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全市公办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建设推进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全市公办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建设推进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宜府办发[2009]035号 |
|---|---|
| 颁布日期:2009-05-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全市公办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建设推进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9]0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委编办《关于加强全市公办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建设推进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关于加强全市公办城市社会福利机构
建设推进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工作实施方案
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委编办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公办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建设推进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工作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8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加快公办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建设,努力提高全市城镇“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或赡养人)对象的生活质量,切实维护城镇“三无”对象的基本权益,为构建和谐文明宜昌作贡献。
二、总体目标
2010年底前,各县市区至少建成一所床位总数与本地城镇“三无”对象总数相适应的公办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全市床位总数达到3374张。其中2009年,全市公办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床位数达到2334张,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率达到73%;2010年全市公办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增加床位1040张,城镇“三无”对象自愿条件下集中供养率达到100%。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改扩建为主,新建为辅。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综合考虑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需求,除夷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长阳自治县和五峰自治县新建公办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外,其他各地均应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进行改扩建,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量力而行。
(二)坚持以地方投入为主,争取上级补助为辅。县市区政府是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工作的责任主体。市财政重点保障市属第一、二社会福利院的改扩建任务,对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社会福利院建设给予适当补贴。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对公办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建设的投入,确保项目如期开工和投入使用。
(三)坚持以集中供养为主,分散供养为辅。新建和改扩建的公办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必须确保城镇“三无”对象在自愿条件下全部实行集中供养。对不愿集中供养的城镇“三无”对象,要充分尊重其意愿,落实好供养经费,要通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做好日常照料工作,妥善解决他们的衣食住医葬等问题。
四、主要措施
(一)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强公办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一是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公办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建设项目纳入当地基本建设规划,认真落实公办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建设目标。2009年实现新增床位1220张,2010年再新增床位1040张,实现城镇“三无”对象自愿条件下100%的集中供养。二是积极筹措资金,切实保障项目建设的需求。各县市要尽快开工建设,积极争取省级专项补助。其中远安县、兴山县、秭归县、长阳自治县、五峰自治县、当阳市6个县市对照国家级贫困县(市)和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争取省级建设补助资金。要将社会福利机构建设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给予保障,同时,要充分利用本级彩票公益金给予资助。市社会福利院、市儿童福利院、市第二社会福利院改扩建资金主要由上级补助、市福彩公益金和市财政预算安排。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社会福利院改扩建资金主要由上级补助和区财政安排,市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核定的“三无”人员床位数给予适当补助。要鼓励社会力量支持参与公办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建设。可采取自愿定向捐赠等形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但不得通过借贷方式负债融资建设公办城市社会福利机构。三是落实完善社会福利优惠政策。在加强公办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建设中,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决定》(鄂政发〔2000〕5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45号),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二)采取多种形式,建立城镇“三无”对象的各项救助机制。一是大力推进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工作。城镇“三无”对象在自愿条件下要尽量入住公办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实行集中供养,对不愿入住机构的城镇“三无”对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社区负责实施的方式,通过日间照料、入户服务、邻里帮助等措施,妥善安排好他们的生活。对不愿到福利机构的孤儿,应优先明确有监护能力的亲属监护抚养,无亲属监护抚养的,要落实其他法定监护人代养,或者由当地民政部门选定有爱心、有抚育能力、符合代养条件的社会群众为监护代养人,并签订代养协议,确保其正常生活和正当权益受到保护。二是统筹落实供养经费。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按现有经费渠道及时调整全市城镇“三无”对象的供养标准,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享受城市低保的,按分类施保的要求,不得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5倍。三是建立医疗救助机制。将全市城镇“三无”对象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范围。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三无”对象开展助养、助学、助医,发动社会志愿者对“三无”对象开展帮扶活动。
(三)落实公办城市社会福利机构的人员编制及经费,促进福利机构健康发展。原有公办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和人员编制保持不变,因自然减员需要补充公益性服务岗位人员,以及新建和改扩建的公办城市社会福利机构需要工作人员的,按照“以钱养事”原则,由编制部门核定公益性服务岗位,用人单位向社会公开聘用。公益性服务岗位配备比例为:与生活能自理老人1∶6;与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1∶3。所需公益性服务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四)加强领导,强化责任。一是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加强公办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建设、推进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重要工作安排,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各司其职,合力推进。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批复,编报基本建设计划;民政部门负责福利机构建设与管理的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公办城市社会福利机构设施配套经费和必要的工作经费;编制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科学核定机构人员定额。其他有关部门都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积极主动帮助解决公办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建设和“三无”对象集中供养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二是加强建设项目管理。按照《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发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9〕131号)、《民政部关于批准发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民发〔2001〕24号)有关规定设计和建筑施工规范建设,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宜府发〔2008〕3号)精神,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等,严格质量管理和建设资金管理。项目完工后,要依法组织竣工验收。三是着力提升公办城市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指导社会福利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各福利机构要严格贯彻落实民政部“三个基本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搞好环境卫生整治和服务人员的经常性培训教育,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技能,做到环境良好、设施完善、管理规范,服务优质。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