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促进市场主体增量提质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推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促进市场主体增量提质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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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4-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推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促进市场主体增量提质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2〕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市工商管理局《关于推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促进市场主体增量提质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关于推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促进市场主体增量提质发展的实施意见
市工商管理局
随着我市经济快速发展,个体工商户数量呈现快速增长趋势。为切实优化市场主体发展环境,推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进一步促进市场主体增量提质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个体工商户是市场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扩大就业、拓展服务、增加税收等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0〕17号)精神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意见》(宜府发〔2011〕2号)要求,深入开展市场主体增量提质行动,积极引导、推动具有一定规模的传统型个体工商户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转型升级,有利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做大做强,有利于扩大企业总量,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总体要求
按照“主体自愿、政府推动、扶持规范”的原则,积极支持、鼓励、引导个体工商户向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转变。
对依法应登记为企业的个体工商户,在2012年实现应转尽转,逾期未转者应当变更经营范围,并加强税收征管等相关监督管理;对法律法规鼓励引导登记为企业、各部门重点监管的行业,以及实际经营规模较大,已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条件,或有转型升级需求的个体工商户,应引导尽快转型升级。
2012年,全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总户数不少于4000户,到2014年年底累计不少于6000户。
三、实施范围
(一)依法应登记为企业的行业。具体包括: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旅行社,互联网上网服务,境外就业中介,典当,拍卖,快递服务,劳务派遣,汽车供应,汽车品牌经销,因私出入境中介,报废汽车回收等。
(二)法律法规鼓励引导登记为企业以及各部门重点监管的行业。具体包括:较大规模住宿、餐饮、娱乐、商场零售、中介服务;实际能耗较大的服装、鞋材、锁具、家具制造;再生资源回收和旧货经营;其他劳动密集型,需要进行节能、环保等管理控制的行业。
(三)实际经营规模较大,已具备或应当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条件,或有转型升级需求的个体工商户。具体包括:有自主品牌,需进一步提升竞争力的个体工商户;从事加盟连锁经营,或者经营方式为总经销总代理等模式的个体工商户;从事运输、物流服务的个体工商户;投资或经营规模较大,已由税务部门核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年销售额5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或80万元以上的商贸、餐饮项目个体工商户,以及经营场所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或雇工人数达8人以上的其他项目个体工商户。
四、扶持措施
本意见发布之前已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并在2014年12月31日前办结转型升级登记,且具备下述条件:一是在本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二是未处于被有关部门立案查处状态;三是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为拟升级企业的投资者或主要投资者;四是主要经营场所不变;五是主营业务不变,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
(一)税收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后,可维持原税收征管方式不变,保持与原个体工商户税负基本一致,享受最新税收优惠政策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辅导。
(二)金融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后,按规定享受中小企业有关扶持和优惠政策,各级金融部门给予优先支持。
(三)社保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后,3年内可继续按个体工商户的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
(四)行政审批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时,仍在有效期内的相关前置许可,在实质审批事项不变且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由相关审批部门为转型企业即时直接更换新证或签署旧证延续使用的意见,工商管理部门据以办理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原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可继续保留,并可根据需要酌情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五)工商登记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时填写《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申请表》,经所在地工商管理所审核签署意见后,向拟设立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企业设立登记申请材料,在企业已设立、个体工商户已注销的情况下,由工商管理所出具转型升级办结证明。各工商管理所应设立专用窗口,受理转型升级申请,指导、协助办理转型升级手续。
在不损害其他权利人合法权益、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继续使用原有商号名称;转型升级为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其沿用原名称加上“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等构成要素。经营地址或住所不变的,有效期内的住所证明可直接使用。个体工商户原签订的有关加盟、代理、许可使用等协议,经当事人协商可由转型升级后企业继续履行或者重新签订协议。企业设立登记后,原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可保留6个月用于办理有关权属变更手续,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上加注转型升级类别、执照用途、执照有效期等提示。
五、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宜昌市市场主体增量提质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工商管理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招商局、市统计局、市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筹协调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管理局,市工商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县市区和宜昌开发区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确保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有序推进,促进市场主体增量提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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