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计划生育基础工作的指导意见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计划生育基础工作的指导意见
| 颁布单位: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娄政办发〔2015〕30号 |
|---|---|
| 颁布日期:2015-07-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计划生育基础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落实基本国策的前沿阵地在乡村,关键环节是夯实基层基础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指导发〔2014〕37号),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强乡村计划生育基础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组建职业化队伍
(一)在机构改革中,要根据有关规定,保留乡镇(街道)的计划生育机构,安排足够的干部专职从事计划生育工作。自2015年开始,新选拔的计生办主任必须由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担任。乡镇(街道)计生办至少配备1名计算机专业的管理人员,人口在3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每增加2万人增加1名计算机专业的管理人员。各县(市、区)每年组织乡镇(街道)计生办工作人员开展一次业务考试,对成绩优秀、工作能力强的计生干部予以重点培养。
(二)要根据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章程,进一步完善乡、村两级计划生育协会组织,配齐配强协会领导班子。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兼任乡级协会会长,乡级协会配备1名专职副会长,至少配备1名专职干部。村(居、社区)党支部书记担任村级协会会长,选聘1名有威望、身体健康、热心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担任常务副会长,组建20人左右的村计生协会骨干会员队伍,并落实好工作报酬。要在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和流动人口集聚地普遍建立计划生育协会。
(三)各乡镇(街道)应采取公开、公平、竞争的方法,调整充实村级计生专干队伍,要择优选聘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作风正派,遵纪守法,乐于奉献,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善于做群众思想工作,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原则上在40岁以下的女性担任村(居、社区)计生专干;优先选聘懂医的女性担任计生专干,条件成熟的可兼任乡村医生、卫生防疫、新农合等工作。地域面积特别大、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村(居、社区),须增配1名计生助理员(可由乡村医生担任),并落实好计生专干、计生助理员的工作报酬。计生专干、计生助理员每个月必须开展2次以上计划生育工作巡回检查,及时掌握详细的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要从计划生育协会骨干会员队伍中选拔优秀人员担任村级小组长或组计生信息员。
(四)村(居、社区)卫生计生服务室要配备服务人员,服务人员可由计生专干兼任,也可由村(居、社区)聘请乡村医生担任。村(居、社区)卫生计生服务室应设置在村办公阵地,每个季度要开展1次孕环情检查。
(五)要确保计划生育工作队伍的稳定。各乡镇(街道)要明确1名党委委员和1名行政副职分管计划生育工作。除提拔使用外,乡镇(街道)调整计生办主任,要事先征求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的意见。村(居、社区)调整计生专干,要事先征求乡镇(街道)计生办的意见。
二、建设标准化阵地
(一)乡镇(街道)计生办要有独立的办公室和满足工作需要的计算机、打印机、摄像机、照相机等设备,有固定的政务公开栏和宣传橱窗。
(二)乡镇(街道)卫生计生服务站应功能齐全,有符合服务资质的服务人员,有必备的设施设备,有免费服务项目公示栏、固定的宣传橱窗,服务站建设达到国家规定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
(三)村(居、社区)计生专干办公室有计算机等办公设备,有固定的计划生育公示栏和宣传栏。
(四)村(居、社区)有符合要求的卫生计生服务室,有计划生育宣传品和避孕药具展示柜,有检查床、候诊椅、药品箱和诊断桌。
(五)村(居、社区)要普遍设立计生协会会员之家,有可供会员开展宣传教育等活动的设备。
三、实施信息化指导
(一)乡镇(街道)计划生育信息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有:建立完善信息化管理制度,对村(居、社区)计生专干进行信息化业务培训;督促村(居、社区)准确上报各种信息,并对其进行检查监督;每月召开一次村级计划生育工作例会,分析计生工作形势,查找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向村(居、社区)发放《当月计划生育工作任务》,指导、督促村(居、社区)完成;负责全员人口信息的录入、变更、核实、上报、反馈、备份、分析、应用等等。
(二)村(居、社区)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有:根据反馈信息,认真落实《当月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各项工作;准确采集村(居、社区)计划生育信息数据,将有关人员新婚、妊娠、出生、死亡、流动、避孕节育措施、不孕不育、出生缺陷、奖励扶助人群等信息情况准确录入城市人口网格化管理信息平台、全省村级直报计划生育信息平台,并及时变更,按时上报。
(三)进一步提高基层计划生育干部信息化水平。乡镇(街道)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均应具备相应的计算机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村(居、社区)计生专干必须做到能熟练操作使用“村直报”和城区人口网格化管理信息管理系统;各县(市、区)要加强对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和村(居、社区)计生专干的信息化培训,提高信息化运用水平等等。
四、推进法治化行政
(一)全面推进计划生育政务、村务公开制度。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应建立固定的、便于群众观看的政务、村务公开栏。向社会公开管理权限、执法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办事时限、办事结果和监督办法,做到生育政策、办事程序长期公开,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和新闻媒体监督。乡镇(街道)应公开生育政策、奖励扶助政策;计划生育证件办理条件和程序;社会抚养费收征标准、依据;计划生育监督举报电话等。乡镇(街道)服务机构应公开计划生育免费服务项目内容;服务人员姓名、职称(职务);服务流程;服务监督电话;药品及检查项目价格;服务机构资格文件附本。村(居、社区)应公开生育政策;生育证和再生育申请、批准情况;违法生育人员及处理情况;奖励扶助政策及享受奖励扶助人员名单等。
(二)加强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要定期组织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开展依法行政知识、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做到正确执法、文明执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执法。
(三)加强计生依法管理服务。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各项工作制度,把依法行政的要求落实到岗、到人,实行服务管理和依法行政一岗双责。强化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案卷评查和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要改进执法方式,推进基层依法管理规范化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要采取综合措施依法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依法查处“两非”案件,建立健全打防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
五、开展优质化服务
(一)开展计划生育政策性服务。乡镇(街道)为群众开展下列政策性服务:免费办理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避孕节育手术证明、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计划生育相关证件和证明。调查、确定各种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优待对象,兑现落实各项奖扶优待政策。进村入户免费发放计划生育宣传品;制定和落实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便民维权措施;开展计划生育政策服务要做到群众随到随办,热情服务。
(二)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服务。乡镇(街道)、村(居、社区)要采取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大面向广大基层群众的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春节、“5.29”计生协会会员集中活动日、“7.11”世界人口日等重大节日,大力宣传我国人口国情、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的巨大成就,积极开展计划生育模范典型评比表彰活动,进一步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大力倡导婚育新风、推进新型生育文化建设、促进男女平等;进一步加大对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宣传力度,解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后顾之忧。要加强与宣传、文化、妇联、团委等部门的沟通协作,把人口计生宣传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建设、新农村文化建设的内容统一规划,促进计划生育社会化宣传格局的形成。
(三)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乡镇(街道)每年要经常性组织开展孕环情检查和免费检查妇科病服务、免费孕前优生检查;扎实做好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优生指导、信息咨询、随访服务、药具发放、生殖保健、人员培训、青少年健康人格教育和诊疗、婚前教育和检查、胎教、早教、留守儿童健康服务、外出务工人员健康服务等服务工作;开展预防出生缺陷宣传和监测干预工作;积极为节育并发症患者、不孕不育对象、病残儿童提供服务。要引导育龄群众及时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意外妊娠和违法生育的发生。要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技术服务行为,确保依法执业。严格掌握计划生育手术适应证、禁忌证,扎实做好咨询指导、手术操作和观察随访等工作,进一步提高避孕节育手术质量,杜绝技术服务事故。
(四)开展计划生育家庭服务。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计划生育协会要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经常性地开展“生育关怀”行动,关怀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和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者。开展计划生育帮扶活动,包括提供生产生活资料、提供科技致富和劳务信息、组织实用技术培训、解决就业用工难题等服务,帮助计划生育家庭率先勤劳致富。开展流动人口综合服务,关爱外出务工流动人口,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向流动人口提供各地劳务用工信息,减少人员盲目流动。要掌握留守儿童和留守老人的实际生活状况,为留守儿童提供青少年健康人格教育服务,为外出人员困难家庭提供切实帮助;要在流动人口聚居地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大力开展流动人口维权服务,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纳入经常性工作范围,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免费服务。
(五)切实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在认真落实国家、省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同时,各级要进一步加强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工作机制。乡镇(街道)、村居(社区)要根据自身实际,进一步制定出台与上级政策配套互补的有利于转变群众婚育观念的计划生育优先优惠奖励扶助措施,拓宽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筹资渠道,并确保政策落实,切实帮助群众排忧解难。
六、推行基础化管理
(一)推行诚信计生。依照《宪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完善《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公约》;以家庭为单位,积极实施“诚信计生”工作,做到村(居、社区)与群众“双向承诺,互为守信”。以县级为单位,积极探索建立诚信计生信息平台,把国家各项惠民政策、公共服务、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落实与“诚信计生”的开展有机结合,各相关单位依据诚信计生信息平台信息,对“诚信计生”家庭给予优先优待。
(二)推进基层群众自治。各村(居、社区)计划生育协会要广泛发动和组织群众积极开展计划生育自治活动;要充分发扬民主,依法制订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公约,明确村(居、社区)民委员会的计划生育职责、计划生育协会的任务、群众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引导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要建立骨干会员联系计划生育重点服务对象制度,切实帮助解决生产生活方面的困难,引导其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要按照能带头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热心计划生育事业,在群众中说话有威信,有一定能力和专业特长”的要求,采取“村支两委引荐、广大群众推荐和热心人士自荐”的方式,把优秀人才吸纳到协会组织中来,并通过经济激励、组织开展活动、强化教育培训等方式稳定会员队伍。
(三)落实重点对象联系人责任制。以村(居、社区)为单位,每季度对育龄妇女怀孕、生育、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对违法怀孕人员和在孕检、节育措施落实、社会抚养费征收等方面难以管理到位的人员,作为计划生育重点管理对象,由乡村干部、计划生育协会骨干会员“一对一”进行包干负责,做好重点管理对象的思想工作,督促管理到位。
(四)强化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坚持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同考核,积极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充分利用社区宣传阵地,向流动育龄妇女宣传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传播优生、优育和优教的科学知识,提高流动育龄妇女的文化素质,促进其生育观念和生育行为的根本转变。落实好免费为育龄夫妻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将免费出生缺陷干预逐步向流动人口延伸,推动人口计生公共服务向均衡化、普惠型转变。进一步加强流入、流出地的相互联系和沟通,建立起两地或多地相互协调、齐抓共管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协作机制。
七、厉行责任化机制
(一)强化保障机制。各级要建立稳定、可靠的投入保障机制,确保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正常运行。要认真落实工作报酬,探索建立将优秀村(居、社区)专干纳入养老保险范畴,加大对村(居、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的奖惩力度,激励基层干部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二)强化综合治理机制。要明确各部门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加强政策统筹,加强工作协调,加强信息共享,促进相关部门经济社会政策和服务管理措施与计划生育工作有机衔接,形成齐抓共管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环境和工作机制。综合治理措施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三)强化责任追究机制。继续坚持计划生育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坚持“一票否决”制。对工作失职失责导致计划生育工作水平严重下降的责任人,要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夯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基础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娄发〔2007〕5号)和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全面夯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基础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通知》精神落实责任追究。
(四)强化工作通报机制。要不定期地对乡镇街驻村干部、村(居、社区)两委干部、计生专干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情况及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扎实、效果明显的要通报表扬,对工作拖拉、工作任务落实不力、工作效果差的单位和个人通报批评,要通过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现场调度等形式加大督查力度,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并将督查结果列入对乡镇街、村(居、社区)的年度目标考核。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1日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