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益政办发〔2010〕41号
颁布日期:2010-12-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益政办发〔2010〕4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益阳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益阳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益阳市委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益发〔2010〕4号)和《中共益阳市委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益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益发〔2010〕5号),设立益阳市农业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增加省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管理职责,拖拉机及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管理和事故处理职责划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划入原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承担的拖拉机牌证管理职责。

(三)加强农产品产需调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结构合理。

(四)加强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不含沼气)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五)强化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督,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六)强化农业环境保护与农业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促进产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七)强化农业产业化发展,促进农业生产效益提升。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农业(含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乡镇企业,下同)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农业各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农业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大宗农产品流通、金融保险、税收、农业财政补贴、农业产业保护等方面的政策建议并参与制定相关政策;负责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二)参与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建议;参与指导减轻农民负担、惠农政策落实和农业用地使用权流转工作;参与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工作;指导种苗工程建设和优势产业带建设。

(三)组织拟订促进农业产业化和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农村第三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组织指导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农村第三产业的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制定大宗农产品与农业投入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四)指导粮食、蔬菜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蔬菜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负责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投资项目和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五)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

(六)负责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依法开展主要农作物种子(种苗)、种畜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渔船等农业生产资料的行政许可及监督管理;承担农药、兽药、兽医医疗器械和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指导农业机械化发展和农机安全监理;组织指导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

(七)负责农作物有害生物防治与动物(含水生动物,下同)疫病防控工作。制定农作物有害生物防治与动物疫病防控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实施农作物有害生物防治、动物防疫和动植物检疫标准,组织指导植保植检体系与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农作物有害生物测报防治、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防控;组织监督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管理动物疫情并参与组织扑灭;负责兽医医政和药政管理。

(八)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草原、宜农荒滩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指导监督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

(九)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在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监督指导下,对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具体监督管理。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不含沼气)发展和农业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对农产品产地安全实行分类管理;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的发展,指导农村可再生资源的开发利用;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十)制定农业科研、农技推广规划和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市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组织引进国内外农业先进技术,指导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指导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

(十二)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实施农业援助项目,开展农业招商引资。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农业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管理、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督办、政务协调、宣传信息、安全保密和信访等工作;负责机关后勤管理和接待工作;负责综合协调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负责农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负责统筹系统和行业安全生产。

(二)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协调科)。

组织开展农业农村经济重大问题调研,提出农业发展和产业保护的政策建议;组织农业法律法规与规章的实施,推进农业系统依法行政;组织实施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农业普法工作;承担农业行政复议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指导与服务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政务公开事项,组织实施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服务项目,管理农业政务窗口。

(三)项目规划科(外经科)。

研究提出农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农业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和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的储备、筛选和立项申报工作;负责农业政策补助补贴资金申报落实;负责农业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督办;负责农业招商引资工作。

(四)科技教育科。

拟订农业科技与教育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承办农业技术创新体系和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工作;组织种植养殖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工作;组织指导农业职业技能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指导农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开发工作;负责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和队伍管理;协调监督农业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五)农业产业化科。

拟订农业产业化发展政策、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市级农业产业化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办法并监督管理;规划协调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基地建设、专业合作化组织;组织开展企业间、地区间的交流与协作,指导农产品展示展销和宣传推广工作。

(六)乡镇企业管理科。

拟订乡镇企业、农村第三产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乡镇企业、农村第三产业的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乡镇企业开展招商引资和技术交流合作。

(七)饲料行业管理科(对外称市饲料行业管理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饲料工业发展的法规政策,拟订全市饲料工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饲料资源的开发利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研成果推广应用;培育、保护和发展饲料品牌;负责辖区内饲料企业生产、经营监督管理。

(八)农业机械管理科(对外称市农机技术推广站)。

指导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与标准化体系的建设,依法承担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检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农业机械技术检测工作;组织指导实用农业机械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工作,提高农业机械普及和应用水平;指导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依法监督管理农业机械经营与维修市场,协调农机跨区作业服务;指导农村机耕道等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监督农业机械补贴资金、燃油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组织农业机械投入抗灾救灾;负责农业机械化信息搜集、整理、发布;负责农业机械化统计工作。

(九)农机安全监理科(对外称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所)。

监督执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等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及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安全作业规程;承担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承办农业机械的牌证制作与核发,负责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管理;协调指导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处理工作,承担农业机械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提出防范措施;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员和农业机械安全员的管理及队伍建设;组织和指导全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信息系统建设。

(十)财务科。

负责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农业系统的信息统计工作。

(十一)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等工作;负责农业系统专业技术人员和农民职称评审及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工作。

(十二)离退休人员管理科。

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系统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工会组织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下设机构

(一)市乡镇企业局(市农业产业化局),副处级,根据有关乡镇企业和农业产业化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市农业发展总体规划,负责落实乡镇企业和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有关工作。

(二)市畜牧水产局,副处级,根据有关畜牧水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市农业发展总体规划,负责落实畜牧水产业发展的有关工作。

(三)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市农业工程局),副处级,根据有关农业机械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市农业发展总体规划,负责落实农业机械管理的有关工作。

(四)市种植业技术推广中心,副处级,根据有关种植业技术推广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市农业发展总体规划,负责落实种植业技术推广的有关工作。

五、人员编制

市农业局机关(含市乡镇企业局、市畜牧水产局、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和市种植业技术推广中心)行政编制为6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工会主任1名,总农艺师1名,市畜牧水产局局长1名(高配正处级),市乡镇企业局局长1名,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局长1名,市种植业技术推广中心主任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2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纪检组副组长兼监察室主任1名、工会副主任1名、市畜牧水产局副局长2名、市乡镇企业局副局长1名、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副局长2名、市种植业技术推广中心副主任2名),副科级领导职数4名。

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编制在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3名。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5名(后勤服务人员按益办发〔2008〕10号文件精神管理)。

六、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七、附则

本规定由益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其调整由益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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