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综合发布湘潭市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潭政办发〔2013〕75号
颁布日期:2013-08-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综合发布湘潭市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昭山、天易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规定,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出台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综合汇编成湘潭市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一册通”,并公布如下:

一、市教育局

1.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初中升高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录取。

2.计划生育家庭贫困子女接受教育期间,优先享受生活补助和各类救助,各级各类教育救助机构和基金会对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学生给予优先安排。

3.教育系统各级各类推优评优评先活动,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享受优先待遇。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独生子女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给予优先安排。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女职工符合规定的生育,产假期内可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可增加1个月生育津贴,增加产假30天。

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开辟绿色通道,优先为农村纯女户家庭办理工商登记和执照年检。

2.对农村纯女户家庭在经营中的初次轻微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免予处罚。

3.充分发挥个体私营企业协会、消费者委员会的作用,为农村纯女户家庭优先提供就业信息和法律援助。

五、市移民局

1.在安排移民扶持项目时,给予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安排;在安排避险搬迁安置项目时,计划生育家庭按增加1人的标准划分宅基地或者给予补助。

2.对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且考上全日制大学的困难计划生育移民家庭子女,从结余指标资金中按照每人2000~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3.对已享受后扶政策的独生子女,出嫁(或入赘)到非移民户的可继续享受后扶政策。

六、市人口计生委

1.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象,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年满14周岁止,每月发放2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2.城镇居民的独生子女父母达到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条件,发给一定数量的奖金直至终老。

3.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以生育二胎的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自动放弃再生育且女方年满45周岁,由市、县两级一次性发放5000元奖金。

4.农村居民(包括“半边户”家庭)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符合《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湘人口发〔2008〕32号)规定的条件且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发放奖励扶助金1000元直至终老。

5.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被依法鉴定为残疾或收养一个残疾儿童(残疾三级以上),女方年满49周岁,每人每年发放1320元扶助金直至终老;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女方年满49周岁,每人每年发放扶助金1620元直至终老。

6.年满60周岁且符合国家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规定,并经确认符合条件的扶助对象,自2013年1月1日起,给予夫妻双方每人每月300元的资金扶助,并向每户提供每月5小时家政服务,每周一次问候服务。

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1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照顾。

8.各级人民政府兴建的养老机构在接纳有子女的老人时,对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生育2个女孩的父母给予优先优惠。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主动制定并落实好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利益导向政策,逐步完善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优惠政策体系,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优先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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