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湘潭市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潭市民政局文号:潭民发[2013]33号
颁布日期:2013-10-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湘潭市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含高新区、经开区、示范区)民政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经研究同意,现将《湘潭市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湘潭市民政局

2013年10月10日

湘潭市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湘潭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人事任免、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

(一)为市人民政府代拟的规范性文件;

(二)提请市委市政府决策的重大决策事项;

(三)编制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四)编制民政事业财政预决算和重大资金的安排;

(五)民政事业重大投资项目及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事项;

(六)制定全市民政事业发展政策措施;

(七)其他关系民政事业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遵循合法、科学、民主的原则。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机制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行政机关决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权力与责任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和执行评估制度与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决策事项重大,需要提请市民政局决策的,可以向市民政局办公室提出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的建议。

市民政局办公室收到决策建议后应当认真组织审查。对属于本规定范围的决策事项,市民政局办公室应当在收到建议后的15日内,向市民政局局长提出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建议。市民政局局长应当在收到建议后的30日内决定是否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决定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由市民政局局长交决策承办单位承办;决定不启动的,由市民政局办公室告知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予启动的理由。对不属于本规定范围的决策建议,市民政局办公室应当在收到建议后的15日内告知不予启动的理由。

第八条市民政局分管负责人、局直属单位、县(市)区民政局认为决策事项重大,需要提请市民政局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可以向市民政局局长提出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建议。市民政局局长应当在收到建议后的30日内决定是否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决定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市民政局局长应在15日内依法交决策承办单位承办;决定不启动的,由市民政局局长或者由市民政局办公室根据局长指示,在15日内告知市民政局分管负责人、局直属单位、县(市)区民政局不予启动的理由。

第九条市民政局局长可以直接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并依法确定决策承办单位。

第十条分管副局长和业务科室负责承办重大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十一条决策承办科室应当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形成决策调研报告。

调查研究的内容应当包括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需解决的问题、可供参考资料、措施、可行性、利弊分析以及决策风险评估等。

第十二条决策承办科室应当对决策备选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合法性进行充分论证。涉及资源配置的决策,应当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其结果可以量化的应当量化。

第十三条民政局可以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决策备选方案进行评审,形成综合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采用报刊、互联网、广播电视等媒介公布或者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对重大决策备选方案的意见,并将意见及采纳情况形成报告。

第十五条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

(二)公众对决策方案草案有重大分歧意见的;

(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听证程序应当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条至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听证程序结束之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及时根据听证记录整理听证参加人的意见和建议,制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意见书。

第十七条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经合法性论证、专家评审或者听证程序之后,由决策承办单位提交市民政局局长办公会讨论。

第十八条局长代表本局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重大行政决策在集体审议的基础上由市民政局局长作出决定。

市民政局局长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市民政局局长的意见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并记录在案。市民政局局长办公会的讨论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对不同意见应当特别载明。

第十九条对重大事项行政决策作出的决定,应当形成正式文件或者会议纪要。己作出决定的行政决策,非经集体讨论审议,不得擅自变更、修改或者取消。重大决策作出后,应当对工作任务和责任进行分解,明确执行科室和工作要求。

涉及跨分管工作范围的,原则上由一位分管副局长负责,有关领导配合。

有关执行科室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重大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第二十条因不可抗力或重大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分管副局长报告。第二十一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市民政局作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结果,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除外。

第二十三条根据重大决策执行要求,决策执行科室应当进行执行评估,并将评估结论报告局领导和相关科室。

第二十四条局办公室、人事科、监察室等科室负责重大决策执行的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根据决策方案,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确保决策方案的正确施行,并及时报告督查情况。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该重大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修正的,可以向市民政局提出质疑或建议。市民政局应当认真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决定。

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对民政重大决策及其执行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决策执行科室应当将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及时向局领导报告。

第二十七条重大行政决策实行行政问责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行政问责应当坚持实事求是、错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重大行政决策行政问责的范围、程序、追究和方式,适用《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和《湘潭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重要紧急情况必须市民政局立即作出决策的,局长或分管领导按职权临时作出决定,不适应本规定。

重要紧急情况是指可能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严重受损、影响社会稳定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不立即采取措施不能避免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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