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州政办函 [2009] 30号
颁布日期:2009-03-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州政办函[2009]3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州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多次强调要不断完善公文运行机制,提高政府工作的整体性、统一性和协调性。目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报送州人民政府的公文总体比较规范,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将应报送州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的公文报送州人民政府转办;二是有些报送州人民政府的公文未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或审核;三是报请州人民政府审批的一些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时未经充分协商和会签,有的公文会签时间过长;四是将应报请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以单位名义报送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有的多头分送,又未注明分送情况,造成领导同志交叉批示;五是请示性公文没有按照一文一事的原则上报,一文多项请示事项较多;六是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七是存在越级报文情况;八是公文缓急程度标注不准确,随意标注密级程度;九是公文格式不够规范,印制质量有待提高,文件数量太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09)1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办函〔2009〕42号)精神和《湖南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州的公文报送工作,根据《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属于州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以及按规定明确由州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批或需要主管部门先行审核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州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处理,直接向州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行文,不应通过州人民政府转办。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许可等内容的,应先送法制部门研究并提出审核意见,以确保公文内容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之间商洽工作、询问或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可以相互行文,不应报送州人民政府转办。

二、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向州人民政府报送的公文,必须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或审核。报送重要事项的公文,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发,主要负责人外出期间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一般事项的公文,可由分管负责人签发,但必须经主要负责人审核,并在公文签发人处注明“XXX同志已阅”。

三、有关部门报请州人民政府审批的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州人民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会签后报州人民政府审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相关部门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相关部门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否则主办部门可以视其为同意,并据此继续办理有关公文,但应在报送州人民政府的公文中说明有关情况。

四、有关事项需以州人民政府名义行文上报省人民政府或各厅局的,须先报送州人民政府对口部门会签,再报送州人民政府按程序行文。

五、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报请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州政府办公室按照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其他州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州长审批。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原则上不得将报请州人民政府的公文直接报送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个别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审批的敏感秘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等除外。

确需向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直接报送的公文,一般不得多头分送;确需分送的,应在首页注明分送情况。

六、报送州人民政府的公文应采用规范的上行文格式,不得以内部呈批件、白头信函等非正式公文形式报送。请示事项应一事一报,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请示事项中如涉及其他文件、州领导同志批示、重大事件及相关政策法规等内容的,应连同涉及文件复印件、州领导同志批示复印件、事件背景材料及相关政策法规附在原件后一并上报。邀请上级有关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的请示,要事先沟通,并将会议、活动方案附上,需要领导同志讲话的,要将讲话(代拟稿)一并上报。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七、州直各部门管理的机构和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原则上不直接向州人民政府请示和报告工作,在工作中确需向州人民政府请示或报告的事项,应分别由主管部门、县市人民政府向州人民政府报文;遇有紧急情况,州直各部门管理的机构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需直接向州人民政府请示或报告工作时,应同时分别报送主管部门和所在县市人民政府。

州属企业、行业协会等原则上不直接向州人民政府报送公文。

八、对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明确要求县市人民政府、州直部门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以及批请县市人民政府、州直部门负责人研究处理的批示件,有关单位应抓紧办理,及时反馈落实情况,并附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复印件。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多个部门的,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其他部门沟通、协商,并汇总办理情况,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较长时间反馈办理情况的,要及时向州政府办公室说明,报告办理进展情况。

对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请县市人民政府、州直部门负责人“阅”、“参阅”、“参考”等参阅性文件,可以不单独行文回复,重要事项除外。

九、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需要请示州人民政府的事项,要给州人民政府留出足够的研究、决策时间。一般事项不少于10个工作日;紧急事项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事先与州政府办公室沟通说明,抓紧办理,尽快报送。

十、要实事求是地标注公文缓急程度。根据工作需要,自公文送达之日起,需州人民政府10个工作日内处理的,标注为“急件”;需5个工作日内处理的,标注为“特急件”,特别紧急事项应注明时限要求。通过机要交换渠道或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报送的紧急公文,要同时在信封上或系统内标注与公文一致的缓急程度。

十一、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报送州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原则上应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及时报送(份数为5份),密级公文和公文附件不适宜电子传输的除外。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准确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

十二、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公文报送有关规定,制订具体措施,加强对公文报送工作的管理。向州人民政府报送的公文要简明扼要,除特殊复杂情况以外,一般不超过2000字。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州政府办公室收到后一般将退回报送单位,由其按规范程序重新报文。州政府办公室将定期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报送州人民政府的公文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视情予以通报。

十三、中央、省在州单位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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