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潭政办发〔2013〕29号
颁布日期:2013-05-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昭山、天易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9日

湘潭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发展目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市委、市人民政府工作部署,由市本级(不含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财政预算在一定时期内设立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

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分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围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战略部署,重点支持实体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中小微企业、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及城区、园区财源建设的激励性支出。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及社会民生事务的改善。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执行、管理、绩效评价和监督适用本试行办法。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集中财力、公开透明、绩效优先、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五条专项资金根据法律法规、市级发展规划纲要、市委、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重点及市本级年度财力状况进行设立。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七条专项资金实行一年一定,经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八条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调整、暂停或撤销该专项资金:

(一)因政策调整、工作任务或其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

(二)专项资金的使用达不到年度绩效目标的;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其他需要调整、暂停或撤销的情况。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九条财政部门、项目主管单位、监察和审计机关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条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建议,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批复和执行;

(三)会同项目主管单位制定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审核项目和项目资金支出预算,参与项目库管理;

(四)监管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负责组织项目投资评审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项目主管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起草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设定绩效目标、编制年度项目资金支出预算,具体组织项目的信息发布、申报受理、条件审查、立项公示、项目建库及评审结果公示;

(二)监管项目资金的使用,指导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并对其进行绩效再评价,将评价结果提交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并报市人民政府;

(三)负责项目资金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配合财政部门、监察和审计机关对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和检查;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收支管理活动、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三条监察机关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察,对资金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章项目及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严格实行项目“单位申报、专家评审、集体决策、绩效考评”的原则,资金管理和使用流程如下:

1.市财政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市人民政府。

2.报市人民政府审定通过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明确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项目类别、资金规模及具体牵头责任领导和项目主管部门。

3.责任领导和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审定,按程序发文。

4.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单位,自行组织项目及绩效目标申报,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开展联合会审,并按一定比例实地核查,择优立项。

5.项目主管部门将项目审核立项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按程序进行公示。

6.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7.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绩效目标情况进行集中支付。

8.项目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对照年度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报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开展绩效再评价,财政部门将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等开展绩效综合评价,并将综合评价结果报市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对经审核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实行滚动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对同一项目多头申报、改变用途后再次申报、已批准项目尚未完成又重新申报的,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或挪用。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要按照预算管理的相关要求,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的执行跟踪和绩效评价,注重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市委、市人民政府对项目主管单位年度绩效目标考核及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项目支出涉及基本建设投资或政府采购的,应当按基本建设、政府采购、财政投资评审等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财政部门可根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年终未动用的专项资金和项目竣工形成结余的资金进行统一收回,不予结转,经批准跨年度执行的专项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使用按规定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财务决算,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章监督

第二十二条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和项目主管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依法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可依法将监管延伸至相关部门、项目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三条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责任追究机制,依法对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市本级依法征收的各类政府性基金(资金)、专项收入(含城维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安排的支出,以及中央、省级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的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本试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雨湖区、岳塘区和湘潭高新区、经开区、昭山示范区同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参照本试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原有规定与本试行办法不一致的,按本试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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