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

颁布单位: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12-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

衡政发〔2012〕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把我市农业的传统优势变为产业优势,进一步加快我市农业产业化发展步伐,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实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无意犯错首次免罚制”。

(二)农产品加工企业享受衡阳市政府关于工业企业及招商引资、品牌建设、高新技术产业的一切优惠政策。

(三)农产品加工园区、农产品物流园区和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参照工业园区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待遇。

(四)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所需用地优先安排。龙头企业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农产品收购场所用地和新办畜禽饲养场、水产养殖场,用地未固化的,视同农用地。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方式配置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符合乡镇、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以不办理土地征收手续,不缴纳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农业生产基地内,建设农产品新加工项目需要临时使用土地,不破坏耕作层且落实了土地复垦措施,符合临时用地条件的,可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六)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用电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上的执行大工业电价。现代化或专业化种养业企业,家庭作坊、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七)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生产用水,由所在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年度用水计划,计划内用水减半征收水资源费。农业灌溉、水产养殖取水,不需要领取取水许可证。

二、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

(八)县市区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应安排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并根据财力增长逐步增加投入。市财政从2013年开始,预算内安排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1000万元,用于全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新增产能的贷款贴息、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风险防范、专业合作组织专项扶持等方面。

(九)现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基金)要向农产品加工企业倾斜。市、县的现代农业发展、农业综合开发、企业技术改造、三产业引导资金、科技三项费用等各类专项资金,要重点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倾斜。

三、加大税费优惠力度

(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其他管理部门在办理证照时要按最低标准收取规费。

(十一)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新建的各种农产品专业市场、集贸市场免收3年市场管理费。

(十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十三)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十四)农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龙头企业提取的风险保障金在实际发生支出时,依法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龙头企业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十五)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按国家高新技术目录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引进项目引进的良种和加工设备,除按《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六)对遭受自然灾害的农业企业,其发生的资产损失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当年发生亏损的,可以结转以后5个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十七)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生产加工用地的土地使用税及生产生活用房等建筑的房产税纳税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批减免。

(十八)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从农户或专业合作社收购农产品,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十九)农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四、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二十)各金融机构要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优先纳入贷款范围,并给予利率优惠;要充分考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特点,合理确定评级要素,科学设定授信额度、期限、品种和还款方式,满足企业的信贷需求。扩大龙头企业有效担保物范围,依法开展权属清晰、风险可控的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四荒地使用权等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仓单、可转让股权、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等权利质押贷款。

(二十一)农发行要为龙头企业提供便捷的贷款方式,简化办贷程序,提高办贷效率,对龙头企业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可采用信用贷款方式。符合条件的可公开授信。

(二十二)鼓励上市融资发行债券。优先将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纳入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证券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上市融资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在企业上市过程中,需办理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用地审批、环境评价、工商登记,以及需要税务、工商、劳动、质监、海关等部门出具无违法证明等手续的,要简化审批程序、特事特办、限时办结。

(二十三)支持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参与投资开发和经营农业产业化项目。

(二十四)鼓励和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牵头组建涉农信用担保公司,设立涉农互助担保基金。政府职能部门要给予行政性收费减免和从简审批,并安排必要财政资金用于建立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对其提供的担保贷款,银行业机构给予利率优惠。

五、加大创新支持力度

(二十五)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获得省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二十六)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龙头企业就业,对符合基层就业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政策。支持龙头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联合攻关。鼓励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通过技术承包、入股、转让等形式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创新科技人员服务龙头企业的激励机制。

(二十七)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其中认定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有关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二十九)支持企业参与标准体系的制定。对承担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科研项目为主要起草单位、参与起草单位分别资助50万元、30万元;对承担湖南省地方标准科研项目为主要起草单位、参与起草单位分别资助20万元、10万元。

(三十)鼓励中国500强企业和上市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衡阳市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基地建设。凡固定资产总投资5000万元、当年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从投产之日起连续5年,企业上缴“两税”地方留成部分80%予以返回。

六、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O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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