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十二五”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十二五”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潭政办发〔2012〕52号 |
|---|---|
| 颁布日期:2012-08-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十二五”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潭政办发〔2012〕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十二五”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6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一日
湘潭市“十二五”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十二五”国省干线公路(以下简称干线公路)建设管理,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十二五”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6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省“十二五”国省干线公路建设规划且实施定额补助的项目和已列入“十一五”干线公路建设规划尚未完成的项目。
干线公路建设包括公路新建、公路提质改造、公路提质改善三类。其中,公路提质改造是指对原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改建,包括全线或逐段提升技术等级和建设标准;公路提质改善是指对原公路进行路面状况改善,包括铺设新路面、完善安全保障设施、实施公路标准化和美化(以下简称GBM)工程等,不进行全线拓宽、不提升技术等级。
第三条干线公路建设的基本原则: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成线成网、规模合适;分级负责、分级投入;保证质量、确保安全。
第四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享受省、市重点工程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全市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接受市人民政府领导并对其负责。
第六条成立湘潭市“十二五”干线公路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审计局、市环保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安监局、市地震局、市重点办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干线办),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辖区内干线公路建设的前期工作、项目实施及管理、资金筹措、征地拆迁和施工环境优化等工作。
第七条领导小组负责审查干线公路实施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制定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检查督促项目实施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干线公路建设工作调度、指挥协调、考核奖惩工作。市干线办负责协调干线公路建设有关工作,调度和督促工程进度,监管工程建设质量、施工安全和资金使用,考核项目完成情况,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信息。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督查干线公路建设。
市发改委:负责干线公路规划的衔接协调以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报批。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干线公路建设进行监督和行业管理,编制和申报干线公路建设年度计划;按照现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向省交通运输厅报批工程建设项目,负责申请和拨付省、市补助资金,负责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以及干线公路项目竣工后的养护路政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干线公路项目定额投入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落实市级补助资金并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干线公路建设用地、临时用地的初审和报批手续,确保工程建设用地。
市公安局:负责干线公路建设环境维护及交通管制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和协助项目业主做好干线公路水土保持方案、编制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并上报省水利厅审查批复。
市林业局:负责干线公路建设征用林地、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核和报批手续。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和协助项目业主做好干线公路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并上报省环保厅审查批复。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组织和协助项目业主做好干线公路建设选址工作,并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复。
市安监局:负责组织和协助项目业主做好干线公路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的函,并上报省安监局批复(如有独立大桥须批复此项)。
市地震局:负责组织和协助项目业主做好干线公路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并上报省地震局批复(如有独立大桥须批复此项)。
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履行各自职责,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施工管理环境。
第三章项目前期和设计
第八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商市直有关部门编制本市“十二五”干线公路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九条按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负责辖区内项目的前期工作;跨县(市)区的国、省道建设项目和跨县(市)区的一级公路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指定有关单位负责前期工作。
第十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一般实行一阶段设计,新建、提质改造一级公路和方案复杂、技术难度大的其他干线公路项目应采取两阶段设计。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六个坚持、六个树立”理念和“沿着老线行,基本达标准,设计要灵活,安全要保证,结构要强化,路面要平整,环境要友好,资源要节约”要求,做好项目设计工作,确保干线公路安全、环保、节约、实用。
第十二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应同步设计并实施完善的交通安全保障设施工程和GBM工程,达到文明样板路标准。
第十三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应同步设计完善的养护管理设施,相关费用列入项目概(预)算。每50~100公里按专业化养护要求设置1个中心养护工区。
第十四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要加强工程变更、计量支付管理,严格控制工程投资、建设规模和标准,确需变更的须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四章项目建设
第十五条按属地管理原则,原则上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担任干线公路建设项目业主,并负责辖区内项目征地拆迁和施工环境协调。国道提质改造及跨县(市)区的一级公路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指定有关单位作为项目业主,也可以采用BT(建设—转让)方式招标确定项目业主。
第十六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项目业主应按照有关要求组建项目法人公司,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投资、廉政等工作。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应配备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财务、管理等专业人员,其配备的人员须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其具体工作由市干线办负责。
第十八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应依法开展招投标工作,评标方法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招标文件、招标结果由项目法人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四级的质量保证体系。项目法人在项目开工前应当向市交通建设质量监督部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向市交通建设质量监督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未办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市交通运输局对其施工许可审查将不予通过,项目法人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明确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项目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办理交通建设质量监督安全风险抵押,加强重大危险源动态管理,杜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第二十一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须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施工许可后方可施工,未经许可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期间,项目法人负责做好道路保畅工作。必要时,由公安交警和公路路政管理人员协同管理。
第五章项目资金及管理
第二十三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建设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制定的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强化筹资和资金使用管理。省定额投入项目的资金和市级投入干线公路建设的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第二十四条纳入省“十二五”干线公路新建、提质改造项目省定额补助标准为:二级公路250万元/公里,三级公路150万元/公里,桥(大桥及以上)隧1500元/平方米。纳入省“十二五”干线公路提质改善项目省定额补助标准为:路基宽度12米及以上的150万元/公里;路基宽度10~12米的130万元/公里;路基宽度8.5~10米的110万元/公里。市政府对新建、提质改造项目按60万元/公里的标准实行定额补助(“十一五”期间的干线公路资金补助按照原定标准不变),市级定额补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五条市人民政府每年从市财政安排200万元,用于市本级干线公路建设日常工作和表彰奖励,由市干线办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六条干线公路建设的补助资金,包括省定额补助资金和市定额补助资金,项目法人按工程进度,编制工程计量资料,由市交通建设质量监督部门签署意见后经市干线办同意,报市交通运输局审批,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和各项目法人请拨省、市定额补助资金。省、市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市干线办负责建设资金安全使用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或停止申报定额补助资金: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资金管理使用违反相关规定的;
(三)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未纠正的;
(四)有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
(五)未按规定报送进度报表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六)有违反国家和省、市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减项目补助资金:
(一)工程实施过程中擅自改变建设内容、缩减建设规模、降低建设标准的;
(二)工程交工验收后、项目仍有未完工程的或工程质量问题整改不到位的;
(三)缺陷责任期满后12个月内未通过竣工验收的。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核减县(市)区下年度项目定额补助资金:
(一)未完成市下达的年度干线公路建设目标任务的;
(二)项目资金支付不到位,拖欠工程款、拖欠民工工资导致群体上访的;
(三)擅自更换建设项目的。
第三十条干线公路建设资金必须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第三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对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施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工程台账、工程变更台账、工程计量支付台账,形成整体工程造价管理体系。
第六章项目验收与管养
第三十二条项目法人应根据批复的工期合理组织施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未进行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试运营。
第三十三条干线公路交工验收达到合格等级以上,县(市)区担任业主的项目,属县(市)区交通部门日常管理养护的路段,其养护和路政管理原则上由县(市)区交通部门负责;原不属于县(市)区交通部门日常管理养护的路段,可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养护单位。市直部门担任业主的和采取BT方式建设的干线公路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后,日常管理养护原则由项目法人公司负责,也可以有偿协议委托市交通部门负责管理养护。
第三十四条干线公路交工验收后,新线、改线地段弃用的原有老路段,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养护,不再作公路使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宣布废弃,并作相应安全标识。
第三十五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缺陷责任期满后,项目法人应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市交通运输局按照有关规定审查后向省交通运输厅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市交通运输局也可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六条干线公路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负责管理养护的责任单位;采取BT方式建设的项目,在其经营期间,由项目法人负责管理养护。
第三十七条项目法人单位应在交工验收后规定时间内完成竣工验收,由县(市)区担任项目法人的,交工验收后3年仍未完成竣工验收的,该路段下放给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养护。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干线公路建设纳入各县(市)区政府的绩效考核内容,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另行制订。
第三十九条“十一五”期间结转的干线公路建设项目,交工验收、竣工验收和管理养护交接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