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县级生育关怀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县级生育关怀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潭政办发〔2013〕6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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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9-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县级生育关怀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生育关怀行动是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关注生育行为、造福计划生育贫困家庭的社会公益性活动。为更好地确保生育关怀行动落到实处、收得实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县级生育关怀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资金到位。从2013年起,各县市区要从当年度征收的人口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中,按不低于12%的比例提取资金,并分季度划拨到本级生育关怀专项资金非税账户。各县市区社会抚养费征收总额以当年度缴存至财政专户的总额为准,不得降低已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总额和提取比例。生育关怀专项资金规模不够、未达到人均0.5元标准的,从每年的财政资金中安排专项经费予以补充。同时,可多渠道组织社会募捐,接受社会捐赠,充实生育关怀专项资金。
二、明确使用范围。按照省、市有关要求,县级生育关怀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帮扶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家庭;开展育龄群众生殖健康服务;开展计划生育贫困家庭助学;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帮扶基层计划生育贫困工作者;救助计划生育特困家庭等。
三、规范资金管理。各县市区要设立生育关怀资金专户,实行专账专管,并出台生育关怀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确保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运转高效。生育关怀专项资金由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协会共同管理,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同级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以及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的监督,每年向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报告使用情况。对挤占、挪用生育关怀专项资金的违纪违规行为,从严依法追究责任。
四、加强跟踪考核。加强县级生育关怀专项资金规范管理,是健全人口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要举措。市人民政府将把该项工作纳入全市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范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强化跟踪考核,确保专项资金足额到位,管理规范,切实推进生育关怀行动。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开展生育关怀行动,加强专项资金监管,共同推进全市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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