科(信息中心)

拟定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专业建设规划,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工作,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计生)资源配置;组织实施各类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建设标准和建设规划,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全市大型医用装备配置许可,组织监督实施国家、省关于卫生装备的标准。

承担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的信息化建设,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负责卫生计生统计信息工作;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负责人口发展功能区编制工作。

(三)财务科

组织贯彻执行上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提出国家、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基建投资及其他资金的安排意见与管理;协调监督国外卫生贷款在宜的立项与实施工作;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组织落实政府采购工作;监督检查全市卫生计生经费、奖励扶助经费及社会抚养费的管理与使用;拟定全市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负责对口支援工作。

(四)体制改革科(挂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牌子)

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宏观政策与改革发展措施并组织分析、评估;承担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研究提出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督促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指导、组织、推进全市医改工作。

负责拟定全市新农合管理制度、补偿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新农合基金的预决算管理;实施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和监管;指导各县市区做好新农合经办工作;组织实施新农合大病保险,探索实施新农合市级统筹。

(五)疾病预防控制科(挂市委市政府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市卫生应急办公室、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科牌子)

拟订全市重大疾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与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拟订全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规划和基层防保组织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市健康管理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与监管;指导和协调全市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承担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与发布工作;协调各地各部门开展血吸虫病、寄生虫病的综合防治工作,负责全市血吸虫监测工作;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任务,履行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职责。

承担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拟订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紧急医学救援的政策、制度、规划、预案和规范措施;指导全市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建与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活动;组织协调全市有关重大工程和重大活动的卫生防病保障和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承担市委市政府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和市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六)医政医管科(挂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医疗卫生动员办公室牌子)

拟订全市医疗机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注册登记;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的有关政策规范、标准、办法;监督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组织实施医务人员执业许可证制度;拟定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规划、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实施全市医疗机构评审评价;组织实施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负责全市重大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负责精神病医疗机构质量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应急医疗救援工作,组织对全市重大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调查处理;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承担国防医疗动员工作。

(七)中医科

拟订全市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目标并组织实施,协调全市中医药资源配置;拟订全市中医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质量和技术标准、服务规范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市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院的资格核准并监督管理;负责中医机构的审核、执业登记及业务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实施中医执业资格许可制度;负责全市中医、民族医药、中西医结合等科技、教育和重点专科和学科发展工作。

(八)基层卫生科

拟订全市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农村卫生、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承担综合管理农村和社区基本公共卫生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负责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项目管理工作;指导乡村医生等农村卫生人员的管理与人才培养工作;收集、分析农村和社区居民健康状况信息,检查农村卫生政策落实情况。

(九)妇幼健康服务科

拟订全市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划、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和协调全市妇幼保健服务机构建设和业务工作;组织管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组织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组织实施全市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

(十)行政审批科(挂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科牌子)

监督检查国家、省卫生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负责综合性卫生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研究;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法律法规咨询、解释工作;负责起草政策研究报告等工作。

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计划生育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计划生育违法案件,指导规范综合监督执法行为;负责本机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和协调,按照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的要求,实行统一受理、全程协调服务和跟踪督办,对其中一般性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即办件”直接办理审批手续。

(十一)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科(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牌子)

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及省药品增补目录;贯彻落实省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提出全市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基本药物的招标采购工作,负责组织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监测;负责基本药物制度综合配套改革等综合协调。

负责全市医疗机构医用耗材、检验试剂和医疗器械的集中招标采购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对全市中标药品、医用耗材、检验试剂和医疗器械中标(配送)执行企业配送(执行)情况的监督与管理;负责对全市集中招标医疗机构中标药品或医用耗材选购、使用、回款等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等。

(十二)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全市爱国卫生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和广泛发动群众共同开展爱国卫生工作;负责全市卫生状况监督检查;负责全市卫生城市、卫生城镇、卫生乡村、卫生先进单位的建设和考核管理;指导、协调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成果;组织开展健康宜昌全民行动和健康城市创建工作;指导全市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科学知识;指导全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具体负责城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检查督办;指导全市开展除四害工作,具体负责城区除四害工作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负责组织实施农村改厕项目和协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监测工作。

(十三)计划生育指导科

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政策;指导和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拟订全市计划生育目标管理方案并组织考核、评估;指导、督促地方实施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科(性别比综合治理办公室)

研究提出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拟定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的对策措施,推动各地开展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

(十五)科教与宣传科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科学普及工作;组织协调卫生和计划生育新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科研基地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计划生育医学鉴定工作;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参与拟订全市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负责全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专科医师培训制度;承担对外交流、合作、援助等有关工作。

组织协调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重大先进典型的宣传报道;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目标、规划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网络建设;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科学普及、新闻和信息发布,协调处置媒体反映的有关卫生和计划生育方面的问题。

(十六)人事科(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拟定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干部岗位培训工作;负责办理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各类人员因公出国(出境)政审手续;承担医疗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综合协调卫生计生援外援藏援疆工作;归口管理全市医疗卫生计生社团组织;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十七)保健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中央、省领导在宜的医疗保健和市委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全市重大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高级外宾、高级专家在宜的医疗安排;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正县级以上在职领导干部的医疗保健工作及健康体检。

纪检监察、行业工会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离退休干部科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4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增设1名副主任兼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纪检组长1名,工会主任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24名(含卫生计生监察专员2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监察室主任1名,国动办专职副主任1名,医改办专职副主任1名,离退休干部科科长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5名。

五、其他事项

(一)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提出全市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拟订全市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全市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全市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调整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后,核减市发展改革委员会相关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

(二)与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市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与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建立健全应对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建立和完善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建立口岸输入性疫情的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

(三)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地方食品安全标准制定,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中的流行病学调查及食品安全事故认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将风险评估结果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召回和销毁等强制措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时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议并会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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