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1-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常德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常德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常德市委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委〔2010〕6号)和《中共常德市委办公室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常德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常办〔2010〕6号),设立常德市农业局(简称市农业局),正处级,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在基本农田保护区集中处置或者堆放固体废弃物的审核职责。

(三)增加承担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审查的职责。

(四)加强农产品产需调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结构合理。

(五)加强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不含沼气)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六)强化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七)强化农业环境保护与农业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促进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拟订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参与拟订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参与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政策建议;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二)指导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参与研究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投资项目和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配合市财政局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三)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制定大宗农产品与农业投入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指导农产品生产和农业投入品使用;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四)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农业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指导实施农产品生产;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负责初级农产品种植环节的监管以及流通环节农产品的监督抽查;组织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在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监督指导下,对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五)负责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草种、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开展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

(六)负责农作物有害生物防治和植物检疫工作。提出农作物有害生物防治和植物防疫检疫的建议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植保植检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农作物有害生物测报防治、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防控;依法承担引进农作物种子(种苗)检疫工作。

(七)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八)制定农业科研、农技推广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市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实施农业科研、成果转化、科技示范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组织引进国内农业先进技术,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十)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

(十一)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不含沼气)发展和农业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对农产品产地安全实行分类管理;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建设;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十二)负责重大畜牧渔业和农业机械化投资项目实施的指导监督;负责重大畜牧渔业和农机执法的指导监督。

(十三)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指导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

(十四)管理农业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征集、发布农业经济信息,负责农业信息化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农业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法制科)

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办;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来信来访、综合治理、维护稳定工作;负责中央和省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检查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等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负责机关后勤服务管理、接待工作。

(二)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队伍建设、人事管理、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纪检、监察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资格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归口管理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及干部队伍管理工作。

(三)计划财务科

拟订农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区域开发规划、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信贷、保险等有关政策建议;编报部门预决算并组织执行;承担农业固定资产投资的有关工作;按照规定权限审查报批农业重大建设项目,实施项目跟踪管理;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基本建设、内部审计等工作;归口管理局管各项资金;承担种植业统计有关工作。

(四)粮油作物科

拟订粮油作物发展的政策建议、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粮油作物种植结构和布局调整、标准化生产和优质、高产、高效创建工作;组织主导品种的筛选、确定和公告;承担粮油生产救灾工作;参与粮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协调粮食作物重大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五)经济作物科

拟订经济作物发展的政策建议、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调查分析经济作物生产形势和市场动态,指导经济作物种植结构和布局调整、标准化生产和优质、高产、高效创建工作;组织主导品种的筛选;会同相关部门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协调经济作物重大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六)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市场与经济信息科、市绿色食品办公室)

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产品认证的有关工作;拟订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农业生产技术规范;参与拟订农产品及相关农业生产资料标准的有关工作;承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提出大宗农产品和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及价格政策建议;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有关工作;承办农业有关涉外事务及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七)科技教育科

拟订农业科技、农民教育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承办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农业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工作;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组织农民职业技能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承担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业教育工作。

(八)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科

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农业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工会主席1名,总农艺师1名;正副科级领导职数10名(含正科级党风廉政建设联络员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其他工作人员8名。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站不再加挂市农业科技教育管理办公室、市绿色食品办公室的牌子,不再负责农业科技教育管理、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证以及授权范围内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等方面的职责。

(二)管理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市政府蔬菜办公室。

(三)市农业局所属其他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四)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市食品安全办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市卫生局负责受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市农业局、市蔬菜办负责初级农产品种植环节的监管,市畜牧兽医水产局负责畜禽、水产品养殖环节的监管和动物防疫检疫工作;市质监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市工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市药监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和保健品食品安全监管;市商务局负责生猪定点屠宰和酒类市场的监督管理。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常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常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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