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06-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4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2〕3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建立和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准确反映服务业发展规模、效益、县市区分布和行业分布等情况。对制定服务业发展政策,加强对服务业的宏观调控,满足部门管理和国民经济核算需要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当前一些地方和部门对服务业统计工作重视不够,服务业统计名录库不完整,统计分类标准不健全,部门配合不紧密,经费和人员保障不到位,难以适应服务业发展需要。各县市区、工业园区和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把服务业统计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二、明确服务业统计工作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湘发〔2007〕9号)精神,针对服务业统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整体设计、规范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条块结合、分步推进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建设,全面提升服务业统计能力,不断提高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努力适应科学发展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需要。

(二)主要原则

为保证服务业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系统性,保持与其他专业统计数据的协调和统一,服务业统计应贯彻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统一要求,坚持“在地统计”、“权责发生制”和“市场价格估价”等原则。

“在地统计”原则是指根据统计单位的常住地确定其统计归属地,即一个统计单位在我国境内设立生产经营场所,并长期(一年及以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其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地进行统计。

“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指根据交易活动发生时间确定统计的报告期。企业(单位)财务统计指标的报告期确定,原则上应与其执行的会计制度保持一致。

“市场价格估价”原则是指根据交易双方认定的成交价格进行统计。没有货币支付行为的交易,按市场上同类产品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或按所发生的实际成本估价。

(三)目标

通过不断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推动建立科学、统一、全面、协调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统一规范服务业统计范围和基本内容,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健全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服务业发展情况统计监测评价体系,加强数据质量控制与评估,不断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国家实施宏观调控、制定发展规划和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切实加强服务业统计名录库建设

准确的服务业单位名录库是开展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的基础,是保障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基础。各级统计部门要适应服务业单位变化快、楼宇经济特征明显等特点,建立健全服务业单位名录库动态维护管理制度,确保服务业单位的准确性。服务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要按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所在地县级政府统计部门办理统计报告备案手续,接受统计调查。工商、税务、民政、编制、司法等有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审批(备案)职能的国家机关,在每个月底必须向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提供服务业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等信息。政府统计机构要为其他部门开展服务业统计调查提供全面准确的基本单位名录。

四、做好服务业统计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范制度方法、统一组织管理、明确职责分工、实行条块结合、分散收集数据、集中统一核算”的原则,实施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

(一)职责分工

1、政府统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区的服务业统计工作,负责服务业综合统计报表制度制定、修订和组织实施,研究制定服务产业地方标准,组织指导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搜集、审核、汇总、评估和发布有关服务业统计资料,对地区、行业服务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监测评价,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服务业发展情况考核,统一核算地区、行业服务业增加值。

2、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服务业统计职责分工(具体职责分工见附件),在同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实施本行业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按时向同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提供分单位、分行业、分地区的统计调查数据,协同政府统计主管部门组织所属行业范围内限额以上服务业单位、限额以下服务业样本单位报表的布置、收集、初审、报送工作。

3、市服务业统计局际联席会议制度要充分发挥协调作用。市统计局要召集好联席会议,讨论确定服务业统计阶段工作重点,协调解决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保证服务业统计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研究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有关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各县市区也要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二)组织实施

1、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服务业统计制度规定组织开展服务业统计调查,确保每个服务业都有统计责任部门。

2、各有关部门负责的服务业统计,原则上应是全行业统计,统计范围既要包括系统内企业(单位),也应包括系统外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部门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要严格执行统一的服务业统计标准和分类要求,规范设置统计调查指标,合理选择调查方法。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情况纳入部门绩效考核范围。

3、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建设。服务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向统计部门提供服务业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基本信息,以及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业务、财务和行政记录资料。政府统计部门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服务业统计信息平台,促进信息共享。

4、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及时公布服务业统计数据。各有关部门按照权限公布的统计数据应与统计部门保持一致。

5、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适时开展生产性服务业、现代服务业、信息产业、体育产业等服务产业统计工作。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统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标准。

五、保障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

服务业统计是统计“四大工程”建设的重要内容,服务业统计调查对象要按照统计制度规定,建立健全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账,运用现代网络技术报送统计数据。各县(市)区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应加强服务业统计制度方法的业务培训,建立和完善服务业统计业务培训机制,通过培训,使基层统计机构、服务业企业(单位)的统计人员掌握服务业统计的标准分类和统计调查方法,熟悉服务业统计调查指标的口径范围和计算方法,掌握现场调查技巧和数据处理程序等业务技能;要加大对服务业统计基础数据的审核力度,确保基本单位不重不漏、基层调查表完整清晰、基础数据准确可靠;要通过指标间、报表间的逻辑审核,确保经济指标与相关会计、业务核算资料相一致,本期数据与上期、上年同期数据相协调,表与表之间关联指标相协调。把依法统计作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基本原则,加大统计执法检查的力度,严肃查处迟报、拒报和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行为。

六、做好对服务业发展情况的评价考核

由市统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参与,研究建立地区、重点行业服务业发展情况监测评价指标体系,考核各县(市)区主要服务业行业发展情况,以考核促进服务业大发展。认真监测大、中、小、微型服务业企业发展情况,特别是加强对重点服务业企业发展情况统计监测,发挥中小服务业企业在改善人民生活和促进就业中的重要作用。把服务业企业发展情况列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

七、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领导

服务业统计调查面广量大、任务重、难度高,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发展改革部门要把服务业统计工作纳入本地区服务业发展规划中,协助完善服务业统计网络等基础工作。各县(市)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及各工业园区统计部门要增设服务业统计职能机构,增加服务业专职统计人员;街道(乡镇)要配备服务业统计人员。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明确服务业统计分管领导、责任机构和专(兼)职统计人员。服务业统计所需调查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O一二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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