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娄政办发〔2015〕40号
颁布日期:2015-07-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有关企事业单位:

《娄底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30日

娄底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娄底市委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娄发〔2015〕6号)和《中共娄底市委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娄底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娄委〔2015〕8号),设立娄底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的职责

1.将对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职责逐步转移给相关事业单位。

2.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三)整合的职责

1.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将原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爱国卫生日常工作职责,划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3.将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将原市卫生局承担的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拟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统一发布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的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加强的职责

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2.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落实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推进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

3.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4.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协调推进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全市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制定全市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及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报送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负责食源性疾病及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流行病学调查。

(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负责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基金个人缴纳费用筹集和协调各级财政补助资金落实,负责全市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管与效益评估,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控制。

(五)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国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机构运行监管和医疗服务评价体系。

(六)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以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

(七)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省基本药物目录,监督全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和使用。

(八)组织实施加强全市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

(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政策措施并抓好贯彻落实。

(十)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一)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二)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三)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四)负责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人格试点、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十五)贯彻中西医并重方针,指导制定并实施全市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中医药工作纳入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

(十六)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市委的保健政策,负责全市保健工作的宏观管理,负责市级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和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1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综合性重大问题调研、重要文稿起草、政务公开、政务信息、安全保密和信访等工作,负责车辆管理、接待等机关后勤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研究拟订落实卫生计生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方案;督促卫生计生政策法规的执行与落实;负责对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市卫生计生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开展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承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研究提出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督促落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承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行政审批工作。

(三)规划与信息科

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承担统筹规划和协调优化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工作,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规划和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大型医用装备的配置管理工作;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承担市属卫生和计划生育项目及其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四)宣传科

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承担青少年健康人格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普宣传、舆情监控、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开展全民性、公益性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负责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品管理并指导本系统进行宣传阵地建设和社会宣传工作。

(五)疾病预防控制科(卫生应急办公室)

拟订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发生和疫情蔓延;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的监测评估、指导协调及学校常见病防控;承担报送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工作;承担市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拟订全市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制度、规划、预案和规范措施,指导全市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指导、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总结评估等工作,协调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六)医政医管科

拟订并组织实施医疗机构、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和服务等有关规范、标准;实施医疗机构、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医疗技术准入与医务人员从业许可证制度;组织实施医疗机构、计生技术服务机构与医务人员的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监督指导全市医疗机构、计生技术服务机构评审评价;拟订公立医院、计生技术服务机构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并督促落实;负责医疗行业作风建设和纠风工作;负责协调处理医患纠纷;指导医院药事、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医院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等工作;依法管理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组织指导对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的紧急救护。

(七)基层卫生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拟订全市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的发展规划和有关规范、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负责全市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基层卫生政策的落实。拟订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管与效益评估;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监管;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信息管理工作。

(八)妇幼健康服务科

拟订全市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管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级妇幼健康服务项目,指导全市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

(九)综合监督科(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办公室)

负责全市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医疗卫生机构和采供血机构的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督导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卫生和计划生育违法案件,指导规范综合监督执法行为,负责打击“两非”行为的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负责食品安全标准跟踪管理,负责食物性疾病及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流行病学调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十)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科

贯彻执行国家、省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监管全市国家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的落实;监管全市公立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的政策、制度和办法的落实;监管全市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和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目录的实施;监管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交易活动。

(十一)计划生育基层指导科

指导和督促全市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完善计划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负责全国、全省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单位的评选推荐工作;完善全市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制度,组织实施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经常性检查及年终考核工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承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承担市人口学会秘书处工作。

(十二)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科

研究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建立工作机制;负责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等利益导向制度的执行、审查、监督、协调等工作;组织落实和督查《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等工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各类奖励优惠政策咨询和解释;开展人口计生幸福家庭创建活动;协调有关部门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

(十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科

拟订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和工作措施,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省际省内市内流动人口区域协作机制,指导基层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协作,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平台应用和统计分析工作,组织实施流动人口卫生和计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

(十四)科技教育与干部保健科

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适宜技术推广、医学重点学科和科研基地建设,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参与拟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组织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专科医师培训;负责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工作;组织实施中央、省委和市委保健工作方针政策、规划;负责指导保健基地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负责组织保健对象的预防保健和医疗救治工作;承担市保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五)中医药管理科(市中医药管理局)

贯彻执行中医药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规划、指导和协调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科研、教学机构的结构布局及其运行机制的改革;组织实施各类中医医疗、保健等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审查中医(中西医结合)人员和中医行业中药人员执业资格,审批、核发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广告审查;组织重大中医药科研协作攻关;组织中医药科技成果的鉴定、奖励、推广应用和保密工作;指导中医药学术交流;指导全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和师承教育;负责全市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及建设项目的管理,负责管理全市中医药专项补助经费;负责全市中医行业统计信息工作;组织拟订全市中医药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和服务规范。

(十六)爱国卫生工作科(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贯彻执行全国、全省爱国卫生工作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爱国卫生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工作责任的落实;组织开展卫生创建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农村改厕工作,负责开展群众性卫生监督和城乡环境卫生评价工作;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负责全市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技术指导;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七)财务科

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拟订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相关规范,组织落实政府采购工作;审核全市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指导和监督社会抚养费管理。

(十八)人事科(离退休人员管理科)

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考试评审工作;负责卫生计生系统全市性和全省、全国性表彰的组织与推荐工作;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援藏援疆、建设扶贫人员及科技特派员的选派与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卫生人员下基层服务工作和国际交流合作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委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51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纪检组长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2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纪检监察负责人各1名、市卫生计生监察员2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8名。

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编制在委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5名,人员只出不进。

五、其他事项

(一)指导市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二)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提出全市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拟订计划生育政策建议,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市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三)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2.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四)撤销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事业单位建制,核销事业编制和领导职数。

(五)市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编制4名,主任1名,副主任1名。按内设机构实施管理。

(六)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编制6名,站长1名,副站长1名。按内设机构实施管理。

(七)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管理: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公共卫生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市医疗仪器服务站、市中心血站、市计划生育“三优”培训服务中心、市卫生学校、市中心医院、市第一人民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中医医院、市骨伤医院。

六、附则

本规定由娄底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娄底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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