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民政局关于城乡临时社会救助的实施办法
湘潭市民政局关于城乡临时社会救助的实施办法
|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潭市民政局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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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6-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湘潭市民政局关于城乡临时社会救助的实施办法
[2012]19号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有效解决城乡群众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根据国家、省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临时救助的原则
(一)救急救难,妥善解决城乡贫困居民因突发性、临时性灾害引起的暂时性基本生活、就医、就学困难。避免临时救助长期化;
(二)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临时社会救助的实施和管理办法。
二、临时救助的范围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居民中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它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
(二)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它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三)市、县级政府认定的其它特殊困难人员。
三、临时救助的条件
(一)城市居民家庭成员年均收入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湘潭市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且其家庭成员人均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为上年度城市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以下;农村居民家庭成员年均收入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湘潭市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且其家庭成员人均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为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以下。家庭成员因受灾害、患有重大疾病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家庭经济仍然负担过重,实际生活水平临时下降至低保水平线以下的;
(二)已享受低保救助家庭因受灾害或因患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无法维持的;
(三)因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特大伤亡、医疗费用巨大,经交警部门事故鉴定,责任方无赔偿能力,超保险赔偿范围之外,受害者负担费用不起,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
(四)因火灾造成家庭财产毁灭性灾害,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
(五)市、县(市)区政府认定、民政部门确定的其它特殊困难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三)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五)拒不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有效原始证明材料的。
四、家庭收入核实与计算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实际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包括下列内容:
1、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其他劳动收入;
2、离退休费及领取的各类保险金;
3、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
4、从政府或者企事业单位获得的一次性收入;
5、储藏存款、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及利息;
6、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7、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
8、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予;
9、其它应当计入的收入。
五、临时救助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请。申请临时救助,由户主或其家属、亲属持户口本、身份证向当地社区居委会(村)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湘潭市城乡临时社会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书;
2、户主及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3、户主和家庭所有成员收入证明;
4、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家庭收入证明;
5、县级以上医院医疗诊断证明;
6、家庭支出的医疗费用证明。扣除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已报销的费用,以及各种互助互济和参加商业保险赔付医疗保险金以后的剩余部分。以医保定点医院住院的诊断书、当年医疗费用单据、有关病历材料、报销费用证明等进行综合考虑。药店出具的发票不能作为证明材料。
7、因遭遇突发性灾害造成人员重大伤残者由社区(村)、街道(乡镇)民政所出示情况调查报告。
8、属交通事故的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裁定书。
9、属火灾事故的提供现场照片、消防证明、社区事故证明。
申请对象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由所在单位的政工、人事或劳资部门出具收入证明;
2、离、退休人员提供领取离、退休养老金的证明或者有关凭证;
3、领取下岗职工领取基本生活费或者失业保险金的,由其相应的社保管理机构出具证明。
(二)审核。社区居委会(村)受理申报对象申请后,应进行上户调查和民主评议,在《湘潭市城乡临时社会救助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核。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按规定核实有关证明,并进行下户调查核实。如调查审核情况属实,在《湘潭市城乡临时社会救助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市或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救助。
(三)审批。市本级临时救助资金原则上救助重大突发事件和重大疾病对象,由市民政局审批。
临时救助同一家庭每年度申请不超过一次。
县(市)区临时救助资金救助本级认定对象,由县(市)区制定相关文件及审批程序。。
六、资金的使用管理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财政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作为救助基金。
七、附则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原潭民发[2008]15号《关于城乡临时社会救助的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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