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宜昌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宜昌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宜府办发[2010]060号 |
|---|---|
| 颁布日期:2010-06-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宜昌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0]0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宜昌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宜昌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09〕9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宜文〔2010〕1号)精神,设立宜昌市农业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农业转基因生物管理的职责。
(二)增加饲料生产企业设立条件和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申报的职责。
(三)加强农产品产需调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结构合理。
(四)强化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五)加强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六)加强农业招商引资和为大企业、项目建设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七)取消、下放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农业机械化、农村能源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措施、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贯彻执行农业产业政策,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农业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制定;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二)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与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三)指导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负责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经批准后指导实施。拟订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
(四)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政策措施、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负责“无公害蔬菜”、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生产的管理和监测,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研究制定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五)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规范的组织实施。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六)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农药、渔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许可及监督管理;依法负责渔船、渔机、网具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和省标准。指导农业机械化发展和农机安全监理。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
(七)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植物防疫检疫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对市内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担市域外引进农作物种子(种苗)检疫工作。
(八)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九)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的工作。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十)拟定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市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重大科研专项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组织引进国内外农业先进技术,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十二)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草原、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
(十三)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的发展。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十四)承办政府间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参与农业对外援助政策和规划制定,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援外项目。
(十五)开展农业招商引资,为大企业、项目建设提供“直通车”服务。
(十六)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农业局设1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调研科与其合署办公)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安保、保密、信访、维稳、建议提案办理、新闻宣传与发布、政务公开、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综合目标考核等工作;负责组织农业抗灾救灾生产,承担农情调度分析;拟订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组织起草局有关综合性文件、重要报告;承担农业产业发展政策的研究,提出产业保护和发展的政策建议;组织开展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重大问题调研,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局机关后勤服务及对外接待工作。
(二)人事科(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承办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承担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程;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三)发展计划与财务科
会同有关部门监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和财政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提出扶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财政、信贷和保险等相关政策建议;组织开展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四)科技教育科(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与新品种保护办公室)
承担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管理农业科技成果,承担农业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牵头协调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建设,参与组织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组织农民从业技能和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工作;承担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外来物种管理相关工作;承担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工作。
(五)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与其合署办公)
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对其他部门拟订的涉农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核意见;指导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承担农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农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按照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的要求,负责本机关行政审批事项的集中受理、全程协调服务和跟踪督办,对其中一般性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即办件”直接办理审批手续。
(六)市场与经济信息科
指导全市农产品市场信息体系建设,提出大宗农产品和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及价格政策建议;承担农业统计有关工作;分析与预测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运行情况;发布农业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承担电子政务建设。
(七)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科
归口管理系统涉外事务;承担农业国际贸易研究、农产品出口促进和农业产业损害调查;承担农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工作;承担农业外援和援外工作的有关事宜。
(八)种植业科
拟订种植业(粮、棉、油、麻)发展政策措施、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组织实施种植业重大项目;承担耕地质量管理和发展节水农业的相关工作;组织种植业种子及其资源的品种审定、植物内检和遗传资源保护;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普查;承办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事宜;组织种植业抗灾和救灾备荒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的储备和调拨。
(九)经济作物科(市农业板块基地建设办公室)
研究拟订经济作物生产规划与产业布局,并组织实施;提出经济作物发展的政策建议;指导经济作物结构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拟订经济作物技术推广和新品种、新产品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经济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和种子种苗繁育管理工作;拟订农业板块基地规划,指导农业板块基地的建设。
(十)蔬菜办公室
研究提出全市蔬菜产业发展规划和重大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蔬菜产业结构调整;负责蔬菜行业管理和蔬菜基地建设;研究提出蔬菜产销政策;组织指导蔬菜产业化工作。
(十一)市饲料工作办公室
拟订饲料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饲料行业行政许可;承担饲料业发展的预测预警;协助组织饲料检测和质量监测工作;开展饲料工业信息统计,推广重大科技成果与技术。
(十二)农业产业化科
拟订并组织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产品加工业的政策措施、发展规划;指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布局、产业调整和服务体系建设;开展农业招商引资工作;承担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有关工作。
(十三)农业项目科
组织推动农业各类项目政策的实施并监督落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农业项目资金的稽查工作;监督检查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财务管理等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十四)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市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
承担拟订农产品及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的有关工作;承担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信息发布的工作;承担组织、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工作;承担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无公害蔬菜”、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生产的管理和监测。
(十五)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对外挂市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指导办公室、农村经营管理局牌子)
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财务、资产管理和审计;指导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承担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规定;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涉及农民负担的违规、违纪事件;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和社会事业发展工作。
(十六)水产管理办公室(对外挂市水产局牌子,内设综合科、产业发展与渔政科)
拟定水产渔业发展、水面开发、水生动植物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水产渔业的行业管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查处重大渔业纠纷案件和污染案件,维护渔业生产秩序;组织水生动植物检验检疫防疫;指导水产品加工、流通;负责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的监督管理。
(十七)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对外挂市农业机械局牌子,内设综合科、监督管理科)
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化的发展规划及重大技术性措施;负责全市农机行业管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负责农机使用管理;指导农业机械化推广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农业机械的普及应用水平和操作水平;组织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产品质量检验、鉴定和认证管理;负责农机抗灾物资的储备、申请、分配和管理。
纪检监察、产业工会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离退休干部科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农业局机关行政编制为52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5名),事业编制2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农艺师1名,水产办主任(局长)1名,农机办主任(局长)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23名(含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科科长1名,水产办科长2名、农机办科长2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4名。
五、其他事项
(一)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市卫生局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市农业局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
(二)成立宜昌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为市农业局管理的相当副县级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宣传贯彻农业法律、法规、规章,对各有关农业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总结;指导和监管全市农业种子、农药、肥料、农业环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执法工作;负责全市农业执法人员和有关农资生产、经营上岗人员的培训、考试、考核;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农业执法工作;负责调查、调解、处理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横向移送、跨县(市、区)以及本行政区域内较大农资质量纠纷,依法查处农业违法案件;负责组织全市农资质量监督检查、检测、检验和委托鉴定工作。
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0名,从市直农业系统相关单位调剂配备。其中:支队长兼政委(副县级)1名,副支队长(正科级)1名。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