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怀政办发〔2009〕35号
颁布日期:2009-07-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

怀政办发〔2009〕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制订的《关于建立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制度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七日

关于建立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制度的意见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制度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20号)精神,决定建立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以下简称临时救助)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临时救助的基本原则

临时救助制度是对因突发性、临时性等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是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补充。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以“救急救难”为主;

(二)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自救相结合;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实事求是,量力而行;

(五)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

二、临时救助的对象和范围

(一)临时救助的对象。

凡因突发性、临时性等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原则上为本地户口),可享受临时救助。主要包括以下对象:

1、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及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难以维持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

2、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及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

3、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认为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

(二)临时救助的范围。

1、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意外伤害导致经济支出过大,在得到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家庭基本生活仍难以维持的城乡困难家庭。

2、因医治危重疾病,在得到各种医疗保险补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仍太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城乡困难家庭。

3、城乡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或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子女考入国家认可的全日制本科、专科院校,家庭无力支付学校报到费用的。

4、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城乡困难家庭。

下列情况不属于临时救助范围:

1、具有本地户籍而长期不在本地居住、生活的;

2、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贫困的;

3、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遭遇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某一地区普遍性灾害的。

三、临时救助的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财政和临时救助资金状况,以解决临时性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为底线,参照当地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救助对象家庭人口等因素,适当给予救助。每个家庭每年度享受临时救助原则上不超过一次。

四、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也可直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低保证或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4、致贫原因及经济支出证明材料;

5、保险、理赔、受助情况等证明材料;

6、当地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所属单位或村、居委会应当为其出具真实准确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和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派出工作人员,会同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调查、核实、评议并公示,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申请审批表》,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连同有关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困难程度较小、救助金额较少的,也可由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审批,原则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次审批的临时救助金额不得超过500元,具体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三)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后,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应当尽快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审批机关应当告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四)对因突发事件无法继续维持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家庭,要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可由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受理,进行调查,实施救助。

(五)县(市、区)临时救助金的发放,根据及时高效和便民利民的原则,既可由县(市、区)民政局救助机构在完成审批手续后直接发放,也可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直接发放,具体办法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各地实际制定。

(六)市民政部门救助机构在必要时可对本行政区域内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特殊困难家庭实施临时救助。

五、临时救助资金的来源

临时救助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多渠道筹资为辅。主要来源为:

(一)市、县(市、区)两级财政从2010年起安排临时救助资金预算,并根据临时救助需要及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确定财政预算额度,逐年增加资金投入。地方财政比较困难的地区,在保证足额发放城乡低保对象低保金的前提下,可从本级安排的城乡低保预算中列支临时救助资金。

(二)社会捐赠、福彩公益金安排及其他资金。

(三)市本级临时救助所需资金为市本级财政临时救助预算、城乡低保预算、上级补助等。

六、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

(一)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设立临时救助资金专户,专门核算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结余情况。民政部门应在同级国库集中支付核算局(会计核算中心)设立临时救助资金支出专户,严格与单位正常经费分开。乡镇由县(市、区)民政局实行备用金报账制管理办法。

(二)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按月或按季将临时救助资金支出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据实列支。

(三)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和乡(镇)要建立临时救助人员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检查及社会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体现,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将临时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列入预算,适当增加基层工作力量,确保临时救助制度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民政部门是临时救助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社会救助管理处(站)是临时救助工作机构,负责制定工作计划、核定审批临时救助对象、发放保障资金和日常工作的规范管理;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检查;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各地在实施临时救助过程中,要加强与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慈善救助等救助政策的衔接,形成各有侧重、相互衔接、良性互动的运行机制,实现各项救助制度无缝对接。积极鼓励和帮助救助对象自力更生,生产自救,尽快摆脱生活困境。同时,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传统美德,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献爱心、送温暖”活动,形成全社会互助互济的良好风尚。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加大工作力度,在2009年8月底前出台本地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并在9月底前全面实施。9月下旬,市政府将对各县(市、区)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情况进行督查并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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