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婚姻登记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潭市民政局文号:潭民发[2012]13号
颁布日期:2012-04-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婚姻登记管理的通知

潭民发[2012]13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

婚姻登记工作面向社会公众,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事务管理工作,是为民服务的窗口。深入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创建省市民政系统示范窗口单位,是《婚姻登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所采取的一个重大举措,对于规范婚姻登记行为、体现政府部门良好公共服务具有重大意义。为贯彻落实《湖南省民政系统窗口单位深入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的实施方案》(湘民发[2011]71号),切实加强婚姻登记管理,进一步推进我市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实现婚姻登记标准化建设目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围绕总体目标,积极创先争优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为民服务为宗旨,以依法行政为前提,以规范管理为手段,以信息化建设为载体,按照场所环境设置合理化、登记流程规范化、内部管理制度化、工作队伍专业化、服务手段信息化的总体要求,努力提高婚姻登记管理和服务水平,使婚姻登记机关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满意的文明服务窗口,为促进婚姻和谐、家庭和谐、和谐湘潭作出积极贡献。

二、机构规范健全,服务优质周到

1、婚姻登记机构性质。婚姻登记机构是经编制部门批复成立的行政单位或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设有婚姻登记处主任和婚姻登记员,工作经费有制度保障,并满足工作需求和服务需求。

2、婚姻登记员的配置。婚姻登记机构必须按辖区内8—15万人口配备一名行政编制或财政拨款的事业编制专职婚姻登记员。

3、婚姻登记员资格。婚姻登记员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市级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婚姻登记员资格证书。熟悉婚姻登记的法律法规和登记业务,熟练使用计算机等设备,严守行为礼仪规范。

4、婚姻登记员的服务。婚姻登记员统一着装,挂牌上岗,举止得体,用语文明,百问不厌,微笑服务。

三、工作机制健全,登记区域合理

1、婚姻登记机构必须有独立的办公场所。(1)婚姻登记处一般不要放在政务中心;(2)婚姻登记处不得与妇幼保健站、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卫生部门等单位合署办公,同时,婚姻登记处必须依法行政,提倡和鼓励婚前健康检查,但不得将婚前健康检查、孕检作为办理婚姻登记的必备形式要件;(3)登记环境宽敞明亮,庄严整洁,温馨舒适,标识醒目;(4)婚姻登记处必须分设候登厅、结婚登记厅、离婚室、颁证厅、档案室等;(5)婚姻登记处办公场所总面积必须达标,年登记量为1000—6000件的,不少于100m2,年登记量为6000—9000件的不少于120m2。

2、婚姻登记机构环境布局设置科学、合理、充分体现人性化和人文关怀,并有醒目标志。(1)候登厅设立公示牌,公示以下内容:婚姻登记处职责及相关法律法规;婚姻登记员照片、编号;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办公时间、办公监督及举报电话;有明示当事人填写各类申请书的规范样本;设立宣传资料展架等服务设施。(2)结婚登记为开放式办公,每个登记窗口相对独立,当事人和登记员正对平坐。(3)离婚登记有独立的房间,使用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4)婚姻登记处有独立档案室,配有满足婚姻登记档案保存需求的档案柜,备有防潮、防火、防虫、防盗等设备。(5)婚姻登记处配有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每个窗口配有一台电脑、证件及纸张打印机和一套身份证识别系统。

四、管理制度完善,行业作风优良

1、政务公开。(1)婚姻登记处应开设语音咨询电话或直拨咨询电话,电话号码可在本市114查询;(2)所在办公楼(院)外醒目处悬挂符合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定》要求的婚姻登记处标识牌,同时公告对外办公时间。

2、依法登记。(1)婚姻登记处依法依规履行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等职责,做到“四严禁”、“五不办”、“一杜绝”;(2)登记工作中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供额外材料、增加或变相增加工作程序,工作时间内不得拒绝或延期为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做到随到随办,优质服务,人性化管理;(3)不得开展或变相开展收费服务,当事人因照证件照、摄录颁证仪式等确需服务的,由当事人与服务机构在婚姻登记处以外的场所签订自愿接受服务合同,婚姻登记必须与婚姻服务“五分开”,即人员、场地、收费、着装、票据分开;(4)婚姻登记处必须做到无有效投诉和行政过错败诉案件发生,登记合格率100%。

3、信息化建设。(1)婚姻登记处必须通过省级婚姻登记工作平台实现实时在线登记,并备有可实现数据上传的应急单机版登记软件;(2)开通网络预约,实现预约系统与婚姻登记系统数据交换,确保优先为预约者办理登记;(3)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施行以来本辖区所有婚姻登记档案录入婚姻登记信息系统,移交到本级档案局保管的婚姻档案资料,要有档案交接凭据,并拷贝电子档案备存;(4)做好年度内辖区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信息,无效婚姻或撤销婚姻信息录入婚姻登记信息系统。

4、内部管理。婚姻登记处必须有婚姻登记印章、证书、纸制档案、电子档案、业务学习、岗位责任、考评奖惩、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按规定保管婚姻登记档案,杜绝出现纸质档案遗失、损毁、存档材料不当以及电子档案丢失、外泄等问题;按规定保管婚姻登记证件,杜绝出现空白婚姻登记证丢失、污损等问题,作废婚姻登记证书统一上交、集中销毁有记录。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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